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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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制度精选资料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制度第一条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 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区政府及区财政局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

2、形。第三条资产清查工作由单位按照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第五条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 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第六条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 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第七条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第八条对于资产

3、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第十一条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第十二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单位在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

4、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 (五)区财政局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六)根据区财政局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第十四条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 “谁委托谁付费 ”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五条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三)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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