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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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3、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

4、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五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

6、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十一条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第十二条如因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四条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

7、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总会计师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十七条公司应切实加强募集资

8、金的风险控制,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日记账,每月末向商业银行索取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核对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并将当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报告。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履行与募集资金有关的披露义务。第十九条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二十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

9、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二十一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10、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11、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第二十四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

12、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12个月内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十五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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