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开户作业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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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投資人人開戶作業說說明壹、前言1- 1貳、相關規定1- 2參、作業流程及及作業程序說說明1-19肆、注意事項及及問題解答1-33伍、結語1-39陸、附件1-40壹、前言本手冊係證券商商從業人員於於受託辦理開開戶作業時可可參閱此手冊冊,期使閱讀此此手冊後能對對整個開戶作作業有全盤之之了解。一般投資大大眾及相關從從業人員亦可可經由此手冊冊而對投資人人如何開戶有有相當概念。投資人欲買賣國國內有價證券券,必須到經許許可登記之證證券經紀商處處辦理開戶,並與之簽訂訂受託買賣契契約。證券商於完完成開戶手續續並將開戶資資料及帳號傳傳送至交易所所電腦檔案後後,才得接受其其委託辦理買買賣有價證券券。因此開戶

2、作作業為集中市市場之交易能能否安全,把守了第一一道防線,亦與證券商商及整個市場場的管理,有密不可分分的關係。然而,開戶作業業之相關規定定,因帳戶種類類之不同而散散見於營業業細則、準則、管理辦法法、函令通則則等等,茲將其整理理、集中,俾利參考。以下章節將將對現行開戶戶作業作詳細細介紹。本手冊僅供參考考,相關法令令規定概以相相關主管單位位及本公司正正式公告為準準。貳、相關規定一、 法源證券商從業人員員於受託辦理理投資人開戶戶作業時,各各項開戶作業業之相關規定定,因帳戶種類類之不同而散散見於營業業細則、準則、管理辦法法、函令通則則等,其法源依據據如下表所述述,詳細條文文內容請將滑滑鼠移至下列列法規處

3、按滑滑鼠左鍵連結結網站。(一) 本國自然人及法法人開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二條、第三條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七十六條(二)華僑及外外國人開戶(含大陸人士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臺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七十七條之四臺灣證券

4、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三)信用帳號號開戶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八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四)全權委託託開戶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九條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一之一條二、作業須知(一)開戶帳號號之編列證券券經

5、紀商除因因特殊情況並並註明原因者者,得將特定定帳號予以空空號處理外,應應依開戶順序序編列開戶帳帳號,但對於非當當年度(曆年年制)註銷之之空號得依序序填補使用之之。(二)開戶資料料傳送交易所所電腦之時間間 1.每日088:30至17:00止。 2.證券商對對於新開戶之之委託人應完完成開戶手續續並將開戶資資料及帳號傳傳送至交易所所電腦後,才得接受其其委託辦理買買賣有價證券券。(三)證券經紀紀商發現委託託人有左列各各款情事之一一者,應拒絕絕接受開戶,已已開戶者應拒拒絕接受委託託買賣或申購購有價證券 1.未成年人人未經法定代代理人之代理理者。 2.證券主管管機關及本公公司職員雇員員。 3.受破產之之宣

6、告未經復復權者。 4.受禁治產產之宣告未經經法定代理人人之代理者。 5.法人委託託開戶未能提提出該法人授授權開戶之證證明者。 6.證券商未未經主管機關關許可者。 7.委託證券券商之董事、監監察人及受僱僱人,代理其其在該證券商商開戶。 8.全權委託託投資之同一一委任人對同同一受任人在在同一證券經經紀商(含各各分公司)開開立超過一個個以上全權委委託投資帳戶戶者。但委任任人如係公務務人員退休撫撫卹基金、勞勞工退休基金金、勞工保險險基金或郵匯匯儲金等政府府基金,於其其委任同一受受任人為全權權委託投資時時,得按其委委託契約之不不同而在同一一證券經紀商商同一營業處處所分別開立立全權委託投投資帳戶者,不不在

7、此限。(四)證券商內內部人員開戶戶委託買賣有有價證券,應應依本公司訂訂定之證券商商內部人員在在所屬證券商商開戶委託買買賣有價證券券管理辦法之之規定辦理。委託人有左列情情事之一者,證證券經紀商應應拒絕接受開開戶,已開戶戶者應拒絕接接受委託買賣賣或申購有價價證券。 1.因不如期期履行交割義義務違反受託託契約,經本本公司轉知各各證券經紀商商後,已結案案而未滿三年年,或未結案案且未滿五年年者。 2.因違反證證券交易法或或偽(變)造造上市有價證證券案件,經經檢察機關提提起公訴尚在在審理中,或或經法院諭知知有罪判決確確定未滿五年年者。委託人違反受託託契約已結案案者,證券經經紀商應即通通報本公司,本本公司即

8、轉知知各證券經紀紀商。(五)證券經紀紀商受理全權權委託投資之之保管機構代代理委任人申申請開戶時,其其帳戶名稱應應載明委任人人及受任人,並並簽訂全權委委託投資買賣賣證券開戶暨暨受託契約,同同時約定以保保管機構為款款券交割代理理人,並按本本公司電腦輸輸入畫面逐一一輸入開戶資資料,另應檢檢具左列文件件: 1.委任人、受受任人及保管管機構所簽訂訂之全權委託託三方權義協協定書影本。 2.全權委託託投資之委任任人為自然人人者,其身分分證明文件影影本;但委任任人為無行為為能力人或限限制行為能力力人,應加具具法定代理人人或監護人身身分證明文件件影本;全權權委託投資之之委任人為法法人或其他機機構者,其法法人登記

9、證明明文件影本、稅稅捐機構發給給之設立扣繳繳單位編配統統一編號通知知單影本(若若屬營利事業業得免檢附上上開通知單影影本)及代表表人身分證明明文件影本。 3.全權委託託投資之受任任人其公司登登記證明文件件影本暨代表表人身分證明明文件影本。 4.投資經理理人(含職務務代理人)或或其他執行買買賣之被授權權人身分證明明文件影本,及及全權委託投投資之受任人人對該等人員員出具之授權權書正本。前項全權委託投投資帳戶,證證券經紀商應應俟完成開戶戶手續,並將將開戶資料輸輸入本公司電電腦檔案,始始得接受委託託買賣有價證證券。其投資資經理人(含含職務代理人人)或其他執執行買賣之被被授權人事後後變更時,非非經更新第一

10、一項第四款所所列之文件,不不得接受其委委託買賣有價價證券。(六)證券商內內部人員之開開戶規定 1.證券商內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有關人員(1)證券商之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事、監察人限於於法人本身及及其代表人。(2)前款人員員之配偶及未未成年子女。前項人員限在所所屬證券商開開戶委託買賣賣,並不得利用用他人名義為為之。其買賣委託託單應先經所所屬部門主管管簽章。 2.證券商對對於其內部人人員之開戶帳帳號應與其他他委託人區分分,帳號為七碼碼,前二碼為九八,後加四位位流水號及一一位檢查碼,身身分碼為。 3.其他相關關管理規定參參閱臺灣證券交交易所股份有有限公司證券券商內部人員員在所屬證券

11、券商開戶委託託買賣有價證證券管理辦法法(詳如附件件條文二十一一)。(七)證券經經紀商以自自有資金委託託買賣之開戶戶規定 1.證券經紀紀商得以自有有資金投資上上市有價證券券,但應於其他他證券商辦理理開戶委託買買賣。 2.證券商受受理本國證券券經紀商辦理理開戶時,其帳號之碼碼數仍為七碼碼,前四碼九八九九,後加二位位流水號及一一位檢查碼。(例甲證券商受受理第一家本本國證券經紀紀商辦理開戶戶時,即編予九八八九九一再再加一位檢查查碼);受理外國國證券商在本本國設有分支支機構並經營營證券經紀業業務者辦理開開戶時,其帳號仍為為七碼,前五碼九九八九九九,後加一位位流水號及一一位檢查碼。(例乙證券商受受理第一家

12、外外國證券商在在本國設有分分支機構並經經營證券經紀紀業務者辦理理開戶時,即編予九九九八九九一再再加一位檢查查碼)。 3.前項開戶戶資料中身分碼欄位,本國證券經經紀商應鍵入入600,外國證券經經商應鍵入403。(八)大陸地區區人民之開戶戶規定 1.本人開戶戶(1)親持身分分證明及經許許可進入臺灣灣之證明文件件,並檢附經稽稽徵機關核發發遺產稅或贈贈與稅之繳清清證明書或其其他證明書件件。(2)身分證證字號欄位位以旅行證核核准字號(十十碼),取消第3,4碼,並於首位加加C共九碼,例旅行證822入出字第3330168892號,IID = C820166892(九九碼)。 2.代理人開開戶(1)由代理人人

13、親持本人與與委託人之身身分證明、委任授權書書(須經大陸陸地區公證處處公證及財團團法人海峽交交流基金會驗驗證)及前項項之相關文件件。(2)身分證證字號欄位位以代理人身身分證字號適適用,並以C3取代其其前二碼,例代理人身分分證字號A2126557616,IID = C3126557616(十碼)。 3.身分碼碼欄位應鍵鍵入5100。 4.開戶時應應一併開立證證券集中保管管劃撥帳戶,並將其有價價證券送存,始得委託賣賣出。 5.前項帳戶戶僅得受託賣賣出,不得受託買買入。(九)本國自然然人及法人之之開戶規定 1.委託人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分證正本辦理理開戶並當場場簽章,但委託人為為無行為能力力(未滿

14、七歲歲或禁治產人人)或限制行行為能力(七七歲以上而未未滿二十歲且且未結婚之未未成年人)時時,應由其法定定代理人或其其他合法之監監護人親持本本人及委託人人之身分證正正本辦理開戶戶並當場簽章章,如委託人尚尚未領取身分分證時,得以戶籍謄謄本(或戶口口名簿)代之之。法定代理人人(父母)以以外之合法監監護人並應檢檢附具有監護護權之證明文文件(例如法法院指定或戶戶政機關登記記者)。 2.委託人為為法人派駐國國外工作者,得得委託代理人人親持代理人人及委託人之之身分證正本本,檢具經我我國駐外機關關或委託機構構認證之授權權書及派遣法法人出具之派派駐國外工作作證明文件辦辦理開戶。 3.委託人約約定每日買賣賣最高額

15、度未未超過一佰萬萬元,且不開開立信用交易易帳戶者,證證券經紀商得得接受委託人人經由網際網網路、書信或或其他方式申申請開戶,俟俟委託人在受受託契約簽章章,並經證券券經紀商確認認後始生效力力。證券商對對於此種方式式開戶之徵信信可自行決定定,但日後調調整當日買賣賣最高額度時時,仍應依相相關規定重新新辦理徵信。 4.委託人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人檢附法人登登記證明文件件影本、稅捐捐機構發給之之設立扣繳單單位編配統一一編號通知單單影本(有營營業編號者可可免附此一通通知單影本)、合法之授授權書暨法人人代表人及被被授權人身分分證影本辦理理;證券經紀紀商並應以函函證方式確認認係屬授權開開戶。 5.上開二項項代理開戶、授授權開戶者,證證券商非俟完完成開戶手續續及函證確認認程序,並將將開戶資料及及帳號鍵入本本公司電腦檔檔案,不得接接受委託買賣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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