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安全操作规程-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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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工程施工操作规程(人工机械部分)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 1 条 参加建筑拆除的施工人员要熟悉原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章节和本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第2条 每一个拆除项目工程中,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 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第3条 在拆除工程进行前,应编制安全拆除方案,经上一级安全 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实施。第4条 在拆除工程进行前,必须对参加拆除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行拆除施工。第5条 施工范围内,必须设置安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 志和警告牌必须醒目。第 6 条 施工中,安全通讯器具必须完整有效,并由专人使用。第 7 条 必须将非施

2、工人员撤离后,将水源、电源、气源及 线、 闭路电视天线按规定关闭,将有害物质和其他障碍排除后,确认不会 对开工造成危害,方可正式开工。第 8 条 开工前,应尽量查阅有关图纸或竣工资料,了解原有结构, 否则必须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至现场勘察 ,清除施工障碍,对于有险 情的危房,必须设置加固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工。第 9 条 参加拆除的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主动接受安全监督。第 10 条 所有拆除下来的材料,必须运至安全区域整齐堆放,并及 时运走。第 11 条 拆除的旧材料,不应采取直接抛掷方法,应由通道或采 用起重设备运下。第 12 条 拆除木结构或邻近有易燃物时,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13条 在有毒

3、害区域施工时,必须戴好防毒器具方可进行现场施工。第 14 条 拆除施工中,地面上必须有专人看护。第 15 条 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工地安全员迅速进行排除。第 16 条 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向安全员或安 全救护单位报告,报告时应准确说明事故地点,伤亡程度及原因。第二章 人工拆除第 17 条 人工拆除时,应采取从上而下,先外后内,先挑出部分后 室内部分的顺序进行。第 18 条 拆除瓦屋面时,应先拆除檐口部分,当下部结构为人字屋 架时,应双面对称均匀进行。瓦屋而不应采用破碎性拆除。第 19 条 拆除屋面结构时,应先拆檐口、再脊柃,并由上至下进行。 第20条拆除屋架时,必须先采取加

4、固措施后,才能拆除屋架支撑。第 21 条 砼予制屋面板屋楼雨,不宜采用直接破碎方法,应卸 至下一层楼面地面,再进行破碎。第 22 条 拆除挑出檐口、天沟、雨蓬时,应根据结构特征,采取抗 倾覆措施。第 23 条 拆除砼大梁、圈渠应搭设脚手架,不得直接站在梁上操作。第 24 条 拆除主体墙时,应先拆除门窗及其他附着物,再拆除墙体。第 25 条 拆除墙体时,不得采用在墙体根部挖洞、凿槽然后“放排” 的方法。应由上而下平行拆除,且相邻墙体高差不得大于1.5 米。第 26 条 拆除大中型砌块,或过梁及其他构件时,应搭设溜板,使 其缓慢溜至楼地面。不得直接抛掷于楼地面。第 27 条 拆除砼柱时,宜从上而下

5、拆除,当必须采用凿除根部放倒方 法时,必须设置有效的缆风、支撑、放倒时,应倒向承重墙位置,倒 向位置应铺木头,稻草等松软物,以减少冲击力。第 28 条 拆除砼条形墙板时,宜采用由上而下平行破碎方法。锤击 方向应垂直于地面,配合握钢钎的工人与锤击方向要大于 450第 29 条 拆除门窗或其他构件时,至少两人配合进行。拆除门窗后, 应使其处于关闭位置,将插销插牢,方可搬运。玻璃拆除宜在门窗拆 除前进行。第 30 条 拆除拱券,拱形薄壳砌体和砼构件时,应搭设脚手架,将 拱用支撑加固后,方可拆除。支撑间距不应大于第 31 条 拆除挑楼梯时,必须先将挑出端用支撑加固,先拆除扶手, 再由上而下逐级拆除。第

6、 32 条 拆除金属门窗,应先将玻璃窗扇卸下,再按照安装的逆顺 序。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进行。第 33 条 拆除木结构梁、柱骨架,应将交接部分截断,并按安装的 逆顺序进行。不得采用整体推倒方法。第 34 条 拆除木挂瓦条及木装修时,必须将拆下的材料及时整齐堆 放,以免钉子扎脚。第 35 条 拆除水路管及其它管道时,不应采用锤击方法,应由上而 下逐节别离。第 36 条 拆除地下结构时,必须先检查有无地下管道、人防工程、 暗井、坑等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排除障碍后,方可进行,对于四周要 用防止坍塌的措施,并设置警戒标志。第 37 条 地下结构拆除后,应及时将土方填实,或有效封闭。第 38 条 拆除层高以

7、上的结构时,应搭设脚手架。第 39 条 同一栋房屋只拆除某一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损坏需保 留的结构、构件,并不得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遗留在上面。第 40 条 当旧房改造、装修需要,只拆除局部时,必须对原结构进 行详细了解,必要时要核算原结构,采用不影响原结构安全稳定的方 案进行拆除,或由设计人员出设计图。第 41 条 进行局部拆除时,新开洞口不得直接处于梁端上,并应离 壁柱墙转角至少24cm,如果在承重砖墙柱两侧都要拆除,应先将一 侧做好,再做另一侧。第 42 条 当拆除承重墙时,必须先将楼板屋面板支牢,而后进行。如墙的两边均有楼面板,两边均应设置支撑系统。支撑应用圆 木,梢径不小于12 cm

8、,立撑间距不得大于。如拆除二层及以上层时, 则应从地面起立支撑,上下层必须对准,并用木楔塞牢。支撑立柱下 必须设置垫木。立柱底部、中部应加横撑。第 43 条 当局部拆除柱时,在柱承托的所有大梁端,均必须设临时支撑,梢径不小于16cm或经计算选用距支撑50cm内再设置 一根铺助保险柱。两柱间顶、中、底各设一根横杆,柱脚底部木垫板 厚度大于5 厘米,边长为柱脚直径加30 厘米,并用硬木楔顶紧。假 设在二层及以上,其支撑必须支垫于承重墙上。假设为大梁时,应从 地面起,每层上下支撑对准。第 44 条 拆除上、下水道时,应按安装的逆顺序进行,不应采用锤击破碎方法拆除。第 45 条 拆除屋顶水箱,应先将水

9、箱内储水排干,再进行。第 46 条 拆除室内电器时,应先拆除主、次配电箱,再拆除其它电 器和线路。第 47 条 拆除建筑物内设备,应搜集原有图纸,说明及相关技术资 料,确定拆除方法后,方可拆除。必要时,要邀请制作厂家专业技术 人员参与指导。第 48 条 拆除古建筑时,要将有文物价值的构件采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第 49 条 拆除古墓时,要采用适当的防毒、防险措施。第三章 机械拆除第 50 条 对于砼、金属结构或人工难于拆除的结构,宜采用机械方 法拆除。第 51 条 采用手持式破碎机风镐拆除砼结构时,机手应穿戴防护用 品,并站立在安稳的脚手架上操作。第 52 条 采用砼切割机或坚实的基层上拆除

10、砼构件时,必须使其搁 置在牢固平稳的位置。第 53 条 采用挖桩机装载机拆除时,机身边沿距被拆除物距离不得 少于 2 米。并应按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第 54 条 采用卷扬机或其它牵引机械拆除时,其机械与拆除物的距 离应大于拆除高度的1.5 倍,还应采用取遮挡抛散物的措施。第55条用氧割设备切割金属构件,与易燃物的水平距离必须大于3米。第 56 条 采用碎石锤和冲击破碎机进行拆除前, 必须对相邻的周边环 境采取必要的安全警戒措施和防止伤及相邻建(构)筑物,过路行人的 安全防范措施.第 57 条 采用碎石锤和冲击破碎机进行拆除时,机身距被拆除物不得 少于 8 米,距施工人员不得少于 20 米.施工

11、时还要采取防飞溅措施,并 不得采用底部掏空放倒的做法.第 58 条 采用机械拆除,还要严格执行单项机械操作规程。停止施工 或检修注油时,必须将机械撤离至安全区域进行,并将机械悬 悬臂端 紧靠地面。第四章 文明施工第 59 条 拆除工程前, 必须将被拆除建(构 ) 筑内 , 易燃、易爆有毒害的 杂物用安全方式清理运出至安全区域销毁。不得采用直接在被拆除物 内销毁的方式。第 60 条 当拆除工程有可能产生灰尘污染时,必须采用洒水降尘方 式,予以消除或减少污染。第 61 条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尽量避开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时间, 且不应晚上施工。第 62 条 各拆除工程项目必须安排专人定期清扫通道和场地。第五章 附则第 63 条 本规程为公司内部试行,各拆除项目要不断总结施工经 验,就本规程提出建议,使本规程逐步完善。第 64 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公司将依照拆除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奖惩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第 65 条 对遵守本规定和提出重大建议及确有重大奉献的,公司将 给予适当奖励。第 66 条 公司对各拆除项目按本规程每月进行大检查一次,日常 检查由安全员严格执行。第 67 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第 68 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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