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1985年10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I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 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 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洵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 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上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PH、色度、水温除外)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原有单位 新建单位 原有单位 新建单位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01 0.005 0.002 0.01 0.002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01 0.03 0.02 0.05 0.02 3 六价铬化合物 0.05 0.3 0.2 0.5 0.2 4 三价铬化合物 0.5 1.5 1.0 2.0 1.0 5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04 0.2 0.1 0.2 0.1 6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0.1 0.2 0.1 0.5 0.1 7 铜及其无机化合物 0.1 0.5 0.5 1.0 1.0 8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0.5 0.5 0.5 1.0 0.5 9 锌及其无机化合物 1.0 3.0 3.0 5.0 3.0 10 PH值 6.5-8.5 6.0-8.5 6.0-8.5 6.0-8.5 6.0-8.5 11 悬浮物 30 70 50 100 150* 300** 80 100* 200** 12 色度(倍) 10 50 50 80 80 13 水温(C) 30 35 35 35 35 14 生化需氧量(BOD5) 5 40 20 60 60 15 化学耗氧量(COD) 15 80 60 100 100 16 硫化物 0.01 0.3 0.2 1 0.5 17 挥发性酚 0.01 0.5 0.2 1 0.5 18 氰化物 0.05 0.4 0.2 0.5 0.5 19 总磷 0.1(果乐0.08) 0.5 0.3 0.5 0.3 20 矿物油 0.3 5 5 10 8 21 甲醛 0.5 1 0.5 2 1.5 22 硝基苯类 0.5 1 0.5 3 1 23 苯胺类 0.1 0.5 0.4 1.5 1 24 氯苯 0.02 0.1 0.05 0.2 0.1 25 苯系物 2.5 3 2.5 3 2.5 26 氟化物 1 3 2 8 4 27 显影剂TSS、CD-2、CD-3 0.2*** 2*** 1.5*** 4*** 2*** 28 可溶性固体总量 500 900 800 1200 1000 *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水力冲灰和尾矿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1000M35MM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T时排放的浓度 四、排入城市下水道(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PH、色度、水温除外) A标准 B标准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5 0.05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 0.1 3 六价铬化合物 0.5 0.5 4 三价铬化合物 2.0 2.0 5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 0.5 6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0 1.0 7 铜及其无机化合物 1.0 1.0 8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1.0 1.0 9 锌及其无机化合物 5.0 5.0 10 PH值 6-9小于5不准许排放 6-9小于5不准许排放 11 悬浮物 160 200* 500 12 色度(倍) 80*(***) 100* 13 水温(C) 35 35 14 生化需氧量(BOD5) 100 200* 500 15 化学耗氧量(COD) 150 300* 500 16 硫化物 1 10 17 挥发性酚 1 5 18 氰化物 0.5 10** 2 19 有机磷农药 0.5 1 20 矿物油 10 10 21 甲醛 2 22 硝基苯类 2 5 23 苯胺类 1 3 24 氯苯 0.2 25 苯系物 2.5 10 26 氟化物 5 10 27 显影剂TSS、CD-2、CD-3 3** 28 可溶性固体总量 1500 2000 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10 15 30 易沉固体(MG/L·15MIN) 10 10 31 油脂 50 100 *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1000M35MM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T时排放的浓度 ***为印染排水执行的标准 (1)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A标准 (2)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指已建成运转的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 2标准值 五、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执行国家《放射防护规定》医院、疗养院、其它医疗卫生单位排放的污水,执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六、凡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其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对污水转由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其原处理设施的停用或拆除,应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 七、监测办法: 1.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编制的《北京市工业废水统一监测方法》执行 2.本标准表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列号1 ̄8项污染物,在生产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其他污染物,在单位或单位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 八、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九、本标准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本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