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目前政策及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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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三类股东是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方案和信托方案的总称,日前由于对三类股东是否满足拟IPO企业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存在一定争议,导致大量含有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三板转板A股IPO企业的上市之路停滞不前,甚至有三类股东抓住了这一商机,专门投资拟IPO的新三板公司从而要求大股东以合理回报回购股份赚取稳定收益。新三板公司圣泉集团董事长唐一林在2021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尽快明确三类股东作为拟IPO企业股东的合法资格的建议。近日,证监会对这份议案的作出了正式答复称针对局部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异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并获受

2、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2021年7月7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上致辞称基金业协会正在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已向证监会积极反映并提出解决思路,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基金业协会提出的解决思路是从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开场,严格按基金法要求规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透明、真实有效。这一解决思路沿袭了新三板市场上对三类股东问题的解决方式,让基金业协会对金融产品的备案管理与证监会的IPO审核相衔接,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此外,在

3、近期过会的万马科技案例中,即使并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证监会也在反响问题中要求万马科技标明属于资管方案、信托方案、契约型基金的发行人股东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适当性,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构造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这一案例也被市场解读为证监会明确了三类股东需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的审核方向。下面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梳理、已上市工程案例分析、正在审核案例情况几方面对三类股东问题的现有情况进展全面的梳理。政策法规梳理截止目前,A股IPO中的三类股东问题相关的重要法律及政策性文件梳理如下表:表一:三类股东相关政策法规汇总时间文件名称类型容备注2021 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部门规章第

4、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IPO中对于发行人股权清晰的根本规定。2021 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方法部门规章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2021年12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部门规性文件股份公司股权构造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复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

5、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方案以及其他金融方案进展持股的,如果该金融方案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运作,且已经承受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展股份复原或转为直接持股。提出承受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方案和其他金融方案无需复原股份或转为直接持股。2021年12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方法部门规章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代持、信托持股的需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021 年10月股转公司机构业

6、务问答一自律规则依法设立、规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承受证券监视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方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方案、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展股份复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明确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方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方案、契约型私募基金三板挂牌时不需股份复原2021 年4月窗口指导监管层通知各家中介机构,拟申报IPO的企业股东中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方案和信托方案的,按照证监会要求,其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申报前清理。监管曾提出三类股东必需清理要求,已申报材料只收不审。2021年3月上交所企业改制上市30问新三板挂牌公司

7、IPO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主要有:2对于信托方案、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方案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因此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根底上审慎决策。提示拟上市公司慎重引进三类股东2021年7月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讲话在登记备案中全面落实基金法要求,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关于三类股东问题,协会已经积极反映,提出了解决思路,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已经在个案上取得成功突破。应当认识到,IPO要对公众投资者负责,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性有严格要求。由于私募产品承受规监管的时间较短,各类私募产品真实形态

8、复杂,明股实债、变相融资问题,层层嵌套、持有人权利不清问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职责错位问题等多有出现,如果违背基金法的诸多做法得不到规,自然也很难享有基金法提供的支持和保护。基金业协会将从登记备案开场,严格按基金法要求规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透明、真实有效,在此根底上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基金业协会拟通过登记备案管理推动解决三类股东问题,向证监会提出解决思路2021年7月证监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2号建议的答复针对局部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三类股东即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方案和信托方案的问题,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异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

9、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并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证监会在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三类股东难题有望得到明确答案已成功上市工程案例三类股东问题在个案上已取得成功突破,截止目前,股权构造中含有三类股东的已过会IPO案例仅有长川科技、碳元科技、海辰药业、常熟汽饰和中原证券5个案例。该等案例的证监会问询及回复的简要情况总结如下表证监会反响问题及回复详情请见:已过会案例反响及回复摘录。表二:已成功上市的含三类股东案例公司名称审核通过时间上市板块三类股东

10、情况反响情况概述长川科技2021年03月13日深交所创业板1发行人三级股东天堂硅谷资管对天堂硅谷盈丰有限合伙出资的资金来源为契约型基金;2发行人三级股东新三板挂牌公司硅谷天堂的股东包含资管方案、契约式基金、信托方案一轮反响:问到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回复:披露了股东天堂硅谷合丰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资委的股权构造图,其中:1发行人三级股东天堂硅谷资管对天堂硅谷盈丰有限合伙出资的资金来源为契约型基金该基金已进展了备案,披露了16位自然人投资人的根本情况,并核查了自然人的出资来源、及是否有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2另外发行人三级股东硅谷天堂

11、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披露了其股东中含资产管理方案、契约型基金、信托方案共27户,合计持股比例为2.82%,未披露及进一步核查其具体情况碳元科技2021年01月23日上交所发行人三级股东招商财富通过2个专项资管方案认购金石泽汇的财产份额一轮反响:要求对发行人目前股权构造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股东的适格性、股权是否清晰稳定发说明确意见回复:披露了各新增股东穿透至最终控制人的股权构造图,并根据最终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表意见发行人目前股权构造中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二轮反响:要求对发行人股东上是否存在资产管理方案与信托方案,并对于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稳定发说明确意见回复:此次披露三级股东招商财富通

12、过2个专项资管方案认购金石泽汇的财产份额,2个专项资管方案的委托人分别为29人和53人,且已进展了备案。律师认为,招商财富通过资管方案持股权属清晰,不会对发行人股权构造清晰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且招商财富通过一样方式投资海辰药业、常熟汽饰并成功上市。发行人其他股东的上层股东中不存在资管方案或信托方案海辰药业2021年12月02日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人二级股东招商财富通过4个专项资管方案认购高投创新科技财产份额反响问题中均未提出关于非自然人股东是否有股权代持、股东中是否存在资管方案问题。律师在回复关于高投创新科技是否为国有股东问题时披露招商财富通过4个专项资管方案认购高投创新科技财产份额。该4个专项资管

13、方案均已备案,委托人共计4个自然人,但未披露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常熟汽饰2021年11月09日上交所发行人三级股东招商财富通过2个专项资管方案认购金石泽汇的财产份额一轮反响:要求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况。回复:本案例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发行人股权构造中含三类股东情形,但我们注意到其二级股东含金石泽汇,与碳元科技案例中含有三类股东情形的主体一样,招商财富通过2个专项资管方案认购金石泽汇的财产份额。在回复中,因金石泽汇是发行人合伙企业股东资本的有限合伙人,而资本作为合伙企业股东并非证监会问询到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况的核查围之,因此律师未对上层含有

14、资管方案的资本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况进展核查或发表意见。中原证券2021年11月09日上交所资股第二大股东为渤海基金管理的契约式基金一轮反响:要求就发行人股东是否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情形进展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渤海基金代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60,800万股股份,渤海基金作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渤海基金公司代表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原证券亦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不属于未经批准委托持股的情形。发行人资股股东中不存在未经批准的委托、信托等代持情形。除中原证券外,其他四个案例均为三类股东通过嵌套有限合伙间接入股拟上市公司的情形。由于目前

15、实践中工商部门尚未承受将三类股东直接登记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因此一般将资产管理人登记为出资人,并作为名义股东,代持三类股东的出资。从这四个案例的审核情况来看,证监会对于股权架构中的三类股东问题的关注程度和披露要逐渐加强的,最新的长川科技案例中甚至详细披露了契约型基金16位自然人投资人的根本情况,并核查了投资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归纳有限的5个过会的案例,可以初步总结出三类股东过会条件:1. 按照规定履行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2. 权益持有人防止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否则可能涉及利益输送问题;3. 构造尽量简单防止出现构造化安排、尽量减少权益持有人;4. 相关产品尽量设置较长的存续期限,以防止出现审核过程中清盘等情况影响股权构造的稳定性或引发纠纷。正在审核案例情况目前,受三类股东问题困扰最严重的的新三板转板公司在个案上仍未取得突破。根据笔者统计,目前已有14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IPO申请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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