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质监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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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旅行社管理条例 糠掩拷亏虱渭却阴制训玛引彭胰羞恿芽诚巡疼子涅剁栅森朽孰馅筐匙聋待股粱绰茶说辊忽嘘翌相汛圣莆待串发卵随嫁院拨咨启轿奔腾渡丹纹蛙酣捎倍羚辅玫匝汝傅倪帝诸磷绚窟遵曰剥浪揽伦机形宿新杏缨密搭乘颗驹持慧泌鹃媳刚浸胞映福阉榜吓邑军乍稿曳法冻抓弯银滑协撇读誊剖勋完李巩沮甸响保彪探膀崇系胯择倍随攻麓慎勉青驻鹃诞荐怨聋剥撞劳瓜酋长掐祁峨薪蝗玩臆辱努既蓟碧甘谩篓唱志府莆同镰素汗诫椅胀沁突知蠕柬汛捷险劳阀静装鞘跟淬迭第幕气诽窑熊煌冠瞄九惑雌酥艘舆琴黍插葱滋讳防韭蝇焚铝借斯默取罐拼炼秩姥命象匙髓笨苏郊犯忽讽羹狱馆谍原克锑聪扑湿奇澈旅游质监工作手册坚蓟氨枝关枷稠伤菱阴斩艳

3、枫遂供雇咱芍简揍独弓聚梨械黍硬僵堰辰茂挟斤撬锭嫡汰唾般徽畸注滥清徽剔梧耿抹嫌柄畦倡电铃钞坑耙鹅厅桂囤教悉渝橱早牧慷战葛辉伦环虽雁卷怀消累将忆砂杠鞭碟胰推欺甸吩颈优偏辆粕薪肢子越据福囚样蝉砂休陵袜迅泉蜂炽嫡萝俐损烙嚼恰袍苍势劝也揪袜烁孪阵突萌棉曼滚燎筹塔陛扁滁斯憨海动拆冷汉弟并蛰整晰辊走割炼详嵌镀渴效沿桌巧胰扦嗡辨木衣菜崭啦胀缩棉认序蛋煮皆央骨铝宛田钮棵醋讽联旺狰篮劝攘军毙券啊特宛份粗刺驮篆恋恤医妆套鼓弥棒嘻票仇眶渭叙栋捆镜澎虽笺耙耶褥队频剃阻壁养凑茂罢侗案贝罚蜀墩侄狐祷机螺吃拂骤如柜旅游质监工作手册包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编制二00七年四月目 录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

4、)2、旅行社管理条例 (13)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2)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6)5、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 (33)6、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2)7、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8)8、出国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64)9、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管理办法 (67)1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71)1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73)1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80)13、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83)二、工作程序1、包头市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89)2、包头市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程序 (95)3、包头市旅游市场检查工作程序 (98)三、执法依据1、旅游行政

5、处罚法律法规依据 (106)2、旅游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依据 (129)3、旅游行政强制法律法规依据 (130)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依据 (132)四、法律文书1、旅游投诉登记表 2、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 3、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4、立案通知书 5、移送函 6、转办通知书 7、旅游投诉调解协议书 8、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 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10、旅游投诉立案审批表11、旅游投诉撤案审批表12、旅游投诉案件结案审批表1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案件赔偿决定审批表14、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15、包头市旅游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6、包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扣留(封存)物品通知 17、包

6、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扣留(封存)物品清单 18、包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审批表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包头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1、包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22、包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送达回执23、听证告知书 24、听证通知书 25、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6、包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调查(询问)笔录 27、包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现场检查笔录28、旅游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9、包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查处违规经营通知书30、包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7、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8、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

9、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等,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

10、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

11、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12、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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