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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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 托管外包业务指证券公司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设计、资产托管、运营外包、研究资讯和流动性支持等一揽子服务。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为您推荐】邱县律师 藁城市律师 拱墅区律师 东城区律师 武昌律师 涞水县律师 鸡泽县律师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各自有着不同的职能。但同属于第三方专业机构,都有减轻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负担,也增强了监督管理人的责任意识,有利于私募管理机构的发展。小编简单整理了以下相关

2、内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私募基金托管人也可以将其法定职责中的事项进行外包。私募基金作为托管人时,如果同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外包服务,应当进行业务隔离,建立防火墙,以防范风险、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一、源起与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为鼓励支持基金管理人专注核心投研

3、业务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二、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的内涵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下称“外包指引”)第二条规定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三、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采取入会原则1、基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2、2015年2月9日,外包指引解答一第二条这样表述:“为私募基金管

4、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所有问答1中涉及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3、2015年4月24日,基金业协会公示首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其官方网站这样说明:“需要说明的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备案是“好人举手”,不是行政审批,外包服务机构可自愿到协会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资料,对于各项材料齐备的,协会准予备案。下一步,协会将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公示私募产品外包服务信息。此项工作是协会日常性自律服务工作,新的外包服务机构完成备案程序后将陆续公示。”四、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1、行政许可基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

5、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因此,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取得属于一项行政许可。2、券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取得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的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审核流程,其审核重点为申请人的结算模式、人员配备、部门设置、软硬件配置、托管业务系统等,具体业务由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开展

6、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试点的无异议函。五、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外包业务1、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依据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

7、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2、基金托管人的外包业务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此处,基金托管人的外包业务中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法定职责中的事项。六、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与私募基金外包服务间的关系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了单纯的基金托管协议;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8、订的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了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外部服务的内容。凡基金托管协议中超出基金托管人法定职责而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基金服务外包业务,该基金外包服务应当重新签订另外一份合同。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了基金托管协议,也签订了关于基金服务外包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服务外包协议如本文【行政服务】部分所述,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业务隔离,以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七、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外包服务的确定及论证1、基金外包服务的确定凡超出基金托管人法定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或第三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与基金运营相关的服务,均属于基金外包服务,应当在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如实说明

9、。2、 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外包服务的论证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选择在协会备案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根据协会的反馈,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进行说明。这就涉及一个论证的问题,主要从如下方面进行论证:(1)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在协会备案。(2)基金管理人是否与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3)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是否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是否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外包活动范围是否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4)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

10、供托管服务的,是否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是否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是否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5)基金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是否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对提供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外包业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外包业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与外包机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6)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如人员储备、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情况;(7)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建立防火墙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以进行风险控制、防范利益冲突与输送。因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对私募基金的了解程度不够,私募基金外包和托管应运而生。为了是什么基金更好地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的内涵做出了相信解释,并采取采取入会原则确定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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