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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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 张某和李某于2021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全部,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署时付20210元,余款30000元 案例: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通知张某,是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关键原因,故张某要求和李某离婚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争议:一个看法认为,依据协议法第二条第二款要求:“婚姻、收养、监护等相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要求。”离婚协议属于“相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

2、的,法院不应该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个看法认为,离婚协议中包括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包括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该根据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和离婚后财产债务怎样处理、儿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包括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一、离婚协议的内容通常包含三项,即离婚、儿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有关离婚和儿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

3、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个混合协议。这和离婚诉讼是一个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三、离婚协议中包括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该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假如离婚,应该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一样于通常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能够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负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要求:“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含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要求或取得对方同意,不

4、得私自变更或解除。”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即使在实际上和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相关,但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相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协议法的相关协议成立和生效及协议的推行等要求。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不然,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该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主要证据,即法院要根据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要求:“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含有法律效力。”即使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实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

5、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包括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确实认,即离婚协议中包括财产分割的条款含有了民事协议的性质。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通知张某,从而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因为和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础相同,二者相互印证,能够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要求,故正当有效,法院应该给予确定。李某有关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或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给予证实,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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