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中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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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商务交易中法律问题的思考一、电子交易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作用和现状顾名思义,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这个词的历史很短,1995年,美国政府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可以看作是电子商务诞生之日。随后的199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与此同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正式决定将“电子数据交换”改称“电子商务”。于是,“电子商务”开始风靡全球。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基于两个与“全球化”有关的原因: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近年来,由于世界秩序的逐步稳定和经济发展,世界各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得以迅猛发展,而随着跨国公司的管理地

2、域和范围的不断扩张,世界经济逐步趋向全球化。同时,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带动了全球信息化进程,而全球信息化又进一步深化和扩大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所以,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21世纪的新经济。如果按照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来看,电子商务中的核心部分就是电子交易,人们通常将电子交易称为电子商务,这只是就其狭义概念而言,其实广义的电子商务还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技术开发和资本运作等活动。如果根据交易对象不同分类,电子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发生在机构间,另一类发生在机构和最终消费者之间。从发展的历程看,B-B占了很大的比重。根据20xx年2月在曼谷举行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上发表的报告书预测,20xx年的网上贸

3、易总值将达到3770亿美元,20xx年将几乎增加一倍达到7170亿美元,20xx年将达到12340亿美元,到20xx年电子交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将多达四分之一。电子商务尤其是电子交易部分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了迅速发展。1998年3月6日,我国国内第一笔互联网上电子交易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共同携手完成,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已开始进入实用阶段。之后,BtoC型的网上零售站点,如中国光盘超级市场、上海书城、珠穆朗玛8848、广州百盛精品等相继开业;BtoB型的网络批发交易市场,如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中国商品交易中心、中国商品订货系统、库存商品调剂网络等商务系统陆续投入运营。1999年,

4、我国消费类电子商务活动中网上购物总交易额达5500万元。20xx年预计网上购物总交易额比1999年增长500以上,总额可能达到8亿元人民币,预计20xx年可望达到100亿元人民币。而据国外有关专家预测,本世纪亚太地区将是世界上电子交易发展最快的地区,中国则将是仅次于印度发展最快的国家。专家并预言,到了二三年,中国从因特网获得的年收入可能达到三十八亿美元。二、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有关电子交易的立法成果从总体上来看,电子交易立法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电子交易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EDI立法。EDI即电子数据交换,这是一种利用电子技术传输和交换商业贸易单据的方式。自从60年代末开始采用EDI

5、方式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至今已经逐步趋向完善。1990年,联合国正式推出UN/EDIFACT标准,并且被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为国际标准ISO9735,这套标准为电子商务的推广奠定基础。1990年,随着国际商会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解释通则等修改版本,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电子提单规则等文件,电子商务活动规范逐步趋向成熟。进入90年代以来,INTERNET的迅速推广对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巨大冲击,传统意义的电子商务也迅速过渡到以INTERNET交易媒介。关于电子交易的立法,世界各组织和国家的主要立法情况如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探讨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可以上溯至80年代,当时的联

6、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在第十五届会议上正式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问题,在第十八届会议上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报告,建议各国政府确认如: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从此,贸法会就一直致力于扫清电子商务在签字、书面形式和认证等方面的法律障碍。1993年,贸法会在维也纳召开26届大会,全面审议世界上第一部EDI统一法草案-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手段有关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1996年贸法会正式决定将“电子数据交换”改称“电子商务”。同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贸法会起草的电子商业示范法,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也是最有价值的关于电

7、子商务的法律文件。在这份法律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电子交易的流程,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电子签名、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数据电文的收讫和发出时间、地点等均作了详细规定。虽然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正如示范法的颁布指南中所言,示范法的作用重点在于“示范”而不在于“强制”,“其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清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示范法的另外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为世界各国研究电子交易立法提

8、供了一种简洁实用的立法技术-“功能对等法”,它的含义是指对传统法律规范下的调整对象进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分析,然后将其与电子信息相比较,力图使符合比较结果的电子信息能够纳入传统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使之有法可循,例如:法律规定大多数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采取书面形式的目的和功能包括:能让人阅读;可长期保存;可复制;可通过鉴定签名对内容加以识别和确认;是司法机构可以普遍接受的形式等等。通过将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信息与传统书面要求的目的和功能进行比较,如果电子信息可以达到上述要求,则应视为符合传统法律规范的要求,例如示范法中对“书面形式”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而该信息包含在为了以

9、后参考可以进入的数据信息当中,则该信息符合书面要求。”关于“签名”则规定,“法律规定需要签名的,如果数据信息符合以下条件,则符合签名要求:使用了某种方法确定此人,并能说明此人已经同意该信息数据中的内容;该方法是可信的,并且对生成或者传送该信息的目的是合适的。”自示范法颁布以后,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考了示范法的规定,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世界贸易组织1998年5月,WTO的132个成员国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1年内免征互联网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1998年9月,WTO总务理事会通过了一个极具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工作方案;1999年9月,通过了

10、一项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就电子合同实施中的电子签名问题作了初步的规定。、美国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在电子商务这场世纪风暴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的前列。而其制胜的武器在于机具前瞻性的法制规范建设。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就公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用于敷设全美的信息网络,数年之后正是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电子交易行为的法律-犹他州数字签名法。1998年8月,美国伊利诺伊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安全专门立法-电子商务安全法。这些

11、立法成果使美国在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宣布即将制定电子商务法。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州、甚至跨国性,为了避免各州之间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全美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这部法律实际上是一部网络商业合同法,其中许多规定是根据美国合同法和统一商法典制定。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1.支持和促进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信息交易;2.明确管辖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法律;3.通过商业惯例以及当事人的协议扩大商业惯例在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使用范围;4.

12、使之成为不同管辖范围共同适用的统一法。这部法律将美国传统商业合同法原则和现代电子信息紧密结合,有力促进了电子交易的发展。20xx年6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26票对4票的压倒性优势通过电子签名法,使得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为电子交易顺利进行扫清了障碍。、加拿大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的推广与应用,专门成立了电子商务委员会,负责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开展、法律框架筹备制定、协调政府与研究机构、用户之间的关系等事务。其国内电信网络建设的速度发展相当快,计算机普及率已经相当高,“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美国不相上下。加政府制定的关于电子交易的政策和法律包括:1、密码使用政策。1998年1

13、0月,联邦政府颁布电子商务加密政策,在维护法律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允许国内使用任何密码软件,不采取强制解密措施;2、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纲要。由工商部门负责起草,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网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所享有的权益;3、保护隐私权法案。由联邦工业部提出编号为C54立法的提案,旨在保护消费者在网上的个人信息;4、电子签名法律纲要。正式认可数字化签名和电子文件的合法性。1999年3月,加拿大通过统一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功能对等规则进行了规定,明确说明这些规则适用于人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使用电子文件的任何交易。第二部分为“合同”,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14、以及效力、电子文件收讫的承认以及发送和接收电子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三部分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当时的规则,选择使用电子文件。第四部分对货物的运输作出特别规定,允许在许多需要特别文件形式的领域中使用电子文件。、欧洲联盟1998年,欧盟首次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此后又于1998年发表欧盟电子签名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12月7日,欧盟通过统一数字签名规则,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20xx年3月,在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又通过了20xx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决定于本年度正式通过统一的电子

15、商务法。、英国在欧盟诸国中,英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速度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xx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英国政府的构想是到了20xx年,其电子商务的贸易总额将达到GDP4的规模。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20xx年6月,英国政府颁布的电子通信法案生效,该法案中包括了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新加坡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这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法案包括12部分:前言、电子记录与签名概述、网络服务供应者的义务、电子合同、安全电子记录与签字、电子签字的效力、与电子签字有关的一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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