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促进就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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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民政局促进就业实施意见切实促进就业工作,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5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明确目标任务。一)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继续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

2、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二)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三)要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企业改革时。努力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二、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

3、政策支持体系。四)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放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认真做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6号)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继续执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最迟执行时间为20_年12月31日。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16号)规定,省就业服务卡发放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最迟可执行到20_年12月31日。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办法进行发放和管理。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五)审批截止日期为年底。年以后

4、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1.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

5、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3.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期确需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1年。贷款期

6、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标准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4.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就业和创业工作。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七)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建设和管理服务。因地制宜地建

7、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加快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就业创业园(街、区)要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

8、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优惠。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女性年满30周岁的人员;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且男性年满40周岁。6.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地人员;7.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8.军队退役人员、企业军转干部、烈军属;9.市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9、、单亲且抚养未成年人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岗位补贴。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上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九)个人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地调整补贴标准。灵活

10、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当年度养老保险费(按100%比例计算)20%予以补贴;对其中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及在缴费年度内全程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的分别按30%和50%予以补贴。其中在缴费年度内全程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的按50%予以补贴。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按100%比例计算)30%予以补贴。年缴费年度(年7月至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统计局发布的

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测算。按20%标准补贴的额度为88元/月,按30%标准补贴的额度为132元/月,按50%标准额度为220元/月。以后每年的补贴标准,按当年应缴养老保险缴费的额度相应核算。3.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元。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实现灵活就业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再次享受期满,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已享受满3年社保补贴的再次按规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享受期限可按规定延长至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时间自年7月起执行。具体办理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12、十)改善就业环境,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就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为各类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的各地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根据其扶持创业的成功率,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经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三、健全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十一)街道、乡镇全部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加强基

13、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根据皖编办118号文件精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有条件的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专管员(协理员)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全市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面积要达到4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行政村要有固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十二)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作用,提升基层就业服务工作水平。街道(乡镇)社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着力提升社区(行政村)服务水平和就业援助功能,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按规定落实

14、劳动保障专管员(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业务培训费用。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和人员编制。按照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各项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十四)进一步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实现网络互联,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管力度,严格职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

15、条件,提高其服务质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好统计和相关服务工作。十五)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按皖政51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十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按皖政51号文件规定。重点为招商引资企业(缺工企业)培养亟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四、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十七)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加强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建立动态管理、动态

16、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要实行兜底安置,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帮助其实现就业。扶持城市零就业家庭奖励补贴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逐级建立专项台帐,十八)加强对农村零转移就业农户的就业援助。对零转移就业农户的劳动力状况、技能状况、实现转移就业存在问题和困难进行全面调查。建立季统计、年度通报制度。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十九)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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