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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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1, 起诉期间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其次,过了起诉 期间,法院不予受理。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照样可以起诉,也可能胜诉。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其次,除斥期间 届满,发生的效力是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已过,实体权利还在。基于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变更诉讼时效期 间。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不完成、中止、不起算制度的区别在于:第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为主观是由;而后三者事由则为客观事由。第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

2、诉讼时效不起算,是指 在诉讼时效不起算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而在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客观 事由消失,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不完成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在客 观事由存续期间以及客观事由消灭后的法定时间内不完成。2,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 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存款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兑现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则

3、将危及到民众生存权,故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司法实务中,针对某一、某几个特定主体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因其不涉 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不 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故不适用 诉讼时效规定。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关系到作 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不 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 影响请求权等。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及停止侵害

4、、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请求权,因涉及关于保护公序良俗和生存权的基本考虑,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规定。但如果被抚养人已经不具备被抚养条件的,仍要求其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 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3,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 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不能延长和缩短诉讼时效,但能否排除呢?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为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强行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而且,举重而明轻, 既然当事人约定缩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尚且

5、被认定无效,那么排除更不 行。此外,当事人约定排除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适用的,也属于违反法定 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4,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 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缺席视为缺席方承认相对方相关事实和诉讼主张, 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正因为此,就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而言,在缺席判决的情 形,应视为缺席方不行使抗辩权,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应注意的 是,虽然当事人未到庭或者在退庭之前未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如果其提交的 书面答辩意见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应认定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然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

6、,法院也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5,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 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注意对义务人在二审期间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予以支持的情形是义 务人基于二审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是在再审阶段,即使有 新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并据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6,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7、。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同一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整 体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给付定期给付之债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由于争议 较大,没有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没有规定。定期给付债务与分期给付债务的区别在于:定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 租金、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分期给付债务,即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 债务在合同订立时即产生,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 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的。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如 果

8、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但分笔保证的话,如何起算存在争议。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在实务 中不易判定某一笔款项究系支付何期货物的价金,故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较为适宜。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后给付款项的,则给付 款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结算之日起计算。7,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 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 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 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其实,该条司法解释就是避免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61条规定的不利于债权 人的后果。合同法该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 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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