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司法救济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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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司法救济的有限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重视运用司 法程序来解决纷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是通过打官司来获得 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矛盾并 强制相关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救济手段。 因此,它具有权威性、 强制性,也是社会救济中最终的救济方式。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和条 件的限制,司法救济总是具有相对性,它不能绝对地、无限地保护权 利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目前,社会公众舆论过分夸大了司法救济的社会调节功能,把它宣传成唯一的、绝对的、无限的社会救济手段。 当诉讼中依法出现难立案、难结案、难胜诉、难执行时,就统统推定 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或司法人员失职

2、渎职。由于舆论的误导,许多 当事人把经营中的风险、合法权益的维护责任全都推给司法机关, 有 的把人民法院当作保险公司,不论青红皂白,案件只要起诉到法院, 法院就必须保证其胜诉,保证其权益百分之百的实现。一旦自己的救 济欲望不能实现时,便埋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有的长期上访缠诉; 有的造谣中伤法官;个别当事人甚至缠着司法机关要钱要物; 有的诉 讼代理人和社会媒体也从中推波助澜。这些现象尽管发生在少数当事 人身上,但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干扰了司 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执行活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从坚持依法治国的 高度,在全社会加强司法救济有限性的宣传教育, 以维护正常的司法 秩序

3、。当前,我国司法救济制度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受案范围的限制性。从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不法侵害,国家是应当提供司法救济。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社会 矛盾的复杂性和法律调整范围的确定性,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总是限制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内。 对不属于受案范围内的案件, 司法机 关一律不予立案,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司法机关裁定驳回起诉。如我 国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特别对 不受理案件的范围也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 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实

4、践中,经常有某些 行政机关作出诸如房屋拆迁等决定, 其规定的补偿费用有时不足以弥 补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当事人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 但不能向 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 还有象国家机关对公务人员管理中的奖惩任 免;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有关部门出台的招工、户口迁移、计划 生育等政策即使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都不能提起司法救济。同样, 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案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如非法集资、 内部经营管理纠纷、 五十年代私房改造纠纷等等。 对上述矛盾和纠纷, 只能通过其它部门和途径来解决,而不能提起司法救济。二、诉讼时效的机械性。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诉讼时效作了严格 的规定,即行为人的行

5、为超过一定期限就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而 言,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超过一定期限法律也不予保护。 我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超过两 年未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力的, 法律不予保护, 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 院起诉。实践中,许多债权当事人就是由于超过诉讼时效失去司法救 济的机会。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罚不服,可在行政 复议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复议和 起诉的,法律不再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期 限可不再追究。超过追诉期限的,受害人要求追究的,司法机关也不 予受理。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要求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

6、到侵害后应 当及时寻求司法救济,以便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但从 社会意义上讲, 规定诉讼时效就相对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力, 使其 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是,司法机关只能依法办事。三、诉讼活动的有偿性。由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支出的诉讼 成本较高,国家规定司法机关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收取一 定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再审费、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 支出其它诉讼费用和实际支出费用。 这些费用原则上由承担法律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 但在裁判和执行前必须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交。 各种费 用对有些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尽管法律有规定, 当事人经 济特别困难的上述费用可以实行减、缓、免,但实际操作程序复杂。 因此,司法实践中, 还是有许多当事人由于交不起各种费用而打不起 官司。明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但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去司法救 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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