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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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

2、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

3、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

4、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

5、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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