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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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全面推行市场化运 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各类 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中煤建协字200790 号)及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和“煤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1172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煤矿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 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

2、工程费(矿建工程、 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 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所 编制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 算的管理,以及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发承包价格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第五条 建设工程原则上实行招标发包,矿建井巷工程 (含巷修工程)、井下机电安装工程和打钻防治水工程(含 注浆工程)采用预算价或费率报价,土建、地面安装工程采 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并根据国家有关

3、招投标规定及工程的招 投标文件约定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第六条 定额及取费标准(一)矿建工程1. 定额执行 2007 基价,即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 定额(2007 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 (2007 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基础定额(2007 基价)、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7 基 价)。2. 取费标准一般支护工程:企业管理费12.6874%,组织措施费 8.34%,利润7.26%,规费5.47%(各矿视当地实际确定), 税金 3.35%。金属支架支护工程:企业管理费7.1654%,组织措施 费7.23%,利润7.26%,规费5.47%(各矿视当地实际确定)

4、, 税金3.35%。3. 辅助费计取标准采用一条皮带运输的综掘工作面,辅助费按煤炭建设 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 基价)相应定额子目 30% 计取;每增加一部皮带机,辅助费增加 5%;每增加一部链 板机,计取比例增加 3%。采用一条皮带运输的炮掘工作面,辅助费按煤炭建设 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相应定额子目 20% 计取;每增加一部皮带机,辅助费增加 5%;每增加一部链 板机,计取比例增加 3%。巷修工程辅助费按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 额(2007基价)相应定额子目 30%计取。4. 现行 2007 基价定额子目缺项的,由各二级公司根据 煤炭工业西安工程造价管理站批

5、复的补充定额,报*公司批 准后执行。(二)机电安装工程1. 执行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 基 价)的,取费标准:地面:企业管理费55.1808%,利润42.4%,组织措 施费 38.942%,规费 5.47%(各矿视当地实际确定),税金 3.35%。井下:企业管理费35.0976%,利润36%,组织措施 费 20.602% ,规费 5.47%(各矿视当地实际确定),税金 3.35%。2. 采用地方定额及取费标准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工程计价依据(内建工2009209 号)和“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内建工2009208 号)执行。其中:企业管理费按 “

6、关于发布内蒙古 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内建工2009208 号)标准的80%计取;措施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按“关于 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内建工 2009208 号)规定计取。(三)土建(含室内水、电、暖安装)工程1.按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量清 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 有关规定(中煤建协字200790 号)、关于发布“煤炭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煤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 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1172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工程计价依据(内建工2009209 号)和“关于发布内 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

7、知”(内建工2009 208 号)执行。2.企业管理费、措施费、利润、规费、税金,结合内蒙 古地区规定按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煤 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11 72 号)和“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 通知”(内建工2009208 号)规定计取。3. 非煤炭建设工程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消耗 量定额及基础价格(2009)或铁路、公路、电力、水利、通 信等行业定额执行。(四)井下打钻(含注浆)工程计取施工费用的标准1.井下打钻工程定额执行 2007基价的,取费标准:企 业管理费 12.6874%,组织措施费8.34%,利润7.26%,规 费

8、 5.47%(各矿视当地实际确定),税金 3.35%。2.注浆工程定额执行 2007 基价,取费标准:企业管理 费7.6124%,组织措施费5.004%,利润4.356%,规费5.47% (各矿视当地政策确定)、税金 3.35%。第七条 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标准(一)井巷工程和井下打钻工程: 1.沿空掘巷工程:井下直接工按 96.47 元/工日执行,井 下辅助工按 87.36 元/工日执行,地面辅助工按60.63 元/工 日执行。2.其他井巷(含巷修)工程和井下打钻(含注浆)工程: 井下直接工按 86.82元/工日执行,井下辅助工78.62元/工 日执行,地面辅助工 54.57元/工日执行。(二)

9、土建(含室内水、电、暖)工程:使用地方定额 的执行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 知(内建工2011303 号)。使用煤炭定额的土建综合工 按 62.53 元/工日执行。(三)机电安装工程:使用地方定额的执行关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内建工 2011303号)。使用煤炭定额的:地面 57.84元/工日, 井下79.04 元/工日。(四)零星拨工标准:井下拨工按 100 元/工日(含取 费和税金)执行,地面拨工按 70元/工日(含取费和税金) 执行。第八条 招标工程,材料价格执行中标价。其余工程, 材料价格采用当期*公司物资供应部的采购价或内蒙古鄂尔 多斯

10、市市场信息价。缺项部分通过市场询价方法确定,询价部 分的材料价格应根据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认可。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 人依据统一规定编制和计算的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并承担 其风险;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具体工程的施工方案,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市场因素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 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 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结算 的基础。第十一条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 的费用,应采用综合单价。

11、措施项目费是指工程量清单中除工程实体所消耗的费 用以外,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其他项目费是指包括除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 以外,为完成工程施工可能发生的费用。第十二条 工程预结算管理(一)项目公司按单位工程预算编制规定,编制、审查施 工图预算。(二)合同签订时要明确项目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 配件、风水电等费用的扣除标准。(三)项目公司要加强对材料、设备和风、水、电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考核管理制度。(四)为规范工程成本核算,工程竣工后,项目公司要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完善单位工程结算资料。第三章 工程造价管理第十三条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一)凡属于以下工程重大变更事项,变

12、更前必须报* 公司审批,并按 原合同签订时的审批程序办理会审会签手 续。1.500 万元及以下工程实施变更,累计增加金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2.500 万元以上工程实施变更,累计增加金额达合同总 金额的 10%的。(二)工程重大变更事项以外由项目公司负责,其工程 变更由项目公司总工程师牵头审批。(三)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变更按*煤矿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第十四条确需调整的工程变更价款可按下列方法计算(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已有的 单价计算。(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 似单

13、价确定变更单价。三)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时,由承 包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方确认。第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进 行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家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 规定。(三)建设项目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 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应根据工程实际形象进度 按合同约定按月或分段结算。项目公司按合同规定办理验 收、结算手续。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一工程一验收一结算。单位工程竣 工验收结束后,双方应按

14、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 内容,办理工程结算。没有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 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 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总包人审查后,发包人负 责审批。聘请有监理的承包人编制完成送监理审查后,发包 人负责审批。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 作,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 任自负。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人工工资单价和补充定额未经*公 司允许不得擅自去定额站批取、执行。第十九条 关于政策性停工补偿标准(一)人工补偿标准不得超过90 元/工日(含取费和税 金)。(二)机械设备闲置费补偿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 合同

15、约定进行补偿;合同中无约定的可按施工单位的设备租 赁价或机械台班中第一类费用进行补偿。第四章 工程造价职责划分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部对井巷工程、安装工程实施监督 与管理,负责重大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审批;地质通防管理 研究部对打钻、注浆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负责重大工程设 计变更的审查审批;铁路运营管理公司对地面铁路工程实施 监督与管理,负责重大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审批;企业管理 部对地面土建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负责重大工程设计变更 的审查审批。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 管理制度起草和建安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财务部负责专项工程项目资金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 设期间贷款利息的监管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组织竣工工程项目审计和对违规、 违纪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一条 单位工程预算审查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 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分管领导组织会审后确定。*公司相关部门对其预算审查情况进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自主完 成职责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员不得以 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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