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设备买卖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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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腦設備買賣契約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向乙方訂購電腦周邊設備乙批,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第一條 標的物名稱、數量異常訊息告警平台數位化及相關電腦周邊設備(以下簡稱本專案),其規格、功能、數量等詳如附件一。第二條 安裝及安裝地點一、 乙方應負責以適合於甲方營業上正常作業用之方式,予以安裝。二、 安裝地點:第一資訊中心:新北市(詳細地址甲方另行告知)。第二資訊中心:台北市(詳細地址甲方另行告知)。第三條 價款總額本專案總價款共計新台幣(以下同)元整(含稅,以下同)。第四條 付款方式一、第一期:簽約後,甲方支付乙方定金元整(總價款百分之十

2、)。二、第二期:交貨安裝且功能測試完成後,甲方支付乙方價款元整(總價款百分之五十)。三、第三期:依第六條第五項完成驗收,乙方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支付元整(總價款百分之四十)。四、各期款項,均由乙方開立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於收到發票並經確認無誤後付款。第五條 履約期限一、 乙方應於106年8月31日(T日)前完成交貨安裝。二、 乙方應於T+70日前使系統上線開始作業,本契約所稱系統上線為應用系統軟體安裝於標的物上經測試合格通過後開始作業之日。三、 系統上線日後三十日內(即T+100日)使標的物主機與系統軟體均能正常運作,且無重大影響甲方作業之情事。第六條 點收安裝、測試及驗收一、 乙方應於約定日

3、將標的物運抵甲方指定地點,會同甲方依附件一所列品名、規格、數量等點收,若標的物非原廠新品,乙方應立即更換。二、 乙方應於完成點收後進行熱機測試,俟功能正常,始得通知甲方辦理安裝。三、 乙方應於完成安裝後,提請甲方會同測試,若測試結果不合格,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間內完成修正後,提請甲方測試。四、 乙方無論所為修正之次數多寡,應於第五條所定期限,完成相關作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逾期未能完成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五、 系統上線開始作業後三十日內標的物主機與系統軟體均能正常運作,且無重大影響甲方作業之情事時,即由乙方以書面提請甲方辦理驗收;驗收完成日以甲方確認驗收完成之書面所載日期為準

4、。第七條 保固維護一、保固期間:(一)乙方應自本專案驗收完成日起一年內,免費提供保固維護,以確保設備正常運作。(二)保固期內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標的物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二、保固保證金:乙方應於甲方支付尾款前,繳交_元整(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作為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間有任何保固範圍內之故障,乙方未依本條所定期限及方式完成維修時,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進行維修;保固保證金如有不足,乙方應負責賠償。保固期滿後,保固保證金如未動支或尚有餘額,應無息退還。三、維護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其間遇有國定假日者除外。四、保固維護方式:(一) 定期維護:乙方應於維護服務

5、時間內,每月派人至指定地點進行例行性之電腦設備軟硬體效能調整,以及每月總時數至少2小時之應用系統執行狀況檢測及最佳化調整,並將定期維護之紀錄乙份留存甲方。(二) 故障維修:1.維護標的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損壞,乙方應負免費維修之責任(含材料、工時等費用)。如經乙方證明維護標的之損壞係因天災、人為破壞或疏失、電源失調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應依甲方請求更換同種同等級新品,其價款按乙方成本價計收,由乙方另外開立發票,向甲方收費。2.乙方於維護服務時間內接獲甲方之請修通知,應指派合格之維修人員於2小時內回應並處理問題,或抵達甲方修護地點進行維修,並於當日內修復完成;到達及服務之時間均不受維護服務

6、時間限制,不得另行收取服務費。3.如甲方要求於維護服務時間外進行維修時,須事前通知乙方,乙方應按約定時間到達甲方修護地點,並於次一營業日前修復完成,且於完成修復可供使用後,再另行開立發票,向甲方收取服務費。計費標準如下:按每一人工小時2000元整,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超過一萬元整之部分以八折計收。但標的物之修護須在非甲方營業時間方可進行者,不得另行收取服務費。5.若標的物無法於48個工作小時內完成修復,則乙方需提供同等級之替代品供甲方使用,並於修復後以原件或新品換回。6.標的物於保固期間發生維護需求,若乙方之維護時程超逾本契約之保固期間,乙方仍應繼續無償解決原問題及其衍生問題。若修復後1個

7、月內再發生同一故障問題者,乙方仍應無條件免費再為修復。7.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上開各目規定之時限內進行維修者,則乙方不負維護遲延之責任。(三) 應用軟體修改及新增功能:維護標的物之應用軟體如需修改或新增功能者,乙方應依甲方之通知及需求辦理之,並應在測試環境進行測試,俟功能正常,經甲方認可後,再行安裝上線。(四) 協助維護標的物之搬遷:1.標的物安裝後,甲方因作業需要變更標的物之放置地點者,甲方得以書面限期通知乙方指派工程師與甲方協調移機事宜並估算移機費用(含材料、運費及人工小時,移機收費每一人一小時1000元整,超過1萬元整之部分以八折計收),經雙方議定移機費用後,乙方工程師應即進

8、行移機之工作。甲方若因緊急作業之需要,得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要求乙方先行施工,待完工後再依實際發生之移機費用向甲方收費。2.保固期間屆滿前乙方應提供20人工小時(含次要備援設備)不計費用之移機服務。3.標的物硬體設備變更安裝地點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對該硬體設備之線路進行理線及標籤之工作。乙方完成各次維護服務後,應提出維護紀錄報告供甲方確認。4.甲方於保固期間需要變更標的物之放置地點者,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時限,指派工程師會同甲方協調移機事宜及作必要之技術支援。若標的物有修改或更動,乙方亦應派員至甲方處所安裝。(五) 維護標的物發生故障經乙方修復或更換新品後,如仍發生故障,乙方應無條件再為修復或更換新品

9、,並於故障後14日內主動提出說明。(六) 磁碟機發生故障須更換時,汰換下來之故障磁碟機,乙方須負責清除該磁碟機上所有資料。若故障磁碟機屬於存放管制級檔案磁碟機,因故無法清除時,甲方得保留該顆故障磁碟機。五、若標的物發生故障致有影響甲方正常作業之虞時,乙方應負責立即提供同型標的物,使甲方作業持續不中斷。第八條 擔保賠償條款一、 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物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形。甲方如因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者,乙方應即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之有利資料予甲方,並負責為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辯,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和解費用、律師服務

10、費或相關憑證所載金額,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五日內償付甲方;甲方亦得逕於應付乙方價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內扣抵。二、 本專案若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致甲方不得繼續使用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乙方並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按下列方式擇一解決:(一) 修改侵害部分,使本標的物不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二) 乙方取得他人授權,使甲方得依本契約規定繼續使用標的物。(三) 乙方於十五日內返還甲方就本標的物已給付之費用,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甲方則不得再使用本標的物。三、 甲方自行修改標的物,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使本標的物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者,應由甲

11、方自行負責。第九條 專案負責人員一、 雙方應就工作項目指定適當的專案負責人全權處理各該工作項目相關事宜。二、 任一方更換其專案負責人,應於事前書面通知對方。三、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時交付書面專案人員名單(附件二)予甲方,該名單內容應包含專案負責人及其所屬人員(包括:系統規劃經理、系統分析經理、專案經理)。該項人員名單,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更動。四、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時交付安裝計畫書、測試計畫書及功能測試表(附件三)予甲方。第十條 作業配合凡與本專案有關之其他系統設備及臨時裝置,由甲方交與其他承包商辦理者,乙方應與該承包商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乙方若與該承包商間產生爭議不能協調時,應通知甲方召集

12、協調解決,乙方與該承包商均應遵守協調所達成之決定,因工作不能協調或乙方不遵守協調決定致發生工作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情事等,而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第十一條 教育訓練一、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作業上使用之書籍、說明書及使用操作手冊,並應於安裝交貨前送達甲方。二、 乙方提供甲方之書籍、說明書及使用操作手冊如有更新或變動,乙方應立即免費提供甲方。三、 乙方應提供至少6小時之國內教育訓練課程予甲方,參加受訓人員以20人為限,訓練所需教材及器材,由乙方提供。課程由雙方協調另訂之。第十二條 作業系統更新保固期間內甲方有更新(Update)作業系統需求或作業系統有發佈版本升級 (Upgrade

13、)時,乙方應免費提供更新與詳細升退版本步驟文件。第十三條 擔保一、 乙方應於簽約時繳交元整(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該保證金得為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台灣銀行即期支票、或無記名公債、或辦妥質權設定予甲方並經簽發銀行承諾抛棄行使抵銷權之銀行存單,或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書或擔保信用狀。甲方應於乙方履行契約,經驗收完成後無息歸還予乙方,或解免其責任。乙方有依本契約應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情事者,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或向銀行行使權利請求付款。本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解除或終止者,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或行使相關擔保權利。二、 乙方應依甲方請求,於合理期間內,提供本案電腦系統

14、與原廠公告之各廠牌電腦相連接所需之技術(包含技術資料及技術支援等)。三、 本案購置之任何軟體與硬體設備,若於兩年內再次採購相同機型或同等級設備,其設備單價不得高於本次設備單價。第十四條 移轉限制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乙方亦不得將本契約轉包予他人。第十五條 罰則一、 乙方若不能依本契約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期限完成各項工作者,每逾一日,應支付按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以不超過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為限。二、 乙方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運抵之標的物中有非屬原廠新品之情事者,應支付該項設備售價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三、 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

15、形外,甲方遲延付款或所開立之支票不獲兌現時,乙方除請求償付所欠款項外,並得請求甲方加給依法定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四、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事時,經甲方以書面限期履行而仍不履行時,乙方應按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如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第十六條 契約之解除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期限,逾期達六十日時,或乙方支付違約金累計超過總價二分之一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二、除前項因履行遲延而解除本契約之情形外,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經他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他方得解除本契約,違約之一方尚應賠償他方損害(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三、解除本契約後,乙方應將所有屬甲方之文件、設備等於五日內歸還甲方,甲方並得請求乙方返還甲方已付之所有款項。第十七條 契約之修改一、 本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二、 任一方給予他方任何優惠,不構成本契約有關條款之變更。任一方未行使其依本契約對他方享有之某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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