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宁波财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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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宁波财税)上原作者: 宁波财税局 原文发表 :2012-02-11一、收入确认问题1、建筑企业从承包方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纳税? 问: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 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2、合伙企业对当年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那么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问:某合伙企业 2010 年度取得各项所得 100 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任 何分配, A 公司是该合伙

2、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下 A 公司 2010 年度是否需要 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159 号)第二条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也就是说,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 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 A 公司也应根据财税 2008159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3、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A 公司对来自于合伙企业的所得在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在注销前,对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问:某企业自 2009 年 12 月开业以来,一直未有销售收入,现在准备办理注销,但还有一笔 购进的货物未付货款。请问,企业在注销前,对这笔未付清的货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 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 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

4、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 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益等。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 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 述规定, 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 如果有应付货款未付清, 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4、物业费中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算应税收入?问: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算应税收入? 物业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共有部

5、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如果属于全 体业主所有,可按代收代管项目不计入物业公司应税收入,但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5、在股权转让中,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如何进行判定?问: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如何判定交易价格是属于明显偏低情况? 答: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 27 号文件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 格的;(4)申报的股

6、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6、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年报中何处填写?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何处填写? 答:企业已按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收入处理的, 通过事前备案后, 作纳税调减;企 业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不符合暂缓收入确认条件或未办理备案事项的,应作为应税收入申 报。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调整事项均暂在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 明细表的第 19 行“ 18.其他”项目处理。7、货运货代等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的企业

7、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其年 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问:货运货代等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 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 其年 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 号)有关附表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注明“第1 行”销售(营业)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他业务收入, 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 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扣除确认问题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8、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

8、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问:国家税务总局 2011 第 25 号公告(以下简称总局公告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正常 经营管理活动中, 按照公允价格销售、 转让、 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 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是否包括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答:根据总局公告第二条,股权投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总局公告第九条第(五) 项规定 “下列资产损失,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 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发生的损失。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1 第 4 号公告和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 料一览表

9、 均把“公开市场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 明确为清单申报中的股权转让损失, 把“非公开市场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明确为应进行专项申报。9、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买卖股票、债券,是轧抵后产生亏损才需要申报还是单次转 让有损失就需要申报?问:清单申报第五项是指: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 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买 卖股票、债券,是轧抵后产生亏损才需要申报还是单次转让有损失就需要申报? 答:根据总局公告第八条和市局公告规定,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按会计核算科目分 类申报。10、可以税前扣除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范围有

10、哪些?问:可以税前扣除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范围有哪些? 答:总局公告第二条中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解决了以往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垫款、 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因为属于其他应收款、 难 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定语“用于生产经营相关” ,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其他应收款项都可以税前扣 除。11、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转让损失是否可作为清单申报进行清单申报?问: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非第四十七条中不同类别资产) ,转让损失是否可作为清单 申报第一项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 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 失”进行清单申报?答:应收账款属于货

11、币性资产, 应收账款打包转让损失不在总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清单 申报的范围,应进行专项申报。12、公告中关于“三年以上” 、“一年以上”如何把握具体时间?问:公告中关于“三年以上” 、“一年以上”如何把握具体时间? 答:三年以上以连续 36 个月确定,一年以上以连续 12 个月确定。期间没有收回或新增。13、企业法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否以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为准?问:总局公告第四条:企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中的法定资产损失,应 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会计 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法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12、的年度是否以会计上已作 损失处理的年度为准?答:企业发生资产损失, 在同时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 件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确认扣除问题。14、非货币资产报废已无实际使用价值, 会计上已作处理,资产并未处置, 能否作为法定资 产损失申报扣除?是否需要预留残值?问:非货币资产报废已无实际使用价值, 会计上已作处理,资产并未处置, 能否作为法定资 产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是否需要预留残值? 答: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以资产是否实际处置为前提

13、条件, 只要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 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件即可申报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报废、 毁损损失, 为其 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 存货报废、 毁损或变质损失, 为其计税成本 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15、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资产的时点数如何掌握?问:总局公告 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 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资产的时点数如何掌握? 答:以该类资产的年度平均数计算。16、企业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形成的损

14、失能否扣除?问:总局公告 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 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 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准予扣除, 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 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的损失能否扣 除?答:根据总局公告第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除。17、总局公告第四十四条中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问:总局公告第四十四条中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是否以本企业为对 方担保的金额为限?答:以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为限。18、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问: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15、答: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 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 其中 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 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 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 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19、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问: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总局公告发布后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之前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需要 审批。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20、企业搬迁后

16、,被拆除资产的折余价值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问:企业 2009 年度政策性搬迁,被拆除厂房及土地账面折余价值 900 万元,取得政府补偿 收入 1000 万,企业被拆除厂房及土地账面折余价值 900 万元,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的申报 扣除,是否可以直接将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在政府补偿收入中扣除? 答:总局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 人赔偿后的余额,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 900 万元, 政府补 偿款 1000 万元,不存在资产损失,因此也不存在资产损失申报扣除问题。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 900 万元暂在搬迁收入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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