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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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目 录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3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5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5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6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8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10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3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15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16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17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19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11.12境内再投资专

2、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3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5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27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30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31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32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33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35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37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38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39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40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

3、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41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42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43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4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44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46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48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49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51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52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53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54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

4、金汇出55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56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57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58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59三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6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61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66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68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70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72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75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78注: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5、汇发201436号)要求,本指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2.本业务办理指引谨供参考,如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3.办理流程:企业按规定提供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于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 4.办理地点:沈阳市企业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办理,其他地市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外汇局办理。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24-23440237、23440236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一、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

6、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三、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

7、业务办理资料(相关市场主体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注销两年后可销毁),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五、银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首先确认申请人已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应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向外汇局办理报送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

8、资项下外汇业务。六、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除外)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七、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本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中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八、对于已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

9、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九、参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相关银行和申请人可按照试点政策办理所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十、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因客观原因需要超规定额度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以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业务需求,应及时上报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

10、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原则1.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2.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

11、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5. 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如,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以筹备组名义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

12、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8.国家外汇

13、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9.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4.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

14、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办理原则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

15、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5.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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