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期末考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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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期末考试(教材是基本,网络为补充(ki))一、 单选(1分,分10)二、 多选(1分,2分*5)范畴:5司考(含灾区)卷三民法总则部分。(不定项不考)三、 名词解释(20分,4分*5)(解释充足-内涵、外延、性质、特性等,着眼于给分点,归纳概括)1、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涉及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2、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国内民法调节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体间地位平等,意思表达自由,等价有偿。涉及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

2、转关系。3、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涉及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4、 法学阶梯: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 在位期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是法学总论中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一种构成部分,它与其她三部分同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具有如下某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所有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涉及了民法的各个方面。 5、 罗马法大全: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

3、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其内容重要是查士丁尼所组织的十人法学家委员会收集过去法律的汇编和对罗马大法学家意见的摘录,此外尚有法律基本纲要以及查士丁尼自己所立新法汇编。涉及四部分:法典、学说汇编、法学总论、(又译成法学阶梯)、法典颁布后的新律。6、 拿破仑法典又称为法国民法典,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于1发布施行。通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第一编是人法,第二编是物法,第三编称为“获得所有权的多种措施”编。7、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获得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

4、的法律根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8、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通过意思表达,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与否正常, 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9、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她民事违法行为,如违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1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达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5、11、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达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12、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达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3、 动产:但凡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14、 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15、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她依物的使用措施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

6、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孳息 都必须是独立的物。16、 沉默:指既无语言表达又无行为表达的悲观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状况下,以拟制的方式,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达,由此使民事行为成立。17、 默示,可以分为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作为的默示就是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达意见,但其行为表白已接受。不作为的默示,这种方式要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必须是当事人事先有商定或者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作为默示的效力从法律规定来看,有积极的(表达肯定的)和悲观的(表达否认的)两种情形。18、 意思表达:即表意人将其盼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体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达的形式,一般也是民事行为

7、的形式。重要有如下种类: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 。19、 法人机构:对于法人机构,没有固定的定义。法人机构我理解的就是指事业单位和公司,属于法人机构。 (百度懂得)20、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21、 法定代表人:法人的重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2、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

8、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种。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她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她的行为不是法人自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23、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伙为法人成立基本的私法人,因此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多种公司、合伙社、多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24、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本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体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

9、集合体”。25、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26、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行代理权限内的所有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她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她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7、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在这种状况下,代理人同步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事实上只由一种人实行28、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通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能

10、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29、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重要合用于形成权,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外情形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断、中断或延长。四、 简答题(30分,分*3)(概念清晰、要点齐备)1、 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概况?(法典基本构造,遇到的困难?目迈进展?)参照:王利民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忆与展望(百度文库)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忆与展望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专家博士生导师 核心词: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体系内容提纲: 新中国成立后曾进行过三次民法典编纂的尝试,198

11、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国内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种里程碑,其所确立的体系与制度也为国内将来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本。国内物权法的颁行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环节;民法典的制定,应当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同步也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法律文化,并在借鉴的基本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国内将来民法典内容和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轴”来构建,总则之中应当涉及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分则应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涉及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12、几编。 一、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 中国古代具有制定成文法典的老式。自清末变法以来,国内又借鉴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化经验,开始编纂一系列的法典,民法典就是其中之一。自929 年至191 年,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民法典各编,最后完毕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的编纂。 新中国建立后来,立法机关曾几次推动民法典的制定,以实现国内民事立法的系统化。1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 年2 月,完毕民法草案,该草案重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但在该草案完毕后,由于157年的反右派斗争和958 年的大跃进等政治运动,致使民法的

13、起草工作被迫中断。62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对国民经济采用了“调节、巩固、充实、提高”的政策,根据毛泽东主席发出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批示,全国人大构成专门的班子,负责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 年7月完毕了民法第二次草案。草案共涉及: 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三编,共262条。此后,由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革的到来,民法的起草工作再次夭折。文革结束后来,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纠正左倾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199 年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通过3 年努力,于982 年5 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其中第四个草案也就是目前一般所

14、说的“民法典第四稿”,共分为八编,46 条。但由于当时国内刚刚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社会关系处在转型期,尚不稳定,这就导致该草案在当时很难通过。 986年的民法通则是国内第一部调节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国内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种里程碑。其颁布实行,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环节。民法通则为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本,重要表目前:. 制度的构建。民法通则为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然不是老式民法典的总则,更不是一部民法典,但它是一部基本的民事法律。所谓“通则”,顾名思义,就是把要那些贯穿

15、总则和分则,作为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共同原则和规范集中起来,自成一体。民法通则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步也为国内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它的诞生标志着国内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国内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出世奠定了基本、开辟了道路,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制度的基本 。.初步奠定了民法典的体系构造。民法通则不仅拟定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原则以及基本制度,并且确立了国内民事立法的基本体系。这表目前:第一,民法通则第2 条界定了民法的调节对象,辨别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第二,民法通则拟定了民商合一的体例,确立了国内民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体例。特别是民法通则拟定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公平等原则,从而拟定了民法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措施。第三,体系的构建。民法通则第一章至第四章、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这些部分基本上概括了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而第五章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列举性规定,基本奠定了将来民法典的分则体系。 3. 制度的创新。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宣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强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从而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充足体现了现代民法所贯彻的人文主义精神。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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