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78409252 上传时间:2022-09-0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69.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返还 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 全履行合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比例,适用定金罚 则。其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需要有定金实际交付。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定金 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 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从属性决定,如果主合同 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事实,也不能适用 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 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3)当事人不履行债

2、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意外事 件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 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 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担保法第六章定金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 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

3、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 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口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百分之二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 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 口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六、关于定金部分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给付 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 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

4、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 件,给付定金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 部分,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以丧 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 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 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 更订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定金合同不生 效。第一百二十条

5、: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 目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 约定内容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额百分之二十, 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 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适 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定金与订金、押金区别定金与订金、押金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使用,虽然其只有一字之差, 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

6、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 按合同标额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或其替代物。它作为 合同担保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目在于促使债务人 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 面形式进行约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 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 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 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 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

7、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 就是我们通常说定金罚则。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关于 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定金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儿 种: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为担保合同订立而 设立定金。订约定金特点是,其法律效力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 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 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订约行为没有 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2、成约定 金。成约定金是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定金。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 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交

8、付构成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该定金 具有成约定金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 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 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 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代价,即支付定金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 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 同。需要注意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 在守约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失大于定金收益情况下,解约方仍 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放弃 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补救方法而约定定金。担保法规定 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作为

9、适用定金罚则条件,解释进一 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 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 目落空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 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目没有完全落 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 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 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 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过错,致 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 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订金

10、在法律上是不明确,也是不规范,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 为预付款,是当事人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即使认定为一 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 对收受方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 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 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 定定金性质,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与订金 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交付定金合

11、同(协议)是从合同, 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不构成对主合同(协议)违反;而交付订金 合同(协议)是主合同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即构成 对主合同(协议)违反。 其次, 交付和收受订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后果,订金仅可作损 害赔偿金。 再次,定金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 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额20乳而订金数额依当事人之间 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最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 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担保性质。押金是质押担保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债务 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

12、 时,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 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其虽然与定金均为合 同担保方式但其有明显区别:首先,性质不同。定金属于金钱担 保,不同于一般形式金钱质,其担保是债权,而押金担保是一种担保 物权;其次,法律规定不同.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有具体法律规定 对其进行约束,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方式,我国 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再次,设定主体不 同.定金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当事人,而押金给付可以是主合同债 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另外,设定数额限制不同.定 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百分之二十,而押金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 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标额;最后,作用不同.定金 具有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作用,其 对违 约方制裁仅以所交押金为限。给付押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承担双 倍返还押金义务。 # / 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