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消化科级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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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消化科级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思考在职数范围内配备领导干部是干部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纪律要求,但从“三超两乱”专项治理情况看,大部分地方因方方面面原因都存在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XX年中组部下发了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列明时间表,要求尽快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但由于前期积淀数量较大,且消化渠道偏窄,难以快速有效地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本文就如何做好消化科级超职数配备干部做些简单思考,试图探寻出迅速消化的路子。一、超职数配备干部形成原因分析政策因素。一是军转安置。由于要求无条件接受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来讲县级每年都会安置几名副营职及以上转业军官。二是机构改革。历次机构改革中虽精简了职数,但改革

2、时为保持稳定,一般政策要求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过渡到规定的职数以内,逐年积累消化难度很大。三是结构性干部配备。上级对妇女干部、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等结构性干部配备都有明确要求,为达到结构配备要求,在领导职数已满的情况下,要求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让结构性干部先进入领导班子,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超配。四是公开选拔。前些年,上级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每年至少都要统一组织一次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在现有职位基本满员的情况下,公选的科级领导干部进入班子后产生挤占效应,必然导致部分单位超配。工作因素。一是岗位需要。如机构改革后,上级对各单位业务型领导高度重视,还设置了“三总师”岗位,这些单位原有

3、班子成员大多不具备任职资格,而省市对口部门又要求配齐,这也造成了部门单位的超配。如要求配备总会计师的单位,原班子中没有干部拥有会计师任职资格,不符合总会计师条例中的任职规定,只得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任。二是激励需要。原来的政策允许解决干部的职级待遇,为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以前解决了一部分干部的职级待遇。三是照顾需要。乡镇普遍经济待遇较低、工作生活环境较差,有许多干部在偏远山区乡镇一干就是十多年,这些干部中有的因年纪大了、身体差了等特殊困难请求组织上照顾调到县直单位,组织上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为激励干部扎根条件艰苦地方工作,也向县直单位调整了一些领导干部,造成县直单位领导班子超配职数。违规因素。一

4、是违规党政分设。对事业单位党政分设问题,政策规定不是很明晰,部分还存在党政正职分设。二是违规设置领导职务名称。有些单位“三定”方案中没有设置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等职务,但为这些单位违规进行了配备。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危害加重了财政负担。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仅要多支出工资,还要多支出办公经费,无形中增加了许多开支,加大了行政成本。扰乱了管理秩序。管理学上有一个概念叫有效管理幅度,是指领导者能有效领导的直接下属的数量限度。管理层次越多,管理幅度越小;管理层次越少,管理幅度越大。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有效管理幅度大幅降低,如有的单位由于领导职数过多,1个领导干部还分管不了1个股室

5、,只好排名靠前的为主管,排名靠后的为协管。这样一来,在工作安排、协调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一件事因领导意见不统一,造成工作效率低下。这与和尚挑水的故事所表现的人多了反而没水喝了道理是一样的。助长了腐败发生。“官比兵多,兵比枪多,枪比子弹多”是老百姓对腐败政府的形象比喻。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是中央明令禁止的一种行为,是一种权大于法的表现。机构滥设、职数失控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极易产生买官卖官的腐败现象。三、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面临的主要困难官位思想的作祟。传统“官”念难转变,“官贵民贱”、“以官职论英雄”等官本位思想依然根植于老百姓心中。加之在社会上还有“不到年龄不退休,不犯错误不下台”、“下来就

6、是犯错误,只有犯错误才下来”的误导,要把官员从官位上拉下来,更是难上加难。安排出路的梗阻。要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就必需要有干部退出,但目前来看在不准按年龄划线后,退出领导职务只能采取担任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直接免职、退休、离职分流等措施;而退出非领导职务则更是难上加难,按现行政策,只要不是从实职转任的相应职级干部都要按非领导职数统计的口径,非领导职务的消化只能待干部退休,通过时间来消化。待遇保障的倒逼。目前,中国官员的经济待遇是按官位高低确定的。在其职,除了工资待遇外,还有职务消费的待遇,按理说职务消费应该是合理的,但“三公经费”管理不严、公开不够,却异化成官员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这种

7、情况下,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就意味着收入水平的下降。四、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可行途径科学配置核职数。加强组织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衔接,努力做到科学、及时核定职数。一是对未核机构或职数的单位,尽快启动机构和职数核定工作,并报请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职数。二是优化职数核定,调整完善“三定”方案的科级领导职数设置,该减少的减少,该增加的增加,并报请上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批复职数,解决设置不合理问题。三是核定科级非领导职数。根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县级组织

8、部门提出具体设置方案,并呈请上级审批;在机构改革期间,把原分配到涉改单位的科级非领导职数集中起来,统筹管理。严管入口控职数。实行“五个一律”规定严管职数:一律不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一律不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一律不违反规定设置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一律不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一律不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变相设置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在整改消化任务未完成前,一般不再新配非领导职务;每批次调整干部必须消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当次拟提拔的干部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已腾出同一层次职数的三分之一。各单位在超职数问题消化前,不得推荐呈报干部在本单位

9、提拔任用;除落实结构性干部配备等刚性政策要求外,不研究为超职数单位新增配科级干部。规范任职省职数。一是规范兼职过多问题。区分类别予以整改:1.因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如处级领导兼任科级领导职务,或纪委常务副书记、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主任同时担任党组成员等职务的,在职数范围内按惯例予以保留,需规范的,逐步规范到位;2.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兼任特定职务的,在职数范围内原则上兼任职务予以保留;3.因结构性配备或干部培养的需要,党外干部或年轻干部兼职的,在职数范围内予以保留。二是规范领导职务设置。县级组织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及时修订县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县直单位经县委研究设置的党组,设党组

10、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设党组副书记1名。党组成员一般为县管领导班子党员正、副职,纪检组组长和列入县管职务序列的政工室主任、党员“三总师”。今后,归口管理的副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不安排为县直单位党组成员。对没有核定设置的职务含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通过调配规范来消化。适当交流挪职数。坚持超职数单位的领导干部只出不进,领导班子成员职位出缺,原则上从超配单位的领导干部中择优选配,从而既有效控制增量,又加快消化超配干部的存量。县直单位超配领导干部或年轻班子成员可交流到乡镇任职。乡镇班子成员原则不进城,情况确有特殊的,只交流到平区或近郊乡镇。科学竞争切职数。对存在违规党政分设

11、的,旗帜鲜明地提出凭德才、凭实绩在现班子成员中产生党政正职“一肩挑”的人选。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落实上级精神为准绳,坚持凭德才、凭实绩用人的导向不动摇,坚持体现组织的人文关怀,通过广泛宣传造氛围、全面考察评实绩、反复酝酿稳推进的办法来完成消化。兑现考评腾职数。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实行日常考核、班子运行考核、单位绩效评估考核、述职测评考核、综合评价的“四考一综评”考核办法,将干部使用与综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末位淘汰一批;加大对履职不力、工作业绩滞后干部的问责处理。严明纪律消职数。从严监督管理干部队伍,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整风肃纪、消淤化肿中消

12、化职数。对违反干部作风要求、群众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予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对因“黄赌毒”问题被各级政法部门查处,但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进行集中清理,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予以追责;进一步抓好干部队伍的权力自洁、自我净化,严厉查处各类违纪违规案件。严格届期减职数。在县乡党委、人大、政府换届时,对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及县人民法院、检察院、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中年龄偏大,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继续提名,保留其职级待遇。自愿退出化职数。鼓励年龄偏大、任职较长或身体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自愿申请退出领导班子,保留其职级待遇;鼓励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条件

13、的干部自愿申请提前退休。五、做好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的有关建议深化教育引导,营造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环境。一是要常吹学习风。要将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有关规定纳入到县委常委会、县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增强领导干部的职数观念,为顺利消化职数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二是要常念紧箍咒。当前,还存在着消化职数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新官不理旧账”,存在求稳畏难情绪等。要强化措施手段对这些思想顾虑,正确引导、及时纠正、坚决抵制。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统一的步调,下定决心,不瞻前顾后,不等待观望,切实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对整改落实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得力的地方和单位,要采取约谈责任人等方式,督促整

14、改落实。要实行职数设置和配备向社会全面公开,让社会来监督;实行党委领头,纪检、组织、编制等部门协同作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和事一查到底、问责到底。加强制度建设,管控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源头。一是合理设置领导职数。目前领导职数核定偏紧,且同样的单位在规模相似区县市“三定”中单位性质、职数核定也不尽一样,如经管局有的县是参管单位、有的是非参管事业单位,建议形成统一的领导职数核定政策,不搞一刀切,根据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幅度、社会发展情况等合理设置;乡镇的人大副主席是否应为核定职数应予以明确。建议明确核定科级非领导职数的操作办法,要将科级非领导职数核定的审批权限、主管部门、具体程序形成规范。二是尽早执行职级与职务并行办法。要按照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文件,尽早出台操作具体办法,以实施该制度为契机,做好职数消化调整工作。三是建议对消化职数应明确硬性措施。建议规范兼职,兼职问题,上级有许多要求,如县政府办主任兼职县政府党组成员等,这样的情况应统一规范,以消化部分兼职职数;建议明确措施,在政策层面出台具体的消化措施和途径,以便基层操作。如果通过任期制、竞争上岗等措施来消化,怎么操作、谁上谁下的标准等要具体明确,特别是对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结构性干部配备等政策原因造成的超配,要统一消化政策,以免因各区县市出台的消化政策不一,而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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