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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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招标文件独立承包3. 通用合同条款目录1. 一般规定 51.1. 定义 51.2. 解释 61.3. 通信交流 61.4. 标准、规范和语言 6.1.5. 文件优先次序 71.6. 施工详图及竣工图 7.1.7.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8.1.8. 遵守法律 81.9. 共同和各自的责任 1.0.2. 发包人 112.1. 现场进入权 1.1.2.2. 发包人项目代表 1.1.2.3. 发包人的索赔 1.1.2.4. 组织设计交底 1.1.3. 监理人 123.1. 监理人的任务和权力 1.2.3.2. 确定 1.2.4. 承包人 134.1. 承包人的责任 1.3.4.2. 履约担保 1.3

2、.4.3. 承包人代表 1.3.4.4. 承包人人员 1.4.4.5. 分包 /转让 1.4.4.6. 放线 1.4.4.7. 尺寸 1.5.4.8. 安全管理 1.5.4.9. 质量保证 1.5.4.10. 现场数据 1.6.4.11. 接受中标合同金额的完备性 1.6.4.12. 避免干扰 1.6.4.13. 保护和修复邻近房地产、车路、行人道、市政单位设备等损坏 174.14. 现场保安 1.7.4.15. 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1.7.4.16. 销售配合 1.8.4.17. 良好情况 1.8.4.18. 提供一切所需物品 1.8.4.19. 接受现场实况 1.8.4.20. 施工时间及限

3、制 1.8.5.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185.1. 实施方法 1.8.5.2. 样品 1.9.5.3. 检验 1.9.5.4. 试验 2.0.5.5. 拒收 2.1.5.6. 制造商指示 2.1.5.7. 材料的来源 2.1.6. 开工、延误和暂停 226.1.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2.2.6.2. 进度计划 2.2.6.3. 竣工时间的延长 2.2.6.4. 误期损害赔偿费 2.3.6.5. 暂时停工 2.3.6.6. 暂停的后果 2.3.6.7. 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2.36.8. 拖长的暂停 2.3.6.9. 复工 2.3.7. 竣工试验及撤离现场 247.1. 竣工验收报告

4、 2.4.7.2. 验收 2.4.7.3. 撤离现场 2.5.8. 缺陷责任 258.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2.5.8.2. 修补缺陷的费用 2.5.8.3. 未能修补缺陷 2.5.8.4. 移出有缺陷的工程 2.6.8.5. 履约证书 2.6.8.6. 现场清理 2.6.8.7.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2.6.9. 估价及工程量清单 269.1. 估价 2.7.9.2. 工程量清单 2.7.10. 变更和调整 2810.1. 变更权 2.8.10.2. 变更估价原则 2.9.10.3. 计日工作 2.9.11. 合同价格和付款 3011.1. 合同价格 3.0.11.2. 预付款 3.

5、0.11.3. 期中付款之估值 3.0.11.4. 发票 3.0.11.5. 保留金的支付 3.0.11.6. 竣工报表 3.1.11.7. 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 3.1.11.8. 结清证明 3.1.11.9. 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 3.1.12. 由发包人终止 3312.1. 由发包人终止 3.3.12.2. 终止后的付款 3.3.13. 由承包人暂停和终止 3413.1. 由承包人终止 3.4.13.2. 终止时的付款 3.4.14. 工程的照管 3514.1. 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 3.5.15. 保险 3515.1. 承包人人员的保险 3.5.15.2. 财物损害或损毁 3.5.15.3.

6、 要求 3.5.16. 不可抗力 3716.1. 不可抗力的定义 3.7.16.2. 不可抗力的通知 3.7.16.3. 将延误减少至最小的义务 3.7.16.4. 不可抗力的后果 3.7.17. 索赔、争端和仲裁 3817.1. 承包人的索赔 3.8.17.2. 争端和仲裁 / 诉讼 3.8.1. 一般规定1.1. 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1. 合同条款: 是根据法律规定及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 所订立的条款。1.1.2. 发包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

7、承人。1.1.3. 承包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 设计单位: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的设计、送审及验收的单位。1.1.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1.1.6. 工程或本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7. 总承包工程:指在总承包合同内所述由总承包人负责承造的工程连专业分包工程之照管。1.1.8. 总承包人:指由发包人聘承建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1.1.9. 合同金额: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

8、所订明的承造工程和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额。1.1.10. 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1.1.1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2. 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期。1.1.13.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淮,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4.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

9、何其它场所。1.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8.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堕落或其它非发包方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以及下列所指定之恶劣天气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i) 恶劣性天气是指政府公布不适宜进行建 筑工作之特殊坏

10、天气的日子(不应包括冬季及严夏施工) 。1.1.1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以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以次日开始计算。 “日 ( 天 ) ”均指一个日历天。1.1.20. 最终付款证书:指根据第 11.9 款【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颁发的付款证书。1.1.21. 最终报表:指第 11.7 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中规定的报表。1.1.22. 暂列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如果有) ,其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 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1.1.23. 暂估价(或称暂定供应单价及暂定数量)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

11、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24.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 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25. 保留金(或称质量保证金) :指发包人根据约定扣留的累计保留金, 根据第 11.5 款 保留金的支付 的规定进行支付。1.1.26. 预留金: 指招标人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同范围内的变更洽商预留之金额, 该费用根据招 标人指令可部分或全部使用,或在不用时全部从合同总价中扣除。1.2. 解释1.2.1.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中另有需要外:(a)包括“同意(

12、商定)”、“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b)“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了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款的解释中不应考虑。1.3. 通信交流1.3.1. 本条款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信息 应:(a)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 (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特快专递,或用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出的、 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b)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投标函附录中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但:(i )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ii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书、同意函时

13、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书发出的地址发送。1.3.2. 收件方应在收函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以下视为送达: 由人工送达并 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通过特快专 递并保存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1.4. 标准、规范和语言1.4.1. 发包人和在技术规范和要求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 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 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1.4.2.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 7 天内

14、自行购置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置备于施工场地办公室备查。1.4.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的, 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1.4.4. 标准、 规范之间如有差异, 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 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 用。1.4.5.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5. 文件优先次序1.5.1.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 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就此向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a) 合同协议书(b)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c )与合同有关的往来文函件,其解释顺序应以较后签发的函件为优先;(d) 投标函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文件其它部分;(e) 专用合同条款;( f )通用合同条款;(g) 工程规范-图纸;(h) 工程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 i )工程量清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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