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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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 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 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 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 购买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 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随着经济 社会的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 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 形式的金融业务,从20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之 日起,已经按照金融保险业有关税目征

2、收或减免营业税。即在营 业税征收时,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 构。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增值税,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收增值 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附件三试 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 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一、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式或者购买 方在境内。(二)金融机构1.

3、 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 信用合作社。3 证券公司。4. 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 保险公司。6. 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 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 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二、征收范f(一)金融服务业的增收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 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

4、务和金融产品转让。1.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 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 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 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 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 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 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 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 务缴纳增值税。2.

5、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 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 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 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 算、金融支付等服务。3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 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

6、保险业 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业务活动。4.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 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 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三、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 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 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 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 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

7、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 率扣缴增值税。四、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 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二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 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

8、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二销售额X征收率2.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米用销 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二含税销售额三(1+征收率)五、销售额的确定(一)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 项目:1.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2.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具体规定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 收入为销售额。2直接收

9、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 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 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3.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 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 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 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10、费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 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 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 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 2016年4

11、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 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 法之一计算销售额:(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 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 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 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 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 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 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 通发票。(2) 以向承租方收

12、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 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 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 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 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 照上述规定执行。(3) 试点后业务处理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 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13、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 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 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 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4)视同提供金融服务的处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髙且不具有合理商 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 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二成本X(l+成本利润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

14、别核算免税、减税项 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六、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 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

15、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扣缴的税款。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 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 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 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 务完成的当天。(二)特殊规定1.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 息按现行银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就90后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 税。2.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 天。3.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体无偿提供金融服务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4.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 当天。5.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 度。八、增值税进项额抵扣(一)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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