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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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开发瓦斯资源。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放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掘、抽、采”平衡。 第三条、矿行政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 第四条、瓦斯抽放的矿井在进行水

2、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瓦斯抽放工程不合格不得投产。做到“三同时,一超前”。 第五条、坚持预抽、边抽边掘、边抽边采和采后抽放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根据各矿生产接替和瓦斯治理计划,研究、编制全公司年、季度瓦斯抽放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瓦斯抽放矿井。抽放矿井要将下达的抽放计划逐月分解落实到具体地点,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瓦斯抽放指标,列入抽放矿井年度生产和经营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i.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第二节 建立地面瓦斯

3、抽放系统的标准 第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1、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稳定在2m3/min以上,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经论证使用井下局部抽放系统不合理的; 大于或等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第三节 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标准 第一条、设施要求 (1)地面泵房其距进风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2)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

4、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一套备用。 (4)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实行自动监测,并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种抽放系统的抽放参数,并能打印抽放报表。泵房要建立抽放台帐,台帐记录数据要准确。 (6)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7)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

5、瓦斯泵停上动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8)利用瓦斯抽放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低浓度瓦斯发电除处),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火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第二条、新建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师设计,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条、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根据地质提供的瓦斯资源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时,必须将抽放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而定。 第四条、抽放系统的能力应满足矿井最大抽放量需要,抽放管

6、径应按抽放流量分段选配。地面瓦斯抽放泵能力应有一定的富余系数,其富余系数不小于1.5。 第五条、在各干管和支管上要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和孔板计量装置(孔板计量应设旁路)。 第六条、矿井永久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第四节 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标准 第一条、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或小于5m3/min,但隅角瓦斯经常超限),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突出煤层石门揭煤、预测有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正在开采的被保护层,都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min,建

7、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条、移动式瓦斯抽放泵应安装在抽放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的峒室中,并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配风量不大于60m3/min;峒室内要配有专用电话、瓦斯检测断电装置、消防器才、抽放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抽放系统图、负压、浓度、流量测定装置、高低浓瓦斯鉴定器、抽放观测记录等;并有专人值班。移动泵两台(同型号),一台便用,一台作备用,要求用双回路供电并有停水自断电和气矸分离保护装置。 第三条、应根据瓦斯抽放的混合流量确定移动泵和抽放管径,移动泵与抽放管径的选择匹配,具体选择应按瓦斯抽放设计标准进行计算后选择。 第四条、局部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矿井监测系统联网,能随时

8、反映各系统的抽放参数,并能打印抽放报表。 第五条、健全瓦斯抽放计量装置。抽放负压、流量、瓦斯浓度,泵站1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和钻场每周至少测定1次。重点考察钻孔的测定次数根据需要确定。抽放台帐记录数据准确。 第六条、按时成完公司下达的抽放工程和瓦斯抽采量计划,抽放工作面无瓦斯超限现象。 第七条、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须排至总回风道或采区回风港,在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分别在管路出口的上、下风侧各5m和30m处设置栅栏,并揭示警标,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移动泵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在30m内混合到规程允许的限度内。下风侧栅栏外5m内悬挂瓦斯测传感器。 第八条、移动泵站峒室和

9、排放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检查每小班不少于3次,移动泵站峒室内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排气管末端30m外的瓦斯浓度在采区回风巷不得大于1.0%,在矿井总回风巷不得大于0.75%,否则,必须切断瓦斯电源,停止瓦斯泵的运转,进行处理。 第九条、长度大于6m的高位抽放钻场,无论在施工还是打钻、抽放时,都应采用机械通风,高位钻场的瓦斯检查次数,与回采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相同。采煤工作面过钻场前,必须把钻场充满填实。第五节 瓦斯抽放管路的敷设 第一条、抽放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必须满足防冻、防腐蚀、抗阴燃、抗静电的要求。 第二条、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离度不小于0.3m。

10、在运输中敷设管路时,应悬挂架空于巷道帮上,其高度不少于1.8m。所有抽放管路不得与电缆等带电物体同侧敷设。 第三条、瓦斯管路敷设必须能满足排除积水的要求。巷道低凹处、钻场应安装等径T型管联接放水器;采区上山、下山的下部均要安装自动放水器。要加强抽采管路的巡查、消除管路积水现象,提高抽放效果。 第四条、瓦斯抽放干管的每一分支都应设置全通隔离阀,以便维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在钻场和分支应设置流量、负压瓦斯浓度观测装置。支管与钻场联接根据现场条件,做具体设计,确保管道畅通,不漏气。根据需要设置矸石分离器。 第五条、抽放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气密性试验。一般采用压风正压试验法,试漏气压要达到0.

11、30.5Mpa。瓦斯抽放管路要涂红色标志,以区别于其他管路。 第六条、已建立永久抽排系统的矿井,移动泵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排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进行专门设计,不能影响永久抽放系统。 第七条、利用上隅角埋管抽放的瓦斯管在进入上隅角前应加绝缘段。联接抽放系统的高压软管,其断面不应小于联管断面的0.8倍。 第八条、瓦斯抽放系统的进气管路应避免使用抗冲击性能较差的玻璃钢管路和PVC塑料管路;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顺层钻孔封孔管应避免使用金属管。第六节 瓦斯抽放钻孔的连接与拆除 第一条、利用高位巷道抽放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高巷必须施工到位并回收,联管待抽。 第二条、利用高位钻孔抽放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

12、产前,第一个钻场的钻孔必须施工结束,钻孔联接完毕,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下一个钻场距工作面30m前,钻孔合茬待抽。 第三条、利用顺层孔抽放的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投产前,预抽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四条、钻孔的封孔应采用聚氨脂或水泥砂浆机械封孔,封孔长度岩孔不得小于3m,煤孔不得小于6m,确保钻孔封堵严密不漏气。 第五条、钻孔的拆除必须经主管抽放的技术员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第七节 瓦斯抽放效果的要求 第一节、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瓦斯抽放效率应大于45%以上;利用移动泵站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瓦斯抽放率应大于30%以上。 第二条、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必须采用综合瓦斯抽

13、放方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应大于80%;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30m3/min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应大于70%;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0-20m3/min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应大于60%;绝于瓦斯涌出量为5-10m3/min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应大于50%;其它应抽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率应达到40%以上。努力实现抽放后回采工作面的风排瓦斯量不大于5m3/min。 第三条、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巷帮长钻孔与迎头短钻孔相结合方法边抽边掘。 第四条、巷帮长钻孔边抽边掘的抽放钻

14、孔布置应均匀、合理。丛煤层面开孔,开孔间距应大于400;煤层钻孔的封孔长度不小于6m;钻孔抽放参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考察确定,一般情况下,当采用穿层钻孔抽放时,钻孔的见煤点间距不应超过8m;当工作面采用顺层钻孔抽放时,钻孔的终孔间距不应超过10m;突出煤层钻孔的终孔间距不应超过5m。 第五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前必须进行预抽,瓦斯抽放率不得小于50。第八节 瓦斯抽放日常管理与技术要求 第一条、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的要求,由通风区(或防突区)统一管理,必须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名,负责瓦斯抽放技术工作,总结分析抽放瓦斯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方案,

15、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第二条、对抽工作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因抽放队伍不健全和人员不足影响抽放瓦斯的,要追查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条、工作面无抽放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第四条、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钻孔的开孔角度以及方位误差不得大于0.5度,位置误差不得大于0.1m,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附合设计要求。 第五条、对于施工中出现的报废钻孔,应及时向设计人员汇报,重新设计补打钻孔。 第六条、抽放工程施工结束时,必须由通风副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钻孔参数、钻孔个数、钻孔深度、管路敷设、漏气试验、瓦斯泵及供电、监测、

16、计量装置等),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验收合格的要提出验收报告。综采面、放顶煤面的抽放系统工程的验收由集团公司通风处负责。凡未验收,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按不具备回采条件处理。 第七条、采用高位钻孔、顶底板穿层钻孔抽放时,钻孔口抽放负压不小于10Kpa。 第八条、抽放量的计算要统一用标准状况下的大气压(101.325Kpa)和温度(20c)。采用自动计量的,要通过监控系统打印抽放日报,采用孔板计量的,每班要计算抽放总量,再根据三班抽放量编制抽放日报。 第九条、抽放台帐必须由队长审签;抽放日报由区长审核,报总工程师审签;抽放月报由总工程师、矿长审签。 第十条、图纸: 瓦斯抽放系统图。 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 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泵站供电系统图 第十一条、报表: 抽放工程 年、季、月报表 抽放量 年、季、月、日报表 第十二条、记录: 钻孔施工记录 抽放参数测定记录 泵房(站)值班记录 第十三条、台帐: 抽放设备台帐 抽放工程台帐 第十四条、牌板 抽放钻场钻孔施工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钻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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