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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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贯切实施中国教育部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要求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当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标准,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学生指取得我校学籍并已报到注册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第二章 安全教育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各

2、部门,相关群众、共青团、学生组织等应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常常性关键工作给予实施。安全教育要结正当制教育进行,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升防范能力。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依据不一样专业、不一样年级、不一样场所、不一样任务及青年学生的不一样特点对应实施,尤其在入学、毕业、试验、实习、劳动、社会实践、节假日、多种活动等关键步骤,应适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第六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试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澡堂、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依据各自特点和不一样季节及相关法律立即进行防盗、防火、防中毒、防疫、

3、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在上述场所的显著部位要张贴安全须知,事故易发部位要有安全警示标志,各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选派专员负责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每学期要最少进行两次集中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强化教职员和学生的安全意识。第八条 学校卫生部门要依据不一样季节针对不一样群体、不一样场所向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制订并实施恶性传染病防治预案,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防疫意识,明确防疫方法,其它相关部门和系(部、院)要给予配合。相关部门和系(部、院)要重视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学生重视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多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

4、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验工作,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系(部、院)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目标,落实到系(部、院)及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学校各单位、部门关键责任人要和学校签定综合治理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各学生班级的班主任要和其所属系签定安全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学生入课时要和学校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确保其本人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享受对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权利,推行对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学生本人和学校签定的安全责任书由系(部、院)责成班主任监督实施。第十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总体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学校

5、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的组织、协调、监督、检验工作,并会同安全保卫部门配合系(部、院)做好相关学生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各系(部、院)负责详细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第十一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试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澡堂、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由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详细负责,包括学生责任的由相关系(部、院)给予配合。第十二条 学生需集体外出参观、考察、游览、观摩、演出、比赛、劳动、试验、实习、社会实践、从事公益活动、集会、游行等,相关系(部、院)或组织部门要指定专员

6、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并负担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人要和系(部、院)签定安全责任书;上述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需由承接单位负责的,相关系(部、院)或组织部门要和承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承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员要从关心学生、爱惜学生出发,切实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员作,改进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第十四条 学校发觉安全隐患、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相关单位、部门要快速采取方法,因未采取方法和方法不力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负担对应责任。第十五条 学生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7、,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或个人疏忽而造成安全事故,责任应由学生本人负担。第十六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相关要求、规程,听从指挥,服务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所在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攀缘或翻越围墙、楼房、阳台、门窗、山崖、电杆等高危险地点或设施。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大型课外活动,须经系(部、院)和 相关部门同意,按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相关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必需认真进行安全检验,落实安全责任后,应予同意。第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安全

8、制度、作息制度和卫生制度。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要自觉做好防盗、防火、防疫、防意外事故等工作;要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提升自我管理能力。第十九条 在校生应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未经系(部、院)同意,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凡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经发觉,学校要依据相关要求严厉处理;家住市区的学生申请走读,须经系(部、院)同意,报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立案。在校外居住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居住人根据相关法律负完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人自负。第二十条 学生在和校外人员、组织建立联络、发生交往的过程中,要自觉树立防范意识,预防危害国家、学校、学生利益的事

9、情发生。学生因和校外人员、组织交往发生影响国家、学校或她人安全的事件,后果自负。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但不离开学校的,假期在天之内的可向班主任请假,天之内的可向教导员请假,天以上的必需向系(部、院)责任人请假。学生请假需离开学校的,必需向系(部、院)责任人请假。学生请假不得超出假期,逾期不归者,责任自负。学生假满必需向同意人销假。如缺课时数超出要求者,按相关学籍管理措施实施。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周末假日通常不许可离开学校,如需离校,要按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五一”、“十一”和元旦等放假期间需离开学校的,也要按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10、学生请假同意人在同意前,要做好请假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通常应离校回家休假,不许可私自在校内留宿;学生因公需在校内住宿的,负责部门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负责部门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相关部门给予帮助;学生因个人原因需留校住宿的,需写出书面申请,经系同意后报学校同意,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学生应按要求缴纳住宿管理费,相关系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相关部门给予帮助。第二十四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灾难等,在场学生和相关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汇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帮助调查处理。在学校范围内,学校安全保卫部门、

11、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快速采取方法,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受到通常侵害后,安全保卫部门和发生地点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立即调查,包括学生责任的事件,由学生工作部门依据调查结论、事实,依据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并给批评教育或对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被窃、失火等事故后,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发生地点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快速采取方法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相关学生所属系(部、院)要做好学生的善后处理工作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

12、抚慰工作。第二十六条事故如包括相关安全责任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对应批评、扣发工作津贴、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授权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和公安部门联络,帮助调查处理,学校其它相关单位、部门、个人有责任给予帮助。第二十七条在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有必须搜查学生住处,须由安全保卫部门报请公安部门同意后依法进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给予帮助。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要将事故的关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学校同意后在一天内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汇报上级相关部门。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不

13、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负担责任;学生未经同意私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负担责任;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负担责任。对私自离校不归又不知去向的学生,其所在系(部、院)要立即寻求并汇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除名。学生假期以学校正式通知的时间为准,不能按期离校的学生,要按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办理在校住宿手续,并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第三十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因为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难所发生的事故,由学校依据相关要求视详细情况处理。第三十一条学生入课时应办理人身保险,保险费由

14、学生本人负担。第三十二条凡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相关系(部、院)要做好患病学生离校前的代为监护和对监护人的通知、接待和说服、教育工作。第三十三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诊疗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相关系(部、院)要帮助做好学生退学的手续办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事故,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由责任方负担相关责任,如责任方无经济负担能力或责任方难以落实,学校可给合适经济补助,不论何种情况(事故)学校给的经济补助,通常不超出学生的当年学

15、费的总额。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协调、督办。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病死亡或由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负担责任的意外死亡,学校不给经济补助。第三十六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她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对应待遇。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要求结合学生管理要求、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要求等实施。第三十八条 随同全日制一般本专科生脱产进修学习的学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可参考本要求实施,协议另有要求的按协议实施。第三十九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条本要求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解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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