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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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 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环境保护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3)xx保护、用户补偿和对破坏者的惩罚;(4)污染者应负责处理、恢复和赔偿损失。第四条市、区、县xx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 环境保护目标,并将环境保护投资纳入本级xx预算。第五条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

2、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 对xx及其各级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上级xx对下一级xx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向社 会公布。第六条本市各级xx组织开展全民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xx媒体要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对破坏生态、污 染环境的行为和环境监管进行公开报道,开展舆论监督。第七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所属环境执法监督机构在法定权限内负责具体的环境监督 工作。xx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

3、)xx要明确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环保工作,并提供专兼 职人员开展环保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享有良好的环境,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提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遭受环境污染危害或者损失的,有权提起诉讼,消除危害, 赔偿损失。对在保护和改善市、区、县环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第九条市、区、县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编制和公布本行政区 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 关部门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

4、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和城市区域噪声环 境功能区划,报xx批准后实施。市、县xx及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 事件等环境信息。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相关第十四条市、区、县xx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按照xx 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划定畜禽禁养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组织编 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在申请营业执照

5、前,应当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采用的 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 位应当进行以xx为重点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如发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出入,产生负面 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环境影响后评 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也可以指令建设单位进行环 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试生产。未经批准

6、不允许试生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试生产:(1) 配套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要求 和环保设施的设计要求;(2) 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的必要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3) 有合格的专业环保管理人员。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排放时间、标准、种类和总量内排放污 染物。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三个月内,向批准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在试生产期间确实达不到环保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 产

7、期间向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 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和拟实施的情况。验收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继续试生产。产品试制期8奴长不超过 一年。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经审批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按实际生产负荷 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待建设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建设单位 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正式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按照xx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 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禁止未取得排放污染

8、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 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 放污染物。第十九条禁止超过xx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超过xx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和其他xx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xx规定缴纳超 标准排污费,并限期治理。第二十条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计划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 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 控xx联网,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可以作为监管的依

9、据。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 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 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 务秘密。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xx应当加强对农村区域环境的管理,结合产业结构调 整,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倡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太阳 能等清洁能源,开展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 长激素。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xx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 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清除,防

10、止扩散。环境保护、农牧、林业、卫生、商检、科技、水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物种引进、转基因技 术或者产品生产、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xx应当统筹规划,推广使用天然气、电能及其他清 洁能源。在城市禁煤区及天然气管线敷设到的区域内禁止xx建燃煤锅炉及设施; 在控煤区及其他区域随着天然气管线的敷设拆除燃煤锅炉。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 以下措施:(一)拆除或者爆破建筑物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爆破的建筑物采取洒水、喷 淋等防尘措施;(二)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两米的

11、硬质密闭围栏,并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 化;(三)在施工工地堆放物料应当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料区应当设置硬质密闭 围挡,堆放的物料上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喷洒覆盖剂等措施。场地道路应当进 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冲洗;(四)高空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禁止 高空抛掷、扬撒;(五)装卸、搅拌、筛分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加装除尘设备等防尘措施;(六)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卸货空车应当清理干净,重xx密闭,不得 沿路泄漏、遗撒、飘散;(七)拆除建筑物和施工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 应当及时采取喷洒覆盖剂、洒水或者覆盖防尘网等措施;(八)在城市主要道

12、路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机动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实施 硬化,并定时洒水和清扫;(九)在施工工地内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 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入作业场地,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内的整洁;(十)闲置施工工地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二十六条禁止向大气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粉尘、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气 体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 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 烟尘污染的物质

13、。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排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辆,应当经有资质的 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 防治机构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和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中考、高考期间,禁止在考点周围一百米范 围内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前款规定情形下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当在 施工前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

14、时排污许可证,并在一定 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 超过xx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避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三十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不得使用高音 广播音响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在街道、广场、公园 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第三十一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在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 十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划、建设铁路、高速公路、城市高架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 区域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隔声屏障或者采取

15、其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噪 声污染。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xx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并根据xx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和保护需要划 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三十四条在湟水干支流西宁段河道内设置的排污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xx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 xx建、改建、扩建项 目确需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五条在湟水干支流西宁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严格限制采砂、取土、淘金等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发建设等确需采砂、取土的,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内违法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 路;禁止在河道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xx的有毒、有害原 料或者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 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该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xx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 xx环境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确保环境安全。第三十八条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应对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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