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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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第一条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 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 排,自

2、治区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由盟市、旗县财政逐步安排、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盟市应搞好规划、 划分任务、分清责任、落实资金。中央补偿基金和自治区补助原则上待盟市、旗县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 后再予以安排。第四条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 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地方公益林林地 中的有林地、流林地和灌木林地。第五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 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 元用 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偿性支出用于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

3、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 和林木抚育费。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两岸、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等区域区划的 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其中森林火灾预 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 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 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第六条 对不同权属的公益林

4、,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偿支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区域特点和管 护的难易程度等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用于专职护林员的工资或劳务性费用补助标准 一般为每亩2 元至3 元;用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费用补助标准一般为每亩0.5元至1 元。 补植、抚育和围护补助标准一般不应低于每亩1 元,并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和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二)集体林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执行国有林场有关规定。(三)

5、自然保护区内的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 有和集体林场经营管理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由自然保 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 4.5 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与其签定管护合同,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 补植和抚育责任。(四)村(嘎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村(嘎查)集体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根 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由乡(苏木、镇)林业工作站汇总后,报旗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后执行。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理的,专职护林员的劳务费用一般不低于每亩 3元,其他补植和抚育补助由乡(苏 木、镇)林业工作站

6、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旗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五)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公益林营造、 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六)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可分别参产上述情况办理。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 保护和管理公益林所必须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 收等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提取和列支。各级财政部 门不得因享受补偿基金而减少对林业发展的投入。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上年度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 查并上报。盟市财政部门

7、同 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 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当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厅。申请报 告包括上年度国家重点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安排数额和使用情况、补偿基金检查总结情况、当年 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数额及安排计划(见附表 1和附表3)。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厅组织有关的财务和林业技术专家对盟市的报告进行严格的核查论证后,由自治 区财政厅同林业厅于每年 3 月31 日之前,向财政部上报当年中央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公益林资源的管理规定,对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森林 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

8、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 盟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2 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林业厅(见附表2)。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自 治区林业厅于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并抄报财政部。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核定获得补偿支出的人员数,补偿性支出实行定额管理, 对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业厅统一编制公共管护支出三年规划和当年实施计划,上报财政部和国 家林业局备案。规划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编报。公共管护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厅总额控制。按照集中使用、 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同林业部门根据公益林建设实际

9、需要安排资金。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统一在天保工程专户中存储,如无天保工程专户,盟市、旗县财政部 门的农牧业科(股)要设立专户和专账,实行独立核算,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旗县财 政部门要采取报账制方式拨付补偿性支出,也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将补偿性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 保兑现。财政部门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公益林管护支出凭证严格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对不符合上述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条规定的,自治区财政厅暂不拨付或不予拨付补偿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对上年度补偿基金安排、使 用、

10、管理等情况检查合格后,再逐有拨付补偿基金。也可预先拨付一部分补偿基金,待检查合格后再全额 拨付。第十四条 报账人在报贩时要提供管护人员名单、定额标准、资金支付凭证、管护协议或合同、林权 证复印件、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等资料和有效报账凭证。旗县以下(含旗县)单位和个人,由旗县林业主管 部门汇总后向旗县财政部门报账;盟市属林场(自然保护区)涉及报账的,分别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账。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补偿性支出数额和批准的公共管 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 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征用、占用和因灾灭失的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厅 将相关林地地点和

11、面积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从下年度起停拨补偿基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 界定的公益林。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村集体等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自然 保护区内的林农,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定;村集体与林农个人签定管护合同;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 行政区域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签定管护合同。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补偿基金。公益林管护合同要作为支付管护人员费用的主要依据。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等管护单位,以及管护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管护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 式(见附表4 和附表5)。第十七条 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

12、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村集体等要将获得劳务费或 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 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部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按照 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自然 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独立核算。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专员 办和审计部门的审查,违反财经纪律

13、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凡截留挪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者以自有资金补拨,拒 不补拨的,财政部门从下年度起暂不予安排补偿基金。直到补拨为止。对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由自治 区林业厅提出建议同自治区财政厅适度扣减补偿基金。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厅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国家重点(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2、国家重点(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3、国家重点(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计划申请总表及表 3-1、表 3-2、表3-3 明细表4、林业部门与管护单位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5、管护单位与管护人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及表 5-1、表 5-2、表 5 一 3、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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