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集中宣传参考资料—加重违法经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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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消费者协会解读新消法资料之四:加重违法经营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资料第四场 加重违法经营责任 一、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一)背景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具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从-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状况来看,波及广告的投诉为1306件,占当年总体投诉量的比例为.1%,为214件,占比为2.0%,为1072件,占比为1.8%。综合-状况,就投诉占比看,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用品、医疗、药物、医疗辅助用品、旅游和照摄像产品等投诉中波及广告投诉的比例相对较高;就投诉量看,销售、保健食

2、品、化妆用品、保健用品、移动电话、电信、食品、电视机等各类商品和服务波及广告的投诉量相对较高。消费者投诉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有,一是随意夸张功能,虚假承诺。有的号称“包治百病”,“无效退款”;“迅速瘦身,两日瘦身斤、1斤、15斤。”二是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如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具有的 “治愈率极高”、有效率达百分之多少的用语。三是运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四是存在不具有资质也做广告的状况。五是运用广告进行欺骗,特别是在某些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六是尚有某些媒体发布的广告中,涉及波及农业迅速致富的虚假信息,导致农民损失很大。 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1

3、件,其中波及虚假宣传的占2.5%,远远高于虚假宣传在总投诉中所占的比重。某些通过媒体购物、流动讲座购买的保健品投诉,由于跨地区、波及环节多、经营者身份不明等因素,往往难以解决。有些老年人经受不住某些保健品违规疗效宣传的误导,购买食用或使用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耽误了治疗时机。 (二)解读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运用虚假广告或者其她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规定补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祈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

4、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社会团队或者其她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她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要点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状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三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涉及消费者祈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当补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

5、的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队或其她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三)案例 案例1: 11月,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二套晚上10点左右有个有关治风湿的奇骨胶囊的广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经查,该广告中的奇骨胶囊并非药物,属保健品,有关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案例2: 1月,消费者杜先生根据9月某日报的广告“股骨头坏死-9大革命”“服用7至1日,无效退款”购买药物,使用后药物无效,规定退货,但具体销售公司已不存在。经调解,该日报承当了

6、相应补偿责任。 二、提高惩罚性补偿数额 (一)背景老式立法观念中,主张有损害才有补偿,是填平损害原则,即有一赔一,有二赔二。但是,所谓损害应当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二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三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相比个人的损失,后两方面的损害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更大,付出的社会成本更高。欺诈危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其后果不应以简朴的个案衡量,应当加重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为此,国内借鉴英美法系的有关制度,在1994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发明性地将惩罚性补偿规定在该法第4条之中。消法颁布二十年来,这一最为闪光的条款对于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遏制欺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固然,惩罚性补偿理

7、念的确立也经历了不少曲折。1995年和196年,中消协关注社会上对“王海现象”的不同见解,两次召开“制止欺诈行为,贯彻加倍补偿”座谈会,加深了各界对消法第49条的理解。自19年开始,中消协每年推出一种年主题,集中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其中首个年主题就是“讲诚信、反欺诈”,再次扩大了对消法第4条的宣传。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领域日益拓展,有关第49条的合用也在进一步探讨。,四川成都汽车消费诉讼案件中,消费者一审二审败诉,本地法院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不应合用消法予以调节为由,驳回消费者提起的加倍补偿诉讼祈求。该判决

8、做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与否应受消法调节,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高度注重,并刊登观点:“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节范畴”。此案引起学术界极大注重,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与中消协联合召开315案例评析会,邀请法学专家专门就此进行分析,肯定了另一起汽车消费诉讼中,四川省达州中院合用加倍补偿判汽车经营公司加倍补偿的案例。后来,四川省高院为此撰写了省内判例指引意见,明确消法第条合用问题。 惩罚性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鼓励消费者的积极维权意愿,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增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新消法在原有惩罚性补偿规定的基本上,进一步做出了新的

9、规定。(二)解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或者其她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补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规定精神损害补偿。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规定增长补偿其受到的损失,增长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长补偿的金额局限性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10、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者其她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规定经营者根据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补偿损失,并有权规定所受损失二倍如下的惩罚性补偿。 要点新消法在惩罚性补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节,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补偿数额,由过去的增长补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高到目前的增长补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补偿金,解决了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补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者其

11、她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状况依法规定补偿损失外,尚有权规定所受损失两倍如下的惩罚性补偿。以导致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也许涉及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补偿等,计算惩罚性补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惩罚性补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三)案例 案例: 4月0日,南昌市消费者黎某在某电视台购物广告中看到,上海市某网络公司宣传的具有瑞士进口机芯、天然钻石、鳄鱼表带的某品牌手表套表(每套5块手表),非常心动。月29日黎某与该网络公司联系并定购了两套金钻手表,拆箱后发现表带皮质并非鳄

12、鱼皮质;而箱内并未发现购物发票。5月5日黎某来到某品牌钟表店征询,店中技术人员告知该套表不是瑞士进口机芯。投诉到消协,经查看该商品外包装及阐明书后,未发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等标记,属“三无产品”。经调解,退回消费者黎某货款2万余元,并做加倍补偿。案例: 月,消费者朱某以2.万元的价格,从四川某公司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初,一位知情人告诉朱敏,她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该车在运送过程中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变形。从当事出租车司机、本地交警支队以及有关保险公司那里,朱某相继找到了确凿证据。4月,朱某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祈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四川某公司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

13、倍补偿。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祈求,鉴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补偿原告28.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此后,被告又向四川省高档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1月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于月按法院判决执行完毕。 三、提高行政罚款上限(一)背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波及公共利益的维护,政府对此负有重要责任。新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贯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畴内,采用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保护是消费维权的坚强后盾

14、。行政惩罚是加强行政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过去,在消费领域的行政惩罚额度过低,难以对违法经营者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此,新消法做出了相应调节。 (二)解读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对惩罚机关和惩罚方式有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她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如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规定的;

15、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裁减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她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查、检疫而未检查、检疫或者伪造检查、检疫成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回绝或者迟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用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解决、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补偿损失的规定,故意迟延或者无理回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惩罚的其她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罚外,惩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发布。 要点 诚实守信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序良俗的核心理念,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柱石。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多种问题,新消法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规定经营者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增长经营者义务、责任的同步,强化有关行政保护力度,具体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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