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及工资法的立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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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目前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及工资法的立法动向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为贯彻落实这一制度,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加紧制定工资法及工资条例。根据有关部门,工资法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中,尚未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而工资条例也未公布其征求意见稿,有鉴于此,下文将对我国目前工资制度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网上公布的已有信息对工资法及工资条例的立法动向进行简单的介绍。一、我国目前有关工资制度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法律,工资制度主要包括工资的确定、工资的支付、违法支付工资时的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等各项内容,下面就适用我国

2、境内各类企业的前述几项内容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有关工资确定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3、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2、集体合同规定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可以签订书面协议。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对于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除上述

4、内容之外,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协商的代表、协商的程序以及工资协议的审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综上所述,境内企业职工的工资一般是由职工个人与境内企业约定,职工个人与境内企业约定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由职工代表与境内企业代表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境内企业员工与境内企业未约定工资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二)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工资支付条例根据工资支付条

5、例(以下简称“条例”),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支付项目:根据条例,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形式:根据条例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支付的对象:根据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工资支付的时间:根据条例,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

6、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条例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工资支付制度,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限的工资支付制度,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家期间的工资支付制度,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时的工资支付制度,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时的工资支付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在依法破产时的工资支付制度等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境内企业职工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有关违法支付保障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7、三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2、工资支付条例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

8、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上,境内企业未能依法向其职工支付工资的,该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工资。除此之外,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境内企业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监察,发现违法支付工资的行为时,有权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四)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法律法规1、最低工资规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

9、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规定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

10、生活而制定的。该法主要为各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提供指导性规定,其主要规定了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测算方法,各地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及程序以及特殊情形下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等内容。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必要手段,可以避免劳动者虽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能维持生产和再生产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他因素制度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各该地区的企业向已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五)有关劳

11、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法律法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主要内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于2008年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2月15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该通知对该工作的工作目标,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

12、为调查和制定方法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有鉴于此,提请日系企业关注上述法律法规。二、立法动向分析立法动向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所谓的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来的,目前这项制度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10日出台的工资协商试行办法就从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代表、协商的程序以及工资协议的审查等方面对工资协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立法动向二: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该项制度也是由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13、来的,是党的十七大当中提出和强调的一项制度,其也是通过集体协商来实现。该制度要求,在企业经营状况比较好,效益比较好的情况下,通过工会和企业的协商来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以使他们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同样的,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效益下滑的时候,还是要坚持这项制度,通过工会和企业的协商,尽量不降薪、少降薪,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今年5.1劳动节前夕发表重要讲话时表示,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立法动向三: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实施方

14、式为,有关地区结合当年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企业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步骤为:有关地区将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目前各个地区正积极主动的推进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建设,积极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具体内容及操作方法。立法动向四: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目前,我国有

15、关最低工资的现有规定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12月30日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正如上述所述,该规定对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使用标准、监督检查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方法等做出了规定。截止目前,全国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深圳、宁夏、山西、江苏、广东、湖南等各地均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护职工的权益。立法动向五:同工同酬制度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近几年,我国企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得工资两极分化也越来越大。如在编职工与合同工比例不合理,相同职称、同等能力的收入相差至少5倍,甚至有新毕业的本科生的收入比工作了5年甚至是10年的合同工还要多的现象。这种现象已经导致职工对于“同工同酬”的呼声愈加强烈。而按照我们国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资分配应该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之前曾透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工资立法,并已经将同工同酬问题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以上五项内容将会成为的今后出台的工资法及工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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