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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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在运输组织和技术设备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对铁路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明确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

2、;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第一章 基 本 要 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

3、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

4、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新建和改建线路验收时须达到规定的行车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或购置。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标准化审查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

5、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凡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用工业产品,严禁无证生产;不得使用监督抽查不合格和产品质量认证不合格的工业产品;招投标产品必须出具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

6、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等主要设备的报废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

7、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 界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第1表 铁路线间距 (v140 km/h) 顺 序 名 称 线间最 小距离 (mm) 1 区间双线 4 000 2 三线及

8、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3 站内正线、到发线和与其相邻线 5 000 4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5 300 线间装有 水 鹤 5 500 5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5 000 线间装有 水 鹤 5 200 6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 500 7 换装线 3 600 8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 000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6 500 10 其他站线 4 600 第2表 铁路线间距 (140 km/hv160 km/h) 顺 序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 (mm) 1 区间双线 4 200 2

9、站内正线 5 000 3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无技术作业 5 000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 5 000 4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6 500 第3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160 km/hv200 km/h) 顺 序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 (mm) 1 区间双线 4 400 2 站内正线 5 000 3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无技术作业 5 000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 5 000 4 站内正线或到发线与其相邻线 5 000 5 站内到发线 5 000 6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 000 7 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相邻线 5 800 1.直线部分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

10、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2 100 mm。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5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

11、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逐步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7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

12、工作状态。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供电、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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