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及全文学习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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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要点解读及全文学习培训课件(2022年11月25日修订)XXX 公司安保主任XXX2023年7月一、要点解读 2 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 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等方面,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 制度。201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 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等重要文件,为安全生产工 作谋划了改革发展蓝图和任务单、时间表。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精神,落实省委和蒋超良志“把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穿到促进经济发展、全面深

2、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和全过程”的要求,同时使地方立法更好地与国家法律相衔接,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修订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要点解读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工作。历经省人大常 委会四次审议,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 24日表决通过,拟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 七十一条。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3、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 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一、要点解读2017年5 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 省安全生产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 切入点,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标志 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法治化水平更高的轨道。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七十一条。较之现行的条例,新条例由原来的四十五条增加到七十一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

4、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与修订前相比,条例内容更全面、规定更明确、责任更明晰、措施更有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 加大监管力度 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责清单,相关部门照单履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约谈和挂牌督办等制度。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用一半的篇幅明确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 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测监控等问题;

5、注重手段创新,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加强源头防范,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与部门监管的联动互通,突出高危 行业管理,建立了高危行业实施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煤矿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物业服务、城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细化。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条例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作出详细的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追究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责任的五种情形;对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行为,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对突出的违法行

6、为进行细化区分并设立了 相应处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诚信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依法纳 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免费查询;对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应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压缩工程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标准。二、全文学习2006 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7、十八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目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 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

8、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 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推动安全发展。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

9、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 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开 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巡查、约 谈制度,完

10、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监管保障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 力建设所需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 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人

11、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事故隐患和 违法行为报告等相关工作。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督促、检 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

12、域和经营高风险旅游项且、游乐设施项目涉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将典型事故防范和应急避险 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

13、范事故能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 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 一 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

14、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五)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六)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满足岗位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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