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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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 法及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 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 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 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第三条东南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是由学校根据法

2、律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 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既是学校专利管理的行政职能 部门,又是从事专利事务的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实行专利管理和专利代理一条龙服 务。第二章专利权的归属第四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 务发明: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 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 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

3、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 使用许可和转让。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 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条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 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第六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 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 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第三章专利的申报第七条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对

4、 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 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第八条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专利申请调查表”,并附上 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的院(系)负责人签具意见,加 盖公章后报知识产权办公室。第九条院(系)上报的申请项目,应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就其专利性和经济 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由校科技处审查。对决定上报的项目,由知识产权办公室 安排专利代理人负责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第十条凡决定申报的项目,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办理 代理人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工作。第十一条发明人应

5、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文献检索 报告;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附图及其说明等。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 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 和作必要的配合。第十三条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 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 利。第四章专利实施第十四条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须以书面 的形式签订协议,并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6、。第十五条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 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十六条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 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第十七条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单位 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第五章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第十八条发明人申报专利,应按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 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按江苏省专利管理局的专利代理费收费标准交纳代理 费。第十九条学校设立专利基金,对申请权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学 校支付申请费和

7、实质审查费,其它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的经费中支付。第二十条对专利申请发明人的奖励按照东南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执 行,对已授予专利权的本校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学校奖励项目发明人5000元/ 项,对已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项目发明人,学校给予1000元/项的奖励,奖励时 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工作条例、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

8、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 并依法设立中南大学专利中心。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 具体职责是: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校内的专利纠纷;组织专利知识 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中南大学专利 中心是由国防专利局批准、设立在我校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办理国防 专利申请及学校普通专利正式申请的各项事宜。第三条进行专利申请时,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 续,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判 定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需经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

9、位和 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第五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知识产权 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专利。第六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工作的 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 人,不应当被列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第七条校内不同的发明人、设计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 者发明人排名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知识产权办公室主持协商,协商不成由知识 产权办公室确定后,方可申请专利。第八条发明人、设计人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第

10、九条职务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知识产权办公室批 准,并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第二章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和咨询第十一条为了促进学校专利工作的发展,科研项目选题时,应当注意研究 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十二条申请专利时,发明人、设计人应当提交专利申报材料。发明人、 设计人应根据发明构思,在实验室或设计室进行诸方案试验或设计的基础上,选择 一、二个最佳实施方案,撰写中南大学专利申报书,作为申报专利的依据,同 时填写中南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知识产权办公 室。第十三条发明人、设计人提交专利申请

11、审批表的同时,应提交各种技术文 件,包括查阅文献总结报告、探索试验报告或正式试验报告、主要参考资料以及发 明人、设计人自己对该项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意见。第十四条根据发明人、设计人所提交的技术文件,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及时 与发明人、设计人一起研究技术文件,一起研究申请项目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确定是否申请专利。第十五条申请专利应当进行查新,由发明人、设计人委托文献检索服务机 构进行检索。第十六条经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同意申请专利的项目,由学校委托专利申 请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第十七条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建议发明人、设计人放弃专 利申请或者采取其它保护措施;若发明人、设

12、计人持不同意见时,由知识产权办公 室审查处理。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十八条经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 利局往来的各种文件,须交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发明人、设计人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 专利权登记的有关事宜,并将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交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存档。第二十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发明人、设计人放弃专利权的,须报知 识产权办公室审查,知识产权办公室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 批。第二十一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无效、起诉侵权 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设计人应及时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一起研究对 策,制定相应

13、处理方案,报主管校长。第四章经费和专利资助资金第二十二条申请专利必须缴纳费用。职务发明的申请费用由发明人从科研 课题经费中支付,计入该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本。为简化财务支付的手续,知识产权 办公室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以便统一对外支付。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利申请 费、代理费、维持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和授权后当年年费。各种专利的收费标 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未缴纳费用者,一般不给予申请专 利。取得专利证书后,由科研课题组继续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专利申请资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具有产业化前景、 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每项专利申请资助金额为2000元。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审 批,经审批符合资助条件者,由知识产权办公室支付申请费用,并到知识产权办公 室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第五章专利的实施和奖酬第二十四条专利权被授予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奖 金。第二十五条专利技术实施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 酬。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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