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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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管理规约18第一章 总 则一、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二、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本规约予以签字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三、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四、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五、本规约

2、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本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属建设单位,成立后属业主委员会。第二章 释 义本规约文本中有关用语的释义为:一、物业服务: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二、本物业:指命名为“”的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等建筑物和与之相配套的附属物、附属建筑物及相关场地。三、业主:指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四、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五、开发建设单位:指本物业的开发或建设单位 重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六、物业服务企业:指由本物业建设单位通过前期物业招

3、投标选聘的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七、管理者:指管理本物业的人士或机构,通常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授权的管理人员或员工。八、公共地方(区域): 指为本物业的业主设立并供其共用的公共地方,包括物业内各出入口、通道、电梯、消防楼梯间、走廊、梯台、公共卫生间、清洁间、电表房、后备发电机房、泵房、消防设备控制室、储水箱(池)、公共园林绿地、广场、空地等,但任何业主和建设单位拥有独立所有权的地方(区域)和建设单位申明保留的地方(区域)以及根据第六章一条确定由相关业主独自使用、维护的地方(区域)除外。九、公共设备设施、装备:指为本物业的公众利益而安装的各种机器、设备、仪器、装置及园林草坪,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系统、

4、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控系统、公共卫生设备、通讯系统、照明系统、安全事务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所有供本物业使用的给排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公用告示栏、卫生设备等。以上所列的各类设备、设施,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备设施的一部分,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使用人)使用的设备、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指由业主共同承担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公共区域、共用部分、公共园林及公共设备设施、设备等的大中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十一、专有部分:指物业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自由使用、处分和收益的部分。十二、共用部分:指由全体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

5、、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十三、服务项目:指公共性的服务项目(如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绿地花木的日常维护、本物业安全防范、共用蓄水池的维护、水电、排污设施、道路维修、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维修、住户档案资料的管理等)和特约服务项目(如收发报纸、信件、代收代缴电话费、特殊保安、家政服务和上门维修等)。 十四、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指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管理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业主在出售、转让、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自己名下

6、物业时,须在上述异动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变更后一周内与新业主(使用人)一同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含保证新业主(使用人)另行签署本规约,保留新业主(使用人)的姓名、联络地址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如原业主未按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新业主未签署本规约的,原业主对新业主(使用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与物业相关的各种费用,如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物业服务费和与物业相关的各种费用由使用人交纳的,业主应当承担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产权部门核定面积确认之前以销售合同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确认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

7、建筑面积为准。面积核定前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的差额双方不再退补。四、业主(使用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物业服务企业指定部门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公摊水电气费、通讯费用、特约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而无论该单元是否空置、被占用、出租或许可他人使用;由各行政职能部门自行收取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向各行政职能部门交纳。特别指明: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是以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的售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始计收,业主应按照售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办理接房手续,业主逾期不办,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并由业主从售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始承担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五、本物业内各住宅物业只能用

8、作住宅使用,商业物业只能用作商业及办公使用(在销售时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因可能会出现大雨或暴雨等自然灾害,如业主所购房屋包含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请业主不要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设置或安放不能承受雨水侵泡的物品、设施、设备,以免造成损失。 六、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应关闭并处理好水、电、气、烟等设施设备,如发生水、电、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人身或其财产时,该业主(使用人)须对因此产生的所有诉讼、索赔和其他要求负全部责任。七、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立面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

9、的相邻关系。八、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改变,同时将改变的用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改变房屋用途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新用途标准核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九、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之装修管理规定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按装修管理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应遵守装饰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十、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

10、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在装修或使用房屋时,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否则造成损失的,由业主承担赔偿等责任。业主购买的房屋及独自使用、维护的区域内可能设置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具体以设计为准),业主应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如需维修、更换的,业主应给予配合并提供方便,因业主原因造成损失的,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一、业主安装的排烟设备应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他人正常排烟;业主在安装空调时,必须按房屋竣工验收前施工预留的空调外机的位置搁置,选择空调外机的尺寸必须满足原施工预留范围,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安装前应报物

11、业服务企业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拆除,其损失由业主负责承担。十二、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老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监护人的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三、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小型机动车,业主停车前应自行到现场确认是否能停靠;业主或使用人停车时应遵守本物业区域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十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十五、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或未依法向相

12、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拦、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花架以及遮阳遮雨棚等;擅自开挖地下室、水井等。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7、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3、;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十六、关于商业用房使用的特别规定1、对于商业用房,业主(使用人)应根据售房合同约定的配置标准和功能,其经营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和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否则应全权负责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涉及污染物治理、排放等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业主(使用人)如需展示广告、商号、橱窗等商业内容,须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审查同意,并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区域商业环境的统一规划。凡在公共场所乱张贴广告、标语、乱竖指示牌、广告牌等,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拆除。业主因设置广告牌、悬挂物、

14、附属物、空调等造成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害的,应全权负责赔偿。3、商铺须保持门前卫生,不得在公共场所翻检蔬菜、纸壳等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冲洗门垫、地垫等物品,所有垃圾应装袋后运至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垃圾站存放,商铺业主(使用人)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作好户内的灭鼠、灭蝇等除“四害”工作,维护好公共环境和经营范围的清洁卫生。4、特种行业(如餐饮业、娱乐业等)的经营,除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外,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安装油烟、排污的滤除净化装置、隔降噪音装置等),以符合相关部门环保的标准要求,遵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如给其他业主(使用人)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5、商铺做餐饮用途

15、的,其油污及潲水不得倒入下水道排放,厨房内须设隔油池。如果因隔油效果不达标、不理想导致影响公共管道、设备设施使用功能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的专业公司进行公共管道的维护清掏,所产生的费用将由责任人承担。6、禁止在临近住宅一层的商业物业内设置对居住生活影响较大的功能空间,如厨房、卡拉OK厅等。7、水、电、气不得私立乱接,严禁在外墙布设用水用电等线路。8、商铺经营在未得到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前,不得在公共区域摆放、陈列任何物品,不得擅自扩大营业场地,不得在商铺外搭蓬。十七、违反本章各条款规定的业主须就所引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共区域、共用部分、公共园林绿地及公共设备设施、装备等的大中十八、监护人有义务防止未成年人、老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物业公共区域内单独活动,上述人员在物业公共区域活动,必须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如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一、物业在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修复。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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