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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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相关要求一、法律依据因为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所以,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理应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联社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二、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2、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 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2) 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3) 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

3、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4) 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理应由全体在职职工依

4、法进行处置。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4、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条例第六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理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三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理应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

5、推进共同富裕。第三十九条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理应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第四十条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十一条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第四十二条职工股金和集体

6、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能够依法转让或者继承。第四十三条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第四十四条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第四十五条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第四十六条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第四十七条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四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亏损之前,不得分红。第四十九条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

7、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集体企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8、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够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理应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对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合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合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第十条企业理应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第十一条企业理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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