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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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67号 (3月30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565号)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苏信联发200625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第四

2、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审计工作职责第五条 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第六条 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

3、部门的审计工作。(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三)提高审计工作

4、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罚意见。(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实施后续审计。(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提出审计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年度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二)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三)严守审计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四)规范审计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五)

5、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六)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审计记录、审计报告等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工作。第三章 审计人员的权力及约束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

6、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三)建议权。审计人员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四)越级报告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五)其他权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结果;稽核部门有权派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第十条 审计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

7、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即:(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标准的住宿;(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费宴请;(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五)不准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第四章 过错行为责任的划分第十二条 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事实失真

8、,作出错误的审计决定,由主审计人和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人员未复核出审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由复核人员承担过错责任;第十四条 业务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出现的审计过错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审计文件后,发生执法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第五章 处理方式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违规,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

9、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一)执行审计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二)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审计内容的;(四)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影响整改效果的;(六)未按廉洁审计“八不准”要求进行审计,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

10、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一)在审计方案规定范围内,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处分或限期调离、辞退、解除合同等其他处理:(一)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帮助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第二十条审计工作在全省考核评比中连续2年后5名的,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第二十一条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588号)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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