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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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

2、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第六条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它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

3、联合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的考试。单独考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命题的考试。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第八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

4、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第九条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

5、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六)制定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并对全国推免生工作进行管理。(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八)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

6、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三)组织本省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四)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五)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六)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七)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

7、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八)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九)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第十二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第十三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8、订必要的实施细则。(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公布。(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八)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九)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十)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

9、复查。(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五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十六条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第十七条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

10、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第四章报名第十八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六)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

11、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第十九条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2、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3、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第二十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4、(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年或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学术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

15、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第二十一条推免生须是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第二十二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第二十三条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第二十四条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第二十五条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第五章命题第二十六条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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