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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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类千万元“捐资助学款”撂倒西大附中一串校长案【案情简介】广西大学附属中学(简称西大附中)是一所重点中学,良好的校风、雄厚的师资力量、丰硕的教学成果,使其在广西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名誉,受到诸多学生和家长的推崇。然而,西大附中原领导班子却因贪污腐败被“一锅端”。12月至月2日刑拘之前,唐运南在该校任校长。从起,西大附中在招生过程中组织不够分数的学生考试,对成绩列前30名的学生按三个分数段收取6000元到万元不等的捐资助学款。据不完全记录,从至案发时止,该校先后向学生家长收取的所谓捐资助学款达00多万元。由于西大附中属于二级单位,在人事、财务上归广西大学管理,业务上受南宁市教育局的领导。按照国家规

2、定,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款必须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财政部门统一缴纳到财政专户上。然而,在唐运南的授意下,西大附中收取的绝大部分捐资助学款却存入了几名副校长的私人账户或学校食堂账户中,成为“账外资金”。几位校领导每人都掌管着一本捐资助学款的私人存折,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一二百万。至间,西大附中以个人名义开办存储账户多达11个,作为学校的“小金库”。这些“小金库”成了校领导班子可随意支配的“提款机”,她们运用多种手段进行贪污,侵吞巨额公款,动辄以开会为名分发劳务费、以加班为名发放“红包”,并想方设法找发票“报销”或公款私分,有次大额“报销”,甚至连一张票据也没有。除按照分数收取捐资助学款作为学校的“

3、帐外资金”外,唐运南自己收取捐资助学款的方式尚有两种:一是运用职权挤占招生指标,直接受取学生家长的捐资助学款后据为己有;二是以上级领导打招呼为由,两头欺骗,骗取家长和学校财务人员,自己从中截留。此外,唐运南还运用职务之便,在学校采购多媒体电教设备活动中收受贿赂。为避免意外,不留下后患,4月,经唐运南授意,周怀生等人将重达七八公斤的原始票据烧毁。整个焚烧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7月,为应付广西大学纪委对西大附中捐资助学款等账目的审查,在唐运南和原校党委书记许剑的指使下,有关人员紧急删除了总务处的电脑记录,并连夜赶制假账。 经法院审理查明,至间,唐运南单独贪污27.7万元,与她人共同贪污37万元,受

4、贿39.万元,许剑和4名原副校长周怀生、黄日梅、方福海、郭林华分别贪污12万余元到万余元不等。 2月,法院最后裁定,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唐运南有期徒刑、没收财产20万元,其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赃款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其他赃款4.67万元予以追缴。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周怀生、许剑、黄日梅、方福海、郭林华有期徒刑5年到3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若干元。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严重的由学校乱收捐资助学款、私设小金库引起的贪污腐败案,当事人违背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家庭财产权,以及国家和学校的公共财产权,并触及了刑律。(1)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八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行的所有适龄小朋友、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适龄小朋友、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违背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本案中,学校违背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免收费、免试”的有

6、关规定,组织入学考试,并以此为由向学生家长收取巨额“捐资助学款”,属于教育乱收费行为,有悖于教育的公益性,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宪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分别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捐赠法第八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鼓励自

7、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应当是自愿和免费的,严禁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她用。”“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教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分别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

8、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由此可知,家长向学校捐资助学的行为及捐款数额应当是自愿的,所捐款项应当是专款专用,而不是作为入学或择校的门坎。本案中,学校根据学生分数向学生家长强行收取不同原则的“捐资助学款”,任意挥霍,违背了捐赠应遵循的“量力、自愿”原则以及捐资助学款的使用原则,侵犯了学生的家庭财产权,也侵犯了国家和学校对这些捐资助学款的公共财产权。 (3)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履行“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分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9、”“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她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收受多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学校领导将收来的“捐资助学款”作为“帐外资金”并入小金库,进行暗箱操作,使其成为她们的私人“提款机”,还突击销毁票据,作假账,贪污受贿,违背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并触及了刑律。法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分别

10、规定:“学校违背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违背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她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补偿。”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根据下列规定惩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根

11、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惩罚。”本案中,该校领导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已触及刑律,因而,其不仅应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还应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启示:由本案所引起的某些思考: (1)该校的不同主管部门广西大学和南宁市教育局领导应引觉得戒,加强对所管学校的监管力度,严防乱收费和“帐外资金”的建立和使用。(2)学校应严格遵守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家庭财产权不受侵犯,不得向学生乱收费。(3)学校领导应遵纪守法,建立和完善财务申报和监管机制,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从源头上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4)学生及其家长应增强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

12、,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教师类教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 【案情简介】1月6日10时0分,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班的数学课上,一名男生的手机响了,班主任王教师径直走向该男生,将她的手机没收,并在课堂上将手机里的短信内容读出:“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教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的另一条短信的部分内容当众读出。随后,王教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对她近期的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欣没有去上,始终在哭 。此后直到跳楼事件发生,她再没去学校上课。11月9日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的宿舍六楼跳下身亡席嘉欣生活在一种低保家庭,岁时父母离异后,她和爸爸、奶奶一起生活。出

13、事前的11月8日晚,席嘉欣的同窗给她送了生日礼物和蛋糕,她不久乐,在蜡烛前默默许了愿,然后和奶奶、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临睡前,还送给奶奶一种玩具熊。 “月9日4时4分,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下。我每天都看着欣欣上学,可是那天却没有起来。起床后我发现欣欣的书包还在沙发上,感觉不对劲,我就赶紧给她的班主任打电话,班主任说没去上学。等我出门,公安人员已经来了,告知我孙女已经跳楼了”回忆起当时的情形,郝有兰痛不欲生。 在死亡现场,席嘉欣的身旁有一本书巴黎没有摩天轮,上面沾满了血渍。事发后,她的奶奶找到了她分别写给奶奶、姑姑及同班4 名同窗份遗书。在堆满书的写字台上另一本彩色信纸上,尚有她留下的

14、一段遗言,这些话是写给王教师的:“王教师,您为什么偏要这样做,我恨您。一种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的。您对我有偏见,我懂得,可也不至于这样吧,别人的隐私权您无权干涉”“王教师,我恨您,教师为什么逼我,都结束了”。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她们从席嘉欣的好友处理解到王教师在课上读短信的状况,她的奶奶说,在课上给别人发短信肯定不对,但教师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当。孙女的自尊心很强,当着全班同窗的面受到这样的打击,肯定难以承受。教师的话给她导致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孩子最后走上绝路,校方应对此事负重要责任。 但对在课上念出短信内容一事,班主任王教师却不承认:“我只提到了短信内容里的几种字,并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内容,

15、也没有提到任何名字。自杀的女生这次月考成绩排在班级第五名,她曾找过我但愿调座位,我当时就答应了她。每次她上讲台做题,只要是答对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表扬她。其实,我在她身上倾注了诸多关爱”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信而导致的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违背了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16、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怀、爱惜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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