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判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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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判定中心 篇一:上海医疗事故判定需要哪些材料上海医疗事故判定需要哪些材料关键提醒: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在要求时间内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所需的材料。下面,法律快车X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所需的材料。医疗机构提交的相关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统计、死亡病例讨论统计、疑难病例讨论统计、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统计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特殊检验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统计单、病理资料、护理统计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要求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

2、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品等实物,或依法含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汇报;5、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相关的其它材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工作的医学会应该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之日起5日内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该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材料、书面陈说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相关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材料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统计、死亡病例讨论统计、疑难病例讨论统计、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统计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汇

3、报)、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特殊检验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统计单、病理资料、护理统计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要求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品等实物,或依法含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汇报;(五)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相关的其它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该根据本条例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造成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不能进行的,应该负担责任。篇二:上海医疗事故判定的程序怎样?上海医疗

4、事故判定的程序怎样?关键提醒:发生医疗纠纷后,申请医疗事故判定首先要封存病历申请医疗事故判定能够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汇报一式3份),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下面,法律快车X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医疗事故判定的程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程序:1、医疗纠纷发生后,若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判定,首先必需去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必需医患双方在场,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前患方能够要求复印客观病历。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品等引发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应该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该由双方共同指

5、定的、依法含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该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3、申请医疗事故技术判定路径有三个: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汇报一式3份);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判定的,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做医疗事故技术判定。4、市医学会审核材料后作出受理判定的通知,并通知医患双方提供判定需要用相关材料;通知交纳判定费2500元;通知医患双方随机抽取判定教授组组员;安排时间后寄材料给判定教授组组员并通知教授、医患双方参与判定会。5、判

6、定会后判定书寄给委托单位、委托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判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判定。篇三:医疗事故判定机构的组成及任务医疗事故判定机构的组成及任务医疗事故判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经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作出科学的结论。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判定的专门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置省(自治区)、地域(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判定委员会;直辖市设置市、区(县)二级判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当地区医

7、疗事故的技术判定工作。判定委员会组员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等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判定委员会可聘任法医参与。名单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聘用。判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对应的卫生行政机关,由卫生行政机关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医疗事件的日常事务工作。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受理当地区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唯一正当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判定为最终判定,地域(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全部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依据卫生部相关行政解释,判定委员会仅负担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判定工作,它不含有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最终核定权和任何处理职能。所以,判定委员会的活动不表现为详细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定委员会所作的判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且判定结论只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属实和确定后才能作为依据。根据诉讼法的要求,依据只是一个证据。所以,对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起诉,法院不受理。网络整理免责申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络我们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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