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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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管理制度目录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17、奖励与惩罚办法新进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

2、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进人原则第二条 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第三章 进人对象第三条 公司新进人员是指: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第四章 进人条件第四条 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第五条 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六条 学历及其他要求: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

3、时具备的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第五章 审批程序第七条 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

4、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第八条 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第九条 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第六章 工资待遇第十条 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七章 管理第十一条 各部门领导对试用、实习(见习)人员既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又要关心爱护、指导帮助,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第十二条 新进人员在试用、实习(见习)期间,要忠于职守、服从分配、团结同志、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

5、职工作;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一)到六(三)个月,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入司或入司前参加工作不满一年者,实习(见习)期为一年;第十四条 在试用、实习(见习)期间有以下行为者,不予签定劳动合同:1、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2、严重违反保险经纪行业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1)、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的;2)、不能适应或胜任本职工作,本部门又难以安排其工作的;3)、团结合作精神差,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4)、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第八章 担保推荐规定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必须有担保信誉的担保人推荐并负一定的担保责任,如被担

6、保人有重大经济及品质问题将追究担保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如无担保人担保,个人条件突出者,经公司组织考察也可录用。第九章 纪律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总经理室批准的人数严格把关,未经批准擅自接收或降低条件接收人员,结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在录用人员过程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第十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现规定如下: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为临时工的管理、招收、录用、考察、辞退的管理部门。二、人力

7、资源部根据总经理室对各部门的定员定编,对必须使用临时工的岗位,由部门提出使用临时工的书面报告,经人力资源部核实,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招收及办理手续。三、技术岗位的用工,使用部门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推荐,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并试用一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可录用。四、凡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安排体检,合格后办理有关手续。五、已录用的临时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岗前教育(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合格后持上岗通知单到部门报到,并凭通知单到相关部门领取工作服、餐卡等。六、临时工报酬以实际工作日计发工资,原则上以岗位及技术等级由双方协议商定工资,每月10日发上月工资。如中途辞退的,工资

8、则以实际工作日连续计算,一次结清。七、临时工因故不能上班的,必须提前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二天工资,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扣半天工资,其他违纪违规视情节而定。事假、病假实行无薪制。八、对工作成绩突出、有杰出贡献者,可由部门提出,公司进行表彰及奖励。九、凡发现下列情形者,予以辞退;1、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的;2、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工作任务的;3、工作失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5、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的;6、有偷窃行为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7、有其他错误行为的。十、对必须辞退的临时工,由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交人力资源部,经批准后办理

9、离职手续,若不办理离职手续,则由担保人和所在部门负一切责任。附件:1、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临时工登记表2、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推荐担保表3、附相关证件复印件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第七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九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

10、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为本公司,能够依法支付工资、交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本办法所称劳动者为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及向各地派驻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劳动合同包括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

11、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八)双方认为需要规范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及其他事项。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公司提供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八条 双方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九条 员工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对员工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享受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期间,可以中止履行:(一)员工应征入伍;(二)遭遇不可抗力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暂时不能依

12、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形式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应当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一般1-3年。首签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试用期限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一)公司新进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二)刚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实习一年的见习期,不约定试用期。第十五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双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六条 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劳动合同未变更部分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或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

14、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一)调整岗位;(二)员工内部待岗的;(三)员工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一)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1、发现提供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健康证明等;2、完不成公司规定的业绩考核标准(按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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