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受让方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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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的风险防范摘 要 : 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股权的普遍方式,因股权转让而发生 的争议呈大量上升趋势。 作为股权转让中的受让方, 在经济浪潮中应当如何有效的 防范风险?本文将从事前、 事中、事后进行分析, 旨在探索出一条较为完备的风险 防范之路。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让方;风险防范一、进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调查为了在商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出资者的每一步都必小心谨慎, 因为风险无 处不在。为了对自己的出资胸有成竹, 受让方在决定受让股份以前就应当对目标公 司作全面且充分的调查, 通过事前调查发现风险, 判断风险的性质、 程度以及对受 让方进入公司

2、后的影响和后果, 在此基础上才进一步确定是否受让该目标公司的股 权。一般说来,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的事前调查包括以下内容: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目标公司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可能造成受让方的重大损失。 这方面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目标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 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等; 若目标公司的经营 业务需要特定的资质证明或认证, 如建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 则必须具备相应 的特殊资质。2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调查应当包括审查目标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以及股权结构的变革过程的合法、 合规性。然后进一步审查目标公司各股

3、东出资的合法、 合规性, 重点是审查股东出 资方式、数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出资后是否有抽回、各种形 式的转让等。3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特别是土地使用权、 房产权、主要机械设备的所有权、 专利权、 商标权利等, 应该是完整无瑕疵的为目标公司合法拥有的。 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 产权关系、保证目标公司的财产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后遗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及房产、 设备的权利及限制。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 土 地是有偿出让使用权的资产, 而土地必须与地上附着物一起出让、 设置抵押等。 土 地房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权利状况, 以划拨方式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工业用

4、地 和商业开发用地;拥有 70 年使用权和仅剩余 10 年、 20 年使用权的土地的价值相 差甚大。 抵押的土地和房产的转让会受到限制, 有没有设定抵押, 价值上也有相当 的差距。因此需要事先对其权利状况加以注意。另外,对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审查也很重要, 因为在一些公司, 以知识产权 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远高于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专利、商标都可以通过注册 而得到保护; 技术秘密和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 虽不公开但同样受法律保护。 上述 知识产权可以是目标公司直接所有; 也可能是仅拥有所有权人授予的使用许可; 或 目标公司已许可他人使用, 应对上述知识产权的细节进行全面的审查。 对于注册的

5、知识产权要包括对注册和续展费用支付情况的审查, 有关专利的到期日期应予以特 别的注意, 对商标应当确认注册权人的适度使用情况, 对于根据许可证而享有的权 利或因许可而限制使用的情况, 应当对相应的许可协议进行审查, 以确保不存在有 关因股权的转让而终止许可的条款。 上述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股权转让后能继续使 用上述无形资产并从中获益。4目标公司合同、债务文件的审查审查目标公司的对外书面合约, 更是不可或缺的调查内容之一。 重点是对合同 的主体、内容进行审查, 要了解上述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的条款和其他限制性 条款,特别要注意目标公司有新股东加入后或控制权改变后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合 同中对解除

6、合同问题的约定及由此而带来的影响也要予以关注。在债务方面,应审查目标公司所牵涉的重大债务偿还情况,注意其债务数额、 偿还期限、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限制等。 例如有的公司债务合同中规 定维持某种负债比率, 不准股权转移半数以上, 否则须立即偿还债务。 对这些合同 关系,股权变化后可能有立即偿还债务的压力,应及早察觉。还应注意对其他合同的审查, 如外包加工合同、 与下游代理商、 上游供应商的 合作合同、 员工雇佣合同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同等, 看合同是否合理, 是 否有其他限制。这些都会影响到进入公司后公司的动作是否会和受让方预期的效果 一样,惟有事先知道,才能作出判断。5目标公司

7、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除了公司对外有关的合同、 所有权的权属凭证、 公司组织上的法律文件等均需 详细调查外, 对公司过去及目前所涉及的诉讼案件更应加以了解, 因为这些诉讼案 件会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的利益。这些可通过以下内容的审查来确定: 第一,与目标公司的业务相关的较大金额 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第二,与目标公司有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能发生的足以影 响其经营、财务状况的诉讼资料,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第三, 了解目标公司是否因为环保、 税收、产品责任、 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受到过或正在接 受相应行政处罚。以上信息是我们在事前调查中应了解到的, 但在实践中, 要得到如此全面且充

8、分的信息却很不容易,我们只有尽可能的通过以下渠道来获得:1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律师是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的专业人士。 特别是专门研究和经办这方面业务的 律师,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不但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了解其中的操作技巧, 知道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发现和解决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大 量实践反复证明,能得到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比无律师的专业意见存在着明显优势。2积极争取股权转让人和目标公司的配合直接通过转让人进行调查, 是获得信息是否迅速、 高效的关键。 转让人作为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对公司的情况一定熟悉。 而且作为股权转让中的出让人, 他也 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 应当把公司的运

9、作情况、 财务状况等所有可能影响受让人决 定是否接受转让的情况告知受让人。另外,争取目标公司的配合也是一有效途径。 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文件, 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 财务报表、 各种权利的证 明文件、 主要资产目录等, 这些文件在目标公司同意转让并积极配合的时候, 是比 较容易得到的。3登记机关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如发生变更, 也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登记部 门进行变更登记。 因此, 可以到目标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了解目标 公司的成立日期、性质、章程、注册资本和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根据我国

10、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或抵押也必须进行相应的登记。 从土地登记机构处, 了解有关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利、 合同、 各种物权担保和抵 押、限制性保证和法定负担等情况。4目标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当地政府 (包括相关职能部门) 是极为重要的信息来源处, 我们可以了解到有 无可以影响目标公司资产的诸如征用、 搬迁、停建改建的远近期计划; 目标公司日 前享受的当地政府所给与的各种优惠政策, 特别是税收方面的优惠。 目标公司所涉 及的有关环保问题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解。5其他渠道受让方还可以通过与目标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计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接触, 从而 更准确的把握目标公司的整体

11、情况; 在可能的情况下, 就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的问题,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 还可以通过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公司 的情报、资料进一步了解情况,如目标公司在公开的传媒如报纸、公告、公司自制 的宣传材料、互联网站等进行的一些披露和介绍。二、完整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基于以上通过事前调查获得的信息, 受让人可以更加自信的作出是否受让目标 公司股权的决定。 一旦决定受让该目标公司的股权, 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完整的 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 因为法律是最好的风险防范的手段, 法律的设计、 制定本身 就是为了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因此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是风险防范最起码的要 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12、东转让出资是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 东、公司本身和股权受让人的利益, 因此, 法律对股东出资转让程序都做了严格的 规定。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一 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转让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此时应当注意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 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对

13、转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进行资产评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3 条规定,“国家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 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 ”所以,转让的出资如果是 国有股,那么对这部分国有股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对 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欲受让出资的新股东(受让人) 若以上述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 )第 24 条之规定,也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对 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3签订转让出资

14、的协议。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转让 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的股东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 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 转让 的程序、 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 该协议应当尽可能的详尽, 使其能作为 有效的法律文书来规范双方的行为。实践中, 应当注意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的义务条款。 一般情况下, 转让协议的签 定与股权的实际转让之间有一个过渡期。 而这个期间, 对于双方而言, 都是相当敏 感和慎重的。对于受让方,因股权尚未正式转移,未能取得股东的合法身份,从而 无法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但目标公司的任何举措都与自身的利益有必然联 系;对于转让方,因股权转让已基本定局,可能出现降低经营

15、意愿、怠于管理的现 象,从而影响公司的收益。 因此,受让方应当特别的注意在此期间对转让方的限制, 如可以在协议中规定: 转让方应在过渡期内妥善经营管理公司的一切业务; 在目标 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受让方派出先期管理人,对经营和交接工作进行督导等等。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 根据( 中外合资企业法 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务 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 册。公司法第 30、31、36 条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 了

16、规定: 股东转让出资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 住所以及受人的出资额 记载于股东名册, 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虽然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责任, 但是 股东转让出资后, 在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之前, 股权的转让不具有对抗善 意第三人之效力。 因此, 为减少纠纷, 受让方应当积极的到公司要求办理股东名册 的变更登记。6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都有记载, 股东转让出资必 然引起股东结构及出资发生变化, 所以,按(公司法)第 38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必须召开股东会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监事, 受让人作 为新股东可提议要求股东会予以更换,可由其出任或委派新的董事或监事。7公司就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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