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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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长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矿长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1条 矿长要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3条 必须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

2、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矿长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矿长要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矿长应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等报表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 矿长应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

3、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矿长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矿长必须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3条 矿长应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4条 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矿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矿长应

4、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 矿长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8条 矿长必须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组织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第20条 矿长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1条 矿长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有关

5、规定对矿长给予责任追究。第22条 矿长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此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矿长给予责任追究。第23条 矿长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4条 矿长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

6、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矿长给予责任追究。第25条 矿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6条 矿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矿长给予责任追究:(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矿长给予责任追究。第28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矿长负直

7、接责任。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矿长给予责任追究。第29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0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1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不能够充分保证,

8、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35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36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第37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矿长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相关人员(经过矿长授意)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 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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