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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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建章立制、综合治理、落实责任,确保 X 年 9 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二、工作重点(一)继续查处以下八个方面问题:1. 无证非法矿山;2. 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3. 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4. 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5. 非法获取或非法转包他人开采;6. 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证;7. 尾矿库的安全隐患;8. 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二)对煤炭、稀土等非法违法发生率较高的矿种,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2、,严防“死灰复燃”。重点乡镇(街道)10 个,其中重点产煤乡镇(街道) 9 个(X、X、X、X、X、X、X、X 和 X),重点无证稀土矿点乡镇 1 个( X)。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非法违法采矿档案制度对历年已关闭或新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点、硐)都要建立档案。1. 建档职责:乡镇(街道)应逐宗建立辖区内的所有无采矿许可证(点、硐)档案,主要包括:(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2)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 3)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延续,擅自开采的。其他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档案由区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建立。2. 建档要求:( 1)逐宗建档。对所有非法违法开采的矿山(点、硐)要

3、逐宗建立档案,发现一起,建档一起,建档率达 100% 。( 2)内容完整。每宗非法违法采矿档案,必须包括非法违法矿山(点、硐)编号、名称、位置、非法违法开采者(未查清非法开采者的,以编号代替)、开采时间、开采矿种等基本情况,以及炸封取缔关闭前后的现场照片、 查处及落实处理情况等材料; 要落实建档人、监管人及责任人并签字负责, 无证非法采矿档案监管人及责任人分别为乡镇(街道)干部、领导。因岗位变动等原因相关责任人发生变化,应及时移交后续责任人。卷宗目录格式详见附件 1。( 3)规范管理。档案要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根据查处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对辖区内的非法违法采矿情况

4、进行汇总录入, 建立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为打击、查处和监管提供基本信息数据。(二)完善无证非法采矿预防和发现机制坚持预防为主、 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落实无证非法采矿动态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1. 巡查职责分工:( 1)乡镇(街道)是无证非法采矿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矿山动态巡查,建立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事项、范围和责任,为落实巡查责任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要制定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的村规民约,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监管, 确保集体土地内不出现非法采矿行为。( 2)矿业权人负责对本矿区(勘查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开采本矿区矿产资源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或街道。( 3)区政府

5、负责组织 5 个常设安全生产督查组和监察、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的 3 个专项督查组对乡镇 (街道)、矿业权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保障巡查工作落实到位。2. 巡查重点:( 1)将煤炭、稀土等非法违法发生率较高的矿种作为巡查的重点矿种。( 2)对重点区域已关闭取缔矿山(点、硐)进行动态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及时发现、查处新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3. 巡查要求:( 1)实行“一挂两包”。完善区领导挂钩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乡镇(街道)干部包山头、包矿点制度,做到全方位巡查,不留死角。每个矿点每周必须巡查一次以上,重点区域或治理整顿及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大巡查次数。( 2)做好

6、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将每次巡查的时间、线路、矿山(点、硐)及发现的问题全程记录,确保巡查到位,并建立巡查台账制度。( 3)立即报告、及时制止。巡查人员发现无证非法采矿有“死灰复燃”或有盗采迹象的, 要拍照取证,并立即报告包村乡镇 (街道)领导,由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关闭、取缔,同时报区矿管办查处。区矿管办可委托乡镇(街道)下发责令停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加盖区矿管办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4)配置必要的巡查工具。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要配备必要的专用车辆、通讯工具、影像器材以及有关办案设备,保证巡查工作常态化。4. 建立举报有奖制度:( 1)区、乡(镇)两级政府设立公开举报电话

7、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 12336 ”和 0597-2221748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作用。( 2)做好举报电话受理登记,注重工作规范,及时掌握非法采矿动态。( 3)通过明查暗访和发动群众举报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切实兑现举报奖励政策,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的社会氛围。(三)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动机制在前一阶段已完成专项整治的基础上, 明确职责分工, 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动工作机制, 形成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工作合力,重点完善以下制度:一是源头管控。公安、经贸、电力、煤管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管理,把好源头关,不留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生存空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违法采矿

8、。二是函告制度。建立部门执法函告制度及抄告平台。可通过 X 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抄告平台 或以函告的方式, 及时将查处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证照到期的通报相关联动部门,形成综合整治合力。三是联席会议。区政府牵头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四是联合行动。 在区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火工、林业、电力等多环节综合打击,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五是严格责任追究。 对非法违法采矿者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凡涉嫌刑事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四)切实抓好整改整治整合工

9、作1. 严格执行矿山整顿关闭标准。 对前一阶段专项行动中排查发现以及新发现的无证盗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点、硐)按以下标准进行整顿关闭:( 1)依法对非法违法矿山(点、硐)实施行政处罚;( 2)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许可证;( 3)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储存等所有生产、生活的设施和设备;( 4)地下矿山要炸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5)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6)清理收缴

10、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并追查其来源;( 7)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8)矿山(点、硐)封堵材料为钢筋混凝土,厚度不少于80厘米。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 “属地管理” 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加大非法违法矿山(点、硐)整顿关闭力度,对不符合关闭标准的,要负责整改到位。对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矿点,要设立警示牌(警示牌式样见附件2)。2. 组织开展“回头看”。凡是整顿工作不彻底或存在死角的乡镇(街道),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彻底整治,确保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不出现已关闭矿山 (点、硐)“死灰复燃” 现象。区政府将对非法违法矿山(点、硐)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11、,对存在整顿工作死角或经整顿后又出现违法行为反弹, 造成严重影响的乡镇(街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的责任。3. 做好整合提升工作。 对已关闭的矿山 (点、硐)符合整合要求,可以与周边采矿权进行资源整合, 并严格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整合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报批。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无证非法违法采矿的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的长期性、 复杂性和艰巨性, 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切实抓好整治工作。 区政府将继续把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二)充实执法力量。 区打击无证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各成员单

12、位要充实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力量,特别是乡镇(街道)要配备足够的执法巡查人员,确保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关闭。(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采取电视、广播、车载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 法规、政策,主要路口、矿区出入口要悬挂宣传标语, 特别是要重点宣传报道打击工作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和个人,实时曝光非法违法无证采矿案件。(四)确保工作经费。区、乡(镇)两级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置必备的交通工具等, 确保巡查工作正常开展,不留死角;确保无证矿山(点、硐)按标准要求封堵,不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对巡查工作落实的乡镇(街道),区政府将予以适当补助工作经费。五、时间安排X 年 6 月,乡镇(街道)要完成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规定的工作任务。 X 年 7 月至 9 月,在乡镇(街道)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区政府组织对乡镇 (街道)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验收,督促整改落实,总结经验。乡镇(街道)和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9 月10 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总结及成果表报区整治办 (区矿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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