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监管工作规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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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监管工作规范汇编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层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规范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水平,巩固监管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制定本规范的宗旨是为了明确职责、健全制度、简化流程、规范履职、防范风险。 第三条 基层监管是指我局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管理网格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条、块或条块结合的方法,按照监管规范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我局各单位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和职责分工,严格抓好落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机关设基层监管工作领

2、导小组,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规定配置基层监管力量; (二)审核市场监督管理所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对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划分机关科室与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事权,并按照事权划分要求对机关科室拟定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审查; (四)对机关科室拟定的监管频率、监管规范进行审查; (五)建立基层监管重要事项报告处置机制,明确上报渠道和处置流程; (六)对全年度的基层监管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七)其他应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机关科室按照事权划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事权划分规定,制

3、定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二)拟定必要的监管规范,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在监管中落实规范要求,同时配合基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督查考核工作; (三)以分层分类监管为目的,以提高监管效能为宗旨,综合考虑区域分布、人员配置等因素,拟设监管频率; (四)组织监管干部开展知识、技能培训; (五)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市场监督管理所上报的重要事项; (六)组织、实施应当由机关科室牵头开展的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 (七)其他应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人员分工、AB岗等日常工作制度; (二)组织制订市场监督管理所年度工作计划并安排落实;

4、 (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所与机关科室之间的工作联系; (四)定期召开所务会,研究部署监管工作,开展工作点评; (五)组织处置监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六)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所范围内的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 (七)其他应该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承担的工作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各机构按照分工承担以下几项或全部工作职责: (一)受上级委托负责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备案等工作;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无照取缔、案件查处、专项整治等工作; (四)负责相关材料

5、的汇总、统计上报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投诉件、举报件和信访件的分办工作; (六)协助所长做好与机关科室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九条 一般监管干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熟悉辖区基本情况,及时处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录入监管信息、报告重要事项; (二)按要求开展无照经营排查、疏导,参与无照经营取缔工作; (三)做好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工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发现案源线索,并按照内部分工参与案件查处; (五)做好有关行政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条 关于监管工作的基本规定: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根据人员配置、监管对象数量

6、、地域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内部工作模式。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对辖区进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应以街区、村居为基本单元,原则上每个管理网格的监管对象数量不得超过200户。 (三)管理网格的名称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该网格内的道路名称、建筑物名称、村居名称等命名。 (四)管理网格的名称统一设置为“*管理网格”,如XX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城中管理网格”。 第十一条 关于建立监管对象*的规定: (一)通过准入系统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监管对象,应在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基层监管系统进行建档,包括管理网格、监管项目等内容; (二)无法通过基层监管系统建档的监管对象,应建立必要的书式*,包

7、括负责人身份证明、从业许可证、地址、联系电话、主体类型等内容。同时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定期与相关的机关科室交换监管对象登记信息; (三)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建档数据修改和书式*管理; (四)监管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户口,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关于年度计划的规定: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年度计划是全年工作的内容、目标、方法的预先总体设定。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设定、工作进度安排、监管服务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年度计划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主持制定,在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发布,如有修改须经所务会讨论通过; (三)年度计划名称为“*所*年度工作计划”,如XX市场监

8、督管理所的“XX所202x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关于阶段计划的规定: (一)阶段计划是对年度计划的分解和某一阶段工作的布置。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的阶段性工作安排、上级机关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部署、所务会和所长办公会议工作部署; (二)阶段计划由所长或副所长在阶段计划起始日之前制定,每月至少制定1个阶段计划; (三)阶段计划名称为“*月*日*月*日阶段计划”,如XX市场监督管理所的“1月1日1月15日阶段计划”; (四)阶段计划到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小结、关闭。 第十四条 关于实施计划的规定: (一)实施计划是对年度计划和阶段计划的落实,包括上级下达的专项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是工作实施

9、的主要依据; (二)实施计划由监管组组长或监管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实施计划起始日之前制定,与阶段计划相关联; (三)实施计划名称为“*监管组(责任区)*月*日*月*日实施计划”,如“第一监管组1月1日1月15日实施计划”或“第二责任区1月1日1月15日实施计划”; (四)监管干部必须按照实施计划的内容添加相应的监管对象,并按照监管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管; (五)实施计划到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小结、关闭。 第十五条 关于专项计划的规定: (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专项计划; (二)专项计划是计划的特殊类型。主要针对上级部署的时间要求强、检查对象和范围明确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 (三)

10、专项计划的周期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内容来确定,但一般情况下不得制定跨年度的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到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小结、关闭; (四)专项计划名称为“*月*日*月*日关于*的专项计划”,如“1月1日1月31日关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专项计划”; 第十六条 开展日常监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时间、车辆。监管干部也应根据实施计划的内容,了解监管对象的信息,掌握监管工作要求,并携带监管对象名单、书式监管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指导文书、办案文书等必备的文书材料和设备。 第十七条 关于监管结果后续处置的规定: (一)监管结果分为未发现异常和异常两种状态,其中未发现异常包括未发现异常无需处

11、理、未发现异常需处理两种情况,异常状态包括异常无需处理、异常需处理、异常查无下落三种情况; (二)监管结果的适用: 1、未发现异常无需处理适用于监管结果为未发现异常的情况; 2、未发现异常需处理适用于监管结果为未发现异常,但是在监管中完成了行政指导服务、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的情况。属于此类监管结果的,应根据要求记录行政指导的具体内容或采集到的信用信息,一并录入基层监管系统; 3、异常无需处理适用于监管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当场已经改正的情况。属于此类监管结果的,应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改正情况等内容; 4、异常需处理适用于监管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

12、重应当给予行政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情况。属于此类监管结果的,应根据实际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属于应当予以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的还应制作相应的文书,属于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立案查处; 5、异常查无下落适用于监管对象查无下落的情况。属于此类监管结果的应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必要时可由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确认或进行现场拍照取证。 (三)对于异常状态的监管结果,监管干部除了现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记录监管结果外,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后续处理措施。 (四)经核实,对于有必要暂停监管的监管对象,应及时申请暂停监管,由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审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暂停监管条件的也应及时恢复监管。 第十八条

13、 关于监管记录的规定: (一)监管干部开展监管工作后,对于能够录入基层监管系统的监管记录应在5个工作日录入;对于不能录入基层监管系统的监管记录应制作必要的书式巡查记录表,记录监管现场的实际情况,经监管对象和2个以上监管干部签字确认; (二)书式监管记录的种类和使用: 1、属于一般监管类、特殊行业(一类)、特殊行业(二类)的监管对象,监管结果为未发现异常时,可采取列表形式记录监管结果,由各监管对象和2个以上监管干部签字确认; 2、属于一般监管类、特殊行业(一类)、特殊行业(二类)的监管对象,监管结果为异常时,应制作必要的书式监管记录表,如实记录监管情况,由监管对象和2个以上监管干部签字确认; 3

14、、属于食品行业、药械行业、餐饮行业的监管对象,无论监管结果是未发现异常还是异常,都应制作必要的书式监管记录表,如实记录监管情况,由监管对象和2个以上监管干部签字确认; 4、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需填写特定表格的,按规定填写并经监管对象和2个以上监管干部签字确认; (三)监管干部需将相应的书式监管记录表和相关的书式材料在实施计划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专人统一归档,书式监管记录表和相关的书式材料由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自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第十九条 关于督查考核的规定: (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全员绩效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项目、评分标准、考核方式以及奖惩措施等,并在全所范围内公布;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内部的督查考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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