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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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乡市其次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选购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管理,规范选购流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选购工作指导看法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年70号)和湘潭市医疗卫朝气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选购监督管理暂行方法(潭纠办发2013年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选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库管理员及药品选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选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管理及选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专业技术学问,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选购必需

2、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并参与年度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选购的投标并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选购,药剂科必需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在纪委和监审部门监督下与供货单位签定年度购销协议、质量保证协议、诚信经营协议、廉洁协议。 四、药品选购人员必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选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参与湖南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选购的中标书目选购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差价销售,依据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刚好在医院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执行的结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

3、对于年度药品集中招标未覆盖到的临床紧缺、必需的小品种药品选购员必需依据上级药品集中招标负责部门的详细要求完善相应的备案选购工作,经同意后才可进行选购。 六、选购药品要依据临床所需,依据省级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选购安排,选购安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依次审核同意方可选购,药品的仓储应有肯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须要。 七、选购进口药品时,必需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书进行严格审验,审验合格方可对药品验收入库。 八、在选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选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

4、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选购入库。 九、选购药品必需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觉选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刚好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并作为中标方但拒不履行中标结果的供货单位要刚好向上级招标选购负责部门汇报以便规范和监督其违约行为,保障正常选购行为的进行。 十、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需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照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十一、 强化药品选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选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别制度。十二、 药剂科选购人员、库房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各司其职,在药剂科主任的领导下抓好质量关和入出库管理关,保证账务相符。 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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