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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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 :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来我国发布的各类工业企业的环保标准的分析,从大局的角度,向墙体材料行业展示了我国近期环境治理工作的一角。本文分析了本行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处境,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做好本行业的环境治理工作,达到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要求,从而使本行业能够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随着全球及我国大气环境形势的不断严峻,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大气环境的管理力度。国家环保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近几年密集发布、更新了多个行业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如2010年9月发布了淀粉工业、酵母工业、油墨工业、陶瓷工业、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八类工

2、厂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至GB25468-2010),12月又发布了硫酸工业等三类工厂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发布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经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这几年的辛勤工作,各种环保控制标准已经对各类排污工业企业实现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覆盖,一些比较陈旧的环保标准也得到了梳理。我们国家对于各种排污工业企业的管理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环保控制体系。 1)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对于陶瓷、搪瓷、砖瓦窑的限值如下: 2)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

3、排放浓度,对于燃煤(油)炉窑的二氧化硫和氟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如下: 1)规定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及2014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2)规定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 3)基准过量空气系数1.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将新标准中数据与老标准中二类地区即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数据进行比较: 1、老标准中隧道窑烟(粉)尘浓度200300mg/m3变为新标准的人工干燥及焙烧工序的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 2、老标准:燃煤(油)炉窑二氧化硫排放限值8501200mg/m3,氟及其化合

4、物排放限值615mg/m3; 新标准: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mg/m3;氟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3mg/m3; 3、老标准:对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未作规定,新标准:人工干燥及焙烧工序的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氮氧化物(以NO2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3; 4、新标准还规定了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5、新标准规定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21/(21-XO2),其中XO2为排放

5、气体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由此公式推导出:过量空气系数=1.7时,氧的体积百分数为8.65%。 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部分)如下表: 单位:mg/m3 2)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如下表: 单位:mg/m3 3)喷雾干燥塔、炉窑过量空气系数为1.7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在发布后,引起了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的较大反响,在进行了多轮讨论之后,环保部对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12月12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3号)附件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

6、0)修改单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 在环保部第83号公告中,对行业内争议较大的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烟气基准含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要排放指标限值进行了调整,其中基准含氧量从原来的8.6%(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调整放宽至18%(折算为过量空气系数为7),颗粒物限值保持不变,为3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80mg/m3,并且不在区分燃料类型。 单位:mg/m3 2)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进行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

7、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C基=(21-O基)C实/(21-O实)(1)式中: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C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和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 O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 =21/(21-XO2),其中XO2为排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由此公式推导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为10%时,过量空气系数=1.9。 1)新建锅炉大气污

8、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如下: 2)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规定如下: =21-(O2)/21-(O2)(1)式中: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 =21/(21-XO2),其中XO2为排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由此公式推导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为9%时,过量空气系数=1.75。 通过对以上几类企业目前执行的环保标准的分析,对几项可比性较强的排放量限值比较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砖瓦工业过量空气系数指标远远严于陶瓷工业,较水泥工业和锅炉也更为严格;颗粒物和氟化物指标与陶瓷工业相同,与水泥工业和燃煤锅炉相比也更为严格;氮氧化物指标略宽与陶瓷工业(前提是陶瓷工业过量空气系数远大于砖瓦工业),严于水泥工业和锅炉排放标准,因此,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其他三类企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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