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研讨与交通事故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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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法規研討與交通事故統計分析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組長曾榮祥壹、前言:交通問題與民眾眾生活息息相相關,交通安安全更是全民民共同關心的的大事,新修修訂道路交交通管理處罰罰條例施行行,攸關全體體用路人權益益,此次大幅幅修正,其目目的在保障全全體所有用路路人的安全,希希望全國民眾眾都能配合執執行,遵守相相關規定,保保護自已與家家人的安全。交通安全的問題,事實上,牽涉到交通工程、交通教育、交通執法、車輛安全設備、道路環境等因素。道路交通管理理處罰條例為交通執法法法律依據,為為規範道路交交通行為、維維持交通秩序序,保護交通通安全之法律律,立法意旨旨,以處罰違違反道路交通通行為為主,而而非以規範通通行方法及

2、用用路者權利義義務為依歸,對對於一切道路路交遹行為之之處罰,僅止止於罰緩或其其他行政手段段,如實施違違規記點制度度、禁止駕駛、禁禁止行駛、吊吊扣、吊銷駕駕照或牌照,及及違規講習。貳、新修正道道路交通管理理處罰條例之特性:一、加強運輸業業砂石車等大大型車輛之違違規處罰及規規範,例如超超載分級處罰罰,以杜絕肇事。二、提昇安全規規範,例如繫繫安全帶、幼幼童安置於安安全座椅、不不打大哥大等等,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及乘客安全。三、加強法定代代理人或監護護人管教青少少年之責,例例如青少年飆飆車父母連帶帶受罰,以共同維護交通通安全。四、加重駕駛人人重大違規行行為,例如酒酒後駕車、飆飆車等的處罰罰,以遏止肇肇事

3、。五、修正相關違違規裁罰規定定,例如分級級處罰,以符符公平。參、摘錄新道道路交通管理理處罰條例法令及違規規事實認定:一、駕車使用用手持式行動動電話、前座未安全帶帶及兒童乘車車未置安全椅椅:(一)第三十一一條第一項:汽車行駛於於道路上,其其汽車駕駛人人或前座乘客客未繫安全帶帶者,處駕駛人新新台幣一千五五百元罰緩。(汽車駕駛人人及前座乘客客繫安全帶)違規事實認定:未繫安全帶。安全帶及相關關配件不齊全全,並有毀損損、鬆脫等不不勘使用情事事。每條安全帶供供二人以上使使用。安全帶之帶扣扣未確實緊扣扣。大客車或計程程車駕駛人已已告知前座乘乘客繫安全帶帶,惟乘客並並未遵守,依依規定舉發駕駛人。(若當事人之之

4、間發生糾紛紛,依汽車運運輸業管理規規則規定處理理,非警察之權責責)汽車行駛於高高速公路,汽汽車駕駛人或或前座乘客未未繫安全帶,處處駕駛人新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六千元以下罰罰緩。(二)第三十一一條第三項:小客車附載載幼童未依規規定安置於安安全椅者,處處駕駛人新台台幣五百元罰緩。(小客車附載載幼童安全乘乘坐)違規事實認定:自用或租賃小小客車及小型型客貨兩用車車(不包括營營業小客車及及救護車),附附載年齡未滿四歲且體體重未滿188公斤之兒童童,未將其置置於安全椅。安全椅未符合合國家標準(CNS)111497汽汽車兒童保護護裝置或車輛輛內建式未具具上述同等功能,且且未經交通部部零組件型式式安全審驗合合格

5、。年齡未滿一歲歲或體重未滿滿10公斤之嬰嬰兒,未放置置於車輛後座座之嬰兒用臥臥床,使其在連續床床面上呈平臥臥狀態下,予予以拘束或定定位。年齡逾一歲至至四歲以下,且且體重在100公斤以上未未滿18公斤間之之幼童,未坐於車輛後座之之幼童用座椅椅。前3、4項之之幼童,如因因其體型特殊殊顯無法依規規定使用者,得得選用適當之之安全椅。每一安全椅乘乘坐二人以上上。(三)小客車附附載幼童有下下列特殊情形形之一者,不不予舉發:依道路交通安安全規則第339條附件12登檢合格格之幼童專用用車,其所附附載之幼童無須依規定定乘坐安全椅椅。小客車附載幼幼童,如遇急急救送醫、受受傷、身心障障礙或安置於於安全椅對其其醫療或

6、健康有不良良影響者,經經相關醫療機機構核發證明明文件,得無無須依規定將將幼童置於安全椅椅,惟乘坐時時需由父母或或監護人在旁旁照料。當駕駛人以外外之車內乘客客,需對幼童童進行授乳或或日常生活必必須之照顧,得得將幼童暫時抱離離安全椅,以以進行照料工工作,惟並非非完全免配置置安全椅於車車內。(四)年齡在四四歲以下未滿滿十二歲間或或體重在188公斤以上未未滿36公斤間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並妥適使用安安全帶。(五)汽車駕駛駛人對於六歲歲以下或需要要特別看護之之兒童,單獨獨留置於車內內者,處駕駛駛人新台幣一千元元罰緩,並施施以四小時道道路交通安全全講習(道路路交通管理處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第四項)。

7、關於上項在國內內外常發生前前座幼童因安安全氣囊充氣氣而受傷,或或家長將幼童童留置車內致致遭歹徒連車車帶童竊走,或或因違規暫停停遭連人帶車車被拖吊;亦亦常發生幼童童獨留車內過過久,因車內內溫度升高致致幼童脫水,或或氧氣耗盡造造成幼童致命命的傷害;並並配合社會福福利法中保護護兒童的規定定,而做修正正所謂之兒童童安全座椅條條款。二、第三十一條條之一第一項項:汽車駕駛駛人行駛於道道路時,使用用手持式行動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者,處新台幣幣三千元罰緩緩;第三十一一條之一第二二項:機器腳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於道路時,使使用手持式行行動電話進行行撥接或通話話者,處新台台幣一千元罰緩。(駕車禁用手手持式行動電電

8、話)違規事實認定:汽車或機器腳腳踏車駕駛人人行駛於道路路時,以手握握持行動電話話進行撥接、接接聽、通話或數據據通訊行為。汽車或機器腳腳踏車駕駛人人在車輛行駛駛中暫停(如如路口紅燈或或車陣中堵車車)而使用手手握持行動電電話進行撥接接、接聽、通通話或數據通通訊行為。(一)汽車或機機器腳踏車駕駕駛人路邊停停車使用手持持行動電話進進行撥接、接接聽、通話或或數據通訊行行為,不予舉舉發。(二)駕駛人在在汽車行進中中,使用手持持式行動電話話發話或接聽聽電話時,可可能一手操作作大哥大,造成單單手操控方向向盤;即使是是用免持聽筒筒,也多少會會讓駕駛人分分心。而機車車若單手駕駛駛將造成煞車車時的危險,嚴嚴重影響行

9、車車之穩定性。依依據國外研究究顯示,行車車時使用行動動電話,對前前方發生狀況況的反應會有有大概0.660.7秒的的遲緩反應,若若在時速1000公里就會會產生1720公尺距距離之落差,對對行車安全產產生顧慮;又又行車時使用用行動電話,較較未使用電話話之肇事率,在在15分鐘之之內發生事故故的機率是44.3倍。國國內道路交通通事故之主要要肇事因素,駕駕駛人未注注意車前狀態態高居在前前,雖尚無統統計駕駛人是是否使用行動動電話,但基基於前述理由由,確實對行行車安全有影影響,應予以以限制或禁止止。三、酒醉駕車部部份:(一)相關法令令依據:1.道路交通管管理處罰條例例第35條:(1)酒醉駕車車處新台幣一一萬

10、五千元以以上六萬元以以下罰緩,並並當場禁止其其駕駛及吊扣扣駕照一年。因而而肇事致人受受傷者,並吊吊扣其駕照二二年,致人重重傷或死亡者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並不得再考領領。(2)酒醉駕車車吊扣駕照期期間仍有違規規者,處新台台幣六萬元罰罰緩,並吊銷銷其駕駛執照照,如肇事致人重傷傷或死亡者,吊吊銷其駕駛執執照,並不得得再考領。(3)駕駛人若若拒絕警方酒酒精測試,處處新台幣六萬萬元罰緩,並並吊銷其駕駛駛執照,如肇肇事致人重傷或死死亡者,吊銷銷其駕駛執照照,並不得再再考領。(4)酒後駕車車肇事拒絕或或無法實施呼呼氣酒精度檢檢定者,將其其強制移送由由受託醫療或或檢驗機構實施血血液或其他體體檢採樣及測測試檢

11、定。(5)汽車所有有人明知汽車車駕駛人酒醉醉駕車而不予予禁止駕駛者者,並吊扣其其汽車牌照三三個月。2.道路交通管管理處罰條例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無駕駛執照駕駕車、酒醉駕駕車、吸食毒毒品或迷幻藥藥駕車、行駛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穿越道,不依依規定讓行人人優先通行,因因而致人受傷傷或死亡,依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者,加重其刑刑至二分之一一。3.道路交通安安全規則第1114條:汽車駕駛人有左左列情形之一一者,不得駕駕車:第二款:飲酒後後其吐氣所含含酒精成份超超過每公升00.25毫克克或血液中酒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05以上者。4.行政執行法法第七條:管束,非有左列列情形之一者者,不得為之之:第一款

12、:瘋狂或或酗酒泥醉,非非管束不能救救護其生命、身身體之危險及及預防他人生生命、身體之危險險者。前項管束,不得得逾24小時。5.刑法修正第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相類之物,不不能安全駕駛駛動力交通工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下有期徙刑,拘拘役或三萬元元以下罰金。6.道路交通安安全講習辦法法:第5條明訂酒後後駕車為違規規講習對象。(二)酒後駕車車之行為特徵徵:常見的酒後駕車車之行為,包包括轉彎半徑徑過大、騎跨跨中心線或車車道線、幾乎乎碰撞其他車車輛或物體、異異常煞車、無無故於車道上上停駐、偏向向後急速轉回回原行駛車道道、駕駛人不不依燈號指示示行駛、對號號誌反應遲緩緩、停車位置

13、置不當、突然然或違規轉彎彎、急遽加速速或減速、未未依規定使用用燈光、道路路上蛇行。(三)酒測器操操作要領:(當場實作演演練)四、青少年飆車車行為部份:(一)相關法令令依據:1.道路交通管管理處罰條例例第四十三條條:(1)汽車駕駛駛人在道路上上蛇行,或以以其他危險方方式駕車者,處處新台幣六千千元以上二萬萬四千元以下下罰緩(一年內有二二次以上行為為者,處新台台幣二萬四千千元罰緩),並並當場禁止其其駕駛。因而而肇事者,並並吊銷其駕駛駛執照及吊扣扣該車輛牌照照三個月,及及記違規點數數三點,同時時接受道路交交通安全講習習,未滿十八八歲之人與其其法定代理人人或監護人應應同時施以道道路交通安全全講習;經受受

14、吊扣牌照之之車輛再次提提供為上述同同款行為者,沒沒入該車輛。(2)二輛以上上之汽車共同同違反第一項項規定,或在在道路上競駛駛、競技者,處處汽車駕駛人人新台幣三萬萬元以上九萬萬元以下罰緩緩(一年內有有二次以上行行為者,處新新台幣九萬元元罰緩),並並當場禁止止其駕駛、吊吊銷其駕駛執執照及吊扣該該車輛牌照三三個月,同時時接受道路交交通安全講習習,未滿十八八歲之人與其其法定代理人人或監護人,應應同時施以道道路交通安全全講習;經受受吊扣牌照之之車輛再次提提供為上述同同項行為者,沒沒入該車輛。(3)汽車駕駛駛人,駕駛汽汽車拆除消音音器,或以其其他方式造成成噪音者,處處新台幣六千千元以上二萬萬四千元以下罰緩

15、。(二)防制青少少年飆車行為為做法:1.強勢執法:依據防制制青少年飆車車專案勤務研析青少年年活動路線及及型態,轄區區特性,採機機動圍捕及重重點路口、路路段埋伏守候候逮捕方式,及及同步使用各各項蒐證器材材蒐證,對飆飆車行為涉嫌嫌違法部份,均均依公共危險險罪移送法辦辦(目前本縣縣無移送案件件);違規行行為依違規事事實舉發。2.柔性約制:對青少年可可能集結處所所(如PUBB、網際網路路店、泡沫紅紅茶店等)及及易飆車路段段,加強巡邏邏、路檢、臨臨檢盤檢,勸勸導深夜未歸歸少年、查抄抄車號並建檔檔,交由少年年隊、教育局局及各派出所所警勤區警員員,至學校或或家庭訪談、約約制並持續追追蹤;利用網網路追蹤掌握握青少年藉網網路傳遞飆車車訊息網站,掌掌握先機,以以為防制;結結合社區巡守守隊志工、民民力協助通報報、查抄號牌牌、訪談工作作;辦理飆車車青少年輔導導工作,以導導正飆車青少少年心態,結結合民間社團團資源舉辦各各項活動(如如假日交通宣宣導及老人養養護中心、無無障礙之家、植植物人安養中中心等參訪),給予關懷懷輔導;對曾曾因飆車移送送法辦青少年年,均予建檔檔列管,定期期由分局、少少年隊採複式式個案家庭訪訪視、追蹤輔輔導、關懷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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