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电能交易购售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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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区域间电能交易购售电 合同合同编号:交易名称:售电方:购电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交易安排和调整13. 交易价格34. 交易电能的计量45. 电量电费结算56. 不可抗力67. 违约责任78. 合同生效89. 争议解决810. 其他811. 特别约定9电能交易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签署:购电方:输电方:为了完成 交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及配套文件、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 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 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 行

2、)(办市场2012151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 改能源20162784号)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 易实施细则(暂行)(京电交市2018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相关政策规定,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1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输电系统的有关运行规程和规定,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指挥,共同维护输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 电网安全和电能交易的顺利实施。1.2售电方负责组织落实送端电能资源,按合同约定的电力、电 量在结算计量点向购电方送出电能,并按合同约定向购电方收取购电 费。1.3购电方负责组织落实安排

3、受端电网的电能消纳,按合同约定 的电力、电量在结算计量点接受售电方送出电能,并按合同约定向售电 方支付购电费。2. 交易安排和调整2.1交易起止日期:电能交易的起始日期为 年月日,终止日期为 年月 日。2.2电能交易的电量为 兆瓦时(上网侧/落地侧)。约定的交易分月电量情况见下表:单位:1X105兆瓦时月份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电量2.3交易电力按第种方式确定:(1)约定的交易电力具体情况按下表确定:月份(日期)交易电力(兆瓦)输电通道时段1时段2时段3注:。(备注峰平谷时段)(2)交易电力按照输电通道送电能力和购电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情 况确定。2.4电能交易所使

4、用的输电通道是:(1)输电通道;(2)输电通道;(3)输电通道;(4)输电通道。2.5实际执行中,由交易机构依据本合同,根据输电通道能力和 相关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安排月度交易计划。交易按月度交易计划执 行,每月执行允许偏差为,在合同剩余存续期内不允许滚动调整。2.6 负责输电系统的安全运行,依据月度交易计划安排,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和电网运行检修计划,编制日调度计划,并下达实施。生产运行中,交易双方必须严格服从调度指挥。2.7交易电力、电量的变更调整2.7.1允许变更调整的情形:(1)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使购、售电方电网的安 全稳定运行受到重大影响或使购、售电方电网电力电量供需平衡受

5、到严 重影响,受影响方提出变更调整请求,并经与合同另一方协商一致的。(2)因电网电力电量供需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购、售电一方提出 需调整变更合同期内某一时期的电力、电量,并经与合同另一方协商一 致的。(3)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2.7.2出现前款情形,需要对电力电量变更调整时,由变更调整提 出方与合同另一方协商调整变更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寸 执行。(1)签订交易调整变更书面协议;(2)按实际交易量结算。2.8本合同期满后,如果后续年度交易合同未能在执行年度开始 前签订,按本交易合同(除月度交易电力电量外)和后续年度的月度交 易计划执行,交易价格以国家价格政策为准,或按照市场化交易结果执

6、行。3. 交易价格3.1交易价格3.1.1交易价格(1)电量电价(含税)为 元/兆瓦时,容量电费(含税)为 万元/年。月度容量电费按照年度容量电费的月度平均额结算。(2)(环保电价及其他交易价 格内容约定)。3.1.2价格依据交易价格依据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执行 批准的价格(批准文号:),具体条款为:;(2)参考送端电网的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的平均购电电价,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3)根据交易结果确定的价格(元/兆瓦时):月份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购电方 与售电 方结算 价格以上为含税价格。正式结算时,根据实际外送电厂上网电价加权平均后调整。(4

7、)其他:。3.2线损折价输电损耗由 承担,按以下第种办法确定:(1)按照(输电损耗率X送电价格)/ (1-输电损耗率)计算。 其中输电损耗率为,已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并公布(或由购、售 双方协商确定);(2)按照(输电损耗率X送电价格)/ (1-输电损耗率)计算。 其中输电损耗率按设计值计算,输电损耗率为;(3)根据实际计量的损耗值确定,计量点设置见本合同4.1条;(4)其他:。3.3价格调整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交易价格按国家价格 政策执行;如遇交易组织形式调整,本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按照交易结果 协商调整。4. 交易电能的计量4.1交易电能计量点设置情况如下:4.1.1电能结算计

8、量点:;4.1.2调度计划执行点:。4.2计量点变更确认合同履行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 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4.3交易电能计量点电量的抄计与确认:4.3.1以 的电能量计量采集系统采集的电能计量点主表计量数据为准,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 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4.3.2以当月最后一日北京时间24:00电能结算计量点电量采集 系统远传到 电能量计量采集系统(或)的电量为结算依据,各方对当月的电量数据进行书面确认。4.3.3若 电能量计量采集系统(或)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以各方确认的现场抄录数据为准。5. 电量电费结算5.1

9、结算周期和抄表时间本合同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周期为按月结算,实行月结月清。 月度结算抄表时间为每月最后一日24:00。5.2结算关系电量电费由购电方向售电方结算。容量电费由 向 结算。5.3电费计算交易结算电费=电量电费+容量电费电量电费=交易结算电量X电量电价5.4结算流程5.4.1合同双方在收到交易机构出具的上月电量(电费)核对单后 的 个工作日内对电量数据进行核对确认,逾期则视为同意。在收到交易机构正式电量(电费)结算单后进行电费结算。5.4.2售电方在收到正式电量(电费)结算单 个工作日内(含 本数),向购电方出具上月结算电费的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 票,并将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

10、增值税发票传真至购电方,同时将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原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方式送达购电方。5.4.3购电方按照第5.4. 1项约定的时间对电量(电费)确认后, 按正式电量(电费)结算单上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预结算,于每月日 之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预结算购电费的_%汇入售电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购电方在收到售电方的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传 真件后,对结算电量名录及所对应的电价、计算的电费金额进行核对无 异,并于每月_日前,将本期结算的余下购电费汇入售电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5.5对争议电量、电费,购、售双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含本数) 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在个工作日内(含本数)结清

11、。5.6付款方式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 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当收款方开户银行或账户变更,应书面通知付款方。5.7交易期满后,交易双方应在 内,对应结未结的相关费用进行清算。6. 不可抗力6.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 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 灾、超设计抵抗标准的地震、台风、覆冰、洪水、雷电、雾闪等,以及 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6.2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

12、合 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 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6.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 知另一方,并在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 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 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6.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 抗力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 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6.5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

13、超过 _日(含本 数),合同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6.6因政府行为、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一方 或双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 快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合同修改、变更协议。7. 违约责任7.1交易中因电网安全约束、重大检修计划调整、电网和外送电 厂出现重大设备事故、不可抗力造成的少购、少售电量,免除双方的违 约责任。7.2除第2.5条、第7. 1条约定外,因送电电厂原因未完成本合 同 电量的,售电方按照 赔付给购电方违约损失。7.3除第2.5、第7.1条条约定外,因售电方原因未完成本合同 电量的,售电方按照 赔付给购电方违

14、约损失。7.4除第2.5条、第7. 1条约定外,因购电方原因未完成本合同电量的,购电方按照 赔付给售电方违约损失。7.5其他违约责任:。7.6电费支付方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支付电费,每逾期1 天,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向收费方支付违约金。7.7出现违约情况时,无过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无过错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7.8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可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 为,并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要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合同守约方的损失。7.9在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10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 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8. 合同生效8.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8.2本合同期限,自 至 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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