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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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务和合同管理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种类: 双务、单务合同(是否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愿意担负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并不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求 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4

2、、要向特定的人发出 5、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的特点: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具体,意思表示发出后,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 “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搭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电子邀约的到达以

3、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迟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该承诺无效. 迟延:超过有效期内发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有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注: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注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该承

4、诺有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就不得撤回. 撤销: .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要约失效的原因(为什么要约的撤回)(1)被拒绝通知的(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的,受要约人未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5、质性变更的。(5)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承诺和反要约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承诺必须向特定的对象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应当在约定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 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承诺应当

6、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迟到、迟延和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

7、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价: 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构成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既存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价值上不一定相称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

8、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心智标: 有精神疾病(无或限制) 无精神疾病(完全) 法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意思表示真实 v 含义: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内在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没有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当

9、影响。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含义: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被确认无效的合同。 特征:。违法性:违反了强行性规定。 2。国家干预性: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3。禁止履行 4。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无权) 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

10、十六条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变更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的合同。 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形成权) (3)合同效力在撤销前不变 (4)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第69条: 以给公民及其

11、亲友的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民法通则第70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 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第71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 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第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行

12、使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溯及力问题 : 一经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均有溯及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无效,即自始

13、无效。 .部分无效问题 :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解决争议条款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 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概念:合同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是否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实施后,如何使之有效。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

14、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A根本无权代理 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C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D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效果:无权代理不产生代理的效果,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的条件:被代理人的追认。 如何对相对人进行救济:相对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

15、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概念: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 ,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处分行为 概念: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特征: 1。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2。处分人没有权利处分 无权处分成为有权处分的途径: 1.权利人追认 2。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财产处分权 履行标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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