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治劣”必需规范化、制度化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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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假治劣”必需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十六”大的指导思想和基础标准明确的给我们指出了健立健全市场监督和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和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必须条件。所以,目前对主动探索“打假治劣”加紧形成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总框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有主要的深远意义。现在依靠法律“打假治劣”规范化、长期有效化、已成为建立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的主要手段。今天“假货劣货”现象在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假烟、假酒、假货”劣质商品大量的在市面上流通。部分地方领导、部分人为了一已私利,治假造假,甚者用有毒的工业原料来降低成本,开设治假治劣“工厂”,不择手段用假货劣货在市场上拚

2、命捞取金钱,部分不法行为令大家听起来毛骨悚然。对于“假冒劣次”商品,广大的消费者全部具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的消费群体因为经济收入情况较低,为图虚荣还去购置“假冒”名牌,这么就助长了“假冒”品牌的产生,但这种商品质量往往能够被消费者所接收。然而在商场里的商品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就会被大家认为商场卖了“假劣产品”。现在要想在市场上“打假治劣”,首先就要分清“假劣”的商品和“正宗”的商品的界限?这是一个从根本上杜绝“假劣”现象的关键。假劣商品关键表现在它的“三无”特征,还有部分冒牌冒标价格大大低于于正常商品价值的价格。而对部分正宗商品质量的认识不清,形成消费者和厂家、商家的商品质量的争辨,所以说

3、很有必须在“假劣商品”以“正常商品”质量的分别差上,应该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假如混淆了这二者的概念就无法使打假治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长期有效化。就此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在我们面前即使“打假治劣”刻不容缓,但在这个问题的观念上有待搞清楚。首先是商品的检测标准不一样,就会产生出不一样的产品质量结果。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它们的检测标准的则关键是不一样的。比如企业标准中,安全、卫生等指标就低于强制性标准,它是以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的判定依据的。通常来说有两套检验标准,一套是“非破坏性标准”,即在不破坏商品的标准下利用科学仪器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如用X射线的莹光下对

4、商品进行测试,这种方法多用于流通领域内在商品的检测。另外一个标准即“破坏性标准”,也就是对商品进行解剖式检验。这种检验方法通常多用于厂家定时的商品质量测试,然而同一样商品就有了这两种不一样的检验质量的标准,这么她们之间就有了误差范围,所以在检验时必须要分清楚商品的检验标准范围,以达成对称的质量承诺。另外,消费者不要认为自己去寻求商品质量问题,就一定能检测出质量问题。这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认识的一个误区。如对商品质量、产生质量疑问,消费者首先应该查看商品是否超出了保质期、保修期等。假如出现了这么的问题,就能够向经销商厂反应,针对这个问题,指出国家相关要求来进行处理。假如经协商能够妥善处理,就没

5、有进行检测的需要。假如消费者不按相关要求办理,认定商品有质量问题不容协商,能够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技术检测部门咨询。假如受理投诉部门认为有必须进行检测,再根据产品检测程序进行,千万不要自说自话,盲目地进行商品质量检测。比如有一位用户花了二千多元钱买了计算机,使用了不足两个月该计算机就不行了。如此高级商品在短期内发生这种问题,消费者怀疑自己买了“假冒”的商品,于是去质检站要求质量检验,结论是:计算机内电池没电,引发了失准,这位消费者持有这个汇报,找到商店去处理。商场处理的方法是:第一、能够无偿更换电池。第二、是合适延长保修期。第三、千余元检验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支付。因为计算机没有问题,消费者在产品质

6、量检验前没找售货单位进行协商。经过调查了解该计算机型号较老,在商场已存放了两年,机内电池没电不属质量问题。即使问题搞清了,但消费者心里极不舒适,毕竟自己破费了千元的检验费。因此说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及检验一定要规范化,不能自我盲目地寻求质量检验。其二、质量检验是科学、公正的,但未必对送检者有利,因为检测本身也存在着风险性。从通常的检验结果来看有四种:合格、不合格、中性结论、无法检测。这几个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也是依据标准检测。大家看到的某种商品质量现象和问题,并不能说明该产品就是假劣产品。比如,有位消费者缺乏商品知识和风险意识,她所买的名牌西装,穿了几次后就有轻微起球的现象,一味地坚持己见,商场

7、消协同志告诉她是正常现象,还出据了厂商的服装面料检测汇报,这位消费者认为厂商是一家,不服气,心里想:只有化纤才起球,这是纯毛高级服装是不会有这种事情,我肯定买到了“假劣商品”,于是她执意要求检测,要把“官司”打下去,花了两百元检测费对商品进行了破坏性标准检测。经检测结论是:含毛料、强度、耐磨度经符合要求。消费者枉花了检验费,又损失了一套西装,感到十分冤枉。不过处理商品质量的纠纷是依法律为准绳的,规范化的,最终得到了消费者的了解和信任。这位消费者说:“要慎重地选择质量的检测,不要想当然,就如同打官司,检测本身也存在着多重性和危险性。”对商品的质量的申诉,包括到产品的切入点,要科学的维权,正确地把

8、握法律这个准绳,表现出其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规范宗旨,只有这么才能有效地把假劣商品和正宗商品区分开来。其三、在日常接待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申诉和咨询时,消费者往往会提出要求深入对商品进行检测,实际上这问题只是一个误区。因为在商品出厂时,厂商进场时就出具了商品检测汇报,现在再把这个商品送去检测,这无非是一个反复劳动。我们的相关同志缺乏一个对消费者帮助的热心,因为是对立面的关系。而产生一个不负责态度所致。还有时因为处理方法欠妥,买了“假货”,权益受到了伤害没有挽回损失,质检部门也无法为她讨回公道。比如有一个消费者在公园买了两卷胶卷,也没开发票,冲洗后发觉是假胶卷,消费者又花了两百元检测费,证实了

9、两卷胶卷是假的,因为没有采取必须的方法,三天后消费者去服务部门进行处理,对方不认可是她们销售的,于是向相关部门举报了。相关部门对商品进行了抽样,结果全部是真的胶卷,因为“打草惊蛇”,没有追查到假冒商品,无法申诉。所以,我们对产品质量问题发觉比较直观的,责任比较明确的,经过协商调解能够处理的,就没有必须再进行质检了,在出现比较复杂的商品争议时,才能够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只有再搞清这些问题以后,才能做出是否去做“假劣产品”的判定。即使产品质量法已实施了十年,笔者经过资料积累和社会调查,发觉大家对其相关知识还不太了解。要克服“假劣现象”的产生真正做到规范化和长期有效化?所以,我们提出以

10、下多个“打假治劣”应该注意的问题:版权全部一、应依据法律做到损害赔偿合理。当消费者正当权益受到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上的损害。必需要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要求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随意的提出多种自定的标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的缺点造成人体和财产的损害,必需根据产品质量法,向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中国民法通则要求,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她人人身、财产的根据情节由制造者、销售者负担民事责任。依据赔偿人的损害程度提出赔偿的要求,要合理正当,要有事实依据,损害赔偿以产品缺点要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必需依法办事。二、在投诉“假冒劣次”商品必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这么就避免了无效投诉

11、。就目前市场经济又有七种证实的方法,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诉、判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通常来说,书证、物证同存的情况下才能够投诉和申诉。书证也就包含:发票、购物凭证、协议、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等等。发票或购物凭证能够明确确实定消费者的购置时间、地点、价格及其型号,而保修卡能说明商品产品的保质期、维修范围、事故原因、维修的期限。而说明书提供的关键是,性能质量标准和使用方法,谨示说明。这些证书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中能够起到有力的说明。另一点就是物证必不可少,没有了产品就不能谈商品的质量问题了。比如,部分食品投诉没有了实物,处理起来质量问题就极难说得清。另外还有一个情况,部分证物在火灾或其它事故中损失的,必需请仲裁去现场进行勘察判定。三、消费者维权的实效性。当消费者受到了“假冒劣次”商品的损害,不能够因为事情忙而错过了诉讼时效。依据中国民法通则要求,出售不合格商品受到人体和财产伤害的诉讼期为一年。在商品法中要求,造成成损害和赔偿的诉讼时期为两年,这是两种概念。在造成损害后,满十年就丧失了安全使用期,也就是说对“假冒劣次商品”的投诉必需在消费者的维权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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