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义与落实方略-最新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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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意义与落实方略2017年 2 月 4 日,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 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 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 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据悉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 规中首次提出“惩戒”概念。 可现实教学中, 教师是否会因为担 心引来体罚的质疑而不敢行使惩戒的权利?惩戒如何才能成为 教育的合法、 有效手段, 用来警告学生的不良行为和震慑校园欺 凌事件?国外在教育惩戒方面有哪些明确的法规界定和实施细 则可资借鉴?此类问题, 引发笔者对教育惩戒权的内涵、 意义以 及实施方略等的深入思考。一、教

2、育惩戒权的内涵 综合归纳学界已有观点,惩戒,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惩治过 错来警戒, 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 从而避免 其再次发生, 以促进当事人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 从词义分析 来看,“惩”即惩处、惩罚,是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 目的。 在学校教育中, 惩戒是一种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 法,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负向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 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其失范行为的目的。换言之,教 育惩戒是实现教育管理的需要, 通过惩罚的方式或手段帮助学生 戒除不良习惯。学生的发展和学业进步是教育惩戒的根本出发点,使学生更好地社会化、成功成才是惩戒活动的最终目标。教

3、育惩戒权, 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 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依据教育法赋予它们的教 育权力, 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 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 一种教育管理权。 1 从其产生原因和属性来看,教育惩戒权产 生的人性动因是惩恶扬善,它不断发展的制度背景是“官师合 一”, 它的社会心理认同是私权公权化, 是家长“教令权”转让 为教师惩戒权, 属于委托性权力。 而从教育惩戒权的现代属性及 法律视野来看, 教师基于教育权而享有的管教权与家长基于亲权 而享有的管教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力。 亲权属于私法领域, 惩 戒权属于委托权,是一种公权力,属于公法领域。教育惩戒权是 指法

4、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 为维持纪律与秩序, 对于违反一 定义务者进行管教的权力。 2从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来看, 教育惩戒权可划分为教师惩戒权 和学校惩戒权两种。 二者的权限和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教育部的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2009)、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2016)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践中的做法,笔者总结出教 师惩戒权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批评、隔离、写检查、留置、剥夺某 种特殊权利如参加课外兴趣小组及春游秋游等权利、 罚作业、 罚 做某事、操行评定、叫家长和家访、“没收”学生物品、赔偿损 失等十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学校惩戒权则有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主要表现形式

5、。此外,在教育 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学校惩戒形式:停课、张贴通告、公开检 讨和点名批评、惩戒性转学等。国外的研究者则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和学校的教育惩戒权 融为一体, 甚至包括一定的“体罚”。 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及实 际运用中,较为常见的惩戒形式包括以下几种:训诫( Verbal reprimands )、隔离措施( Time out )、剥夺某种特权( Denial of privilege )、没收物品(Confiscation )、留校(Detention )、 警告( Warning )、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 ( Record of discipline )、 体罚和鞭打处罚 ( Corp

6、oral punishment )、停学和开除 ( Suspend & Expulsion )。 3 限于篇幅和个人视野,本文主要探讨中小学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问题。二、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意义 第一,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 是基于教师职业 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196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 关 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中就提出,教师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门职业, 教师是专业人员。“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 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3 ,这是 因为学校开门办学招收学生所依据的教育权, 不是来自家长的监 护权,不是受托于家长而形成的代理权, 也不是由于提供

7、某种服 务而形成的契约之权, 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以及行政上 的要求而获得的权利。 换言之, 教师由于公务性和专业性而享有 教育惩戒权。主要表现在:首先,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主要工作 者,教师以公权力为依据,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其 次,教师基于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专业权威等,结合教育环境 和教育对象的复杂性, 有自由选择教育内容、 措施和教法的权利; 最后,教育实践活动是在师生亲密关系中开展的, 以“学生主体, 教师主导”为原则,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想发挥主导作用, 对教 育质量负责,必须对学生的学习起着关键性的导航和纠偏作用, 可以行使惩戒权力。 我国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

8、了教师和 学校的教育惩戒(管教)权。如教师法第 8 条规定,教师应 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我国现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8 条也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行使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 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 利” 4 。第二,教师的教育惩戒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 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学生能够正常学习, 顺利实现受教育 权利的重要前提。 要保持教育教学的有序状态, 必须依靠一定的 社会控制手段, 对有意或无意破坏秩序的行为进行防范、 纠正和

9、惩罚,这就是教育惩戒的由来或本义。没有必要和适度的惩戒, 就会造成学校的无组织、 无纪律, 从而对所有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造成损害。 特别是在今日学校和班级规模日益扩大、 世界范围内 的学生向权威挑战不断增长的趋势下, 惩戒既是以儆效尤教育学 生的必要手段, 也是一种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培育良好学风 教风和校风的重要管理措施。 中小学生处于“三观”的不断形成 时期,可塑性强,对他们要循循善诱,坚持以正面教育、赏识教 育、说服教育为主,以理服人,但是有时说服教育无法“包治百 病”,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相应 的惩戒。 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 虽不能直接起到教化学

10、 生的作用,但它可以防微杜渐,增强教育的效果。因此,“有纪 律”才成为我国“四有人才”的标准之一。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 完整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习惯和健康人格的形成不利。三、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落实方略(一)从思想上澄清和纠正人们对惩戒的一些错误认识 一是将惩戒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只有 对“体罚”的禁止性规定和中小学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 相关教 育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体罚”, 但未具体规定惩戒和惩戒权问 题,而“体罚”与“惩戒”从词义或内容上看又有交叉, 由此导 致了人们对学校惩戒权认识上的混乱, 质疑教师惩戒的存在合理 性。一旦师生发生冲突,无一例外舆论一定倒向学生,认为学生

11、 是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 然后妖魔化教师, 恨不得把教师打倒在 地还踏上一只脚。正因为如此,很多教师干脆听之任之,不管不 问,做起了杨不管。 5二是将惩戒简单地理解为惩罚。 如个别中小学表现出极端的 惩戒方式: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 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心理攻击 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 2 其实,惩戒与 体罚二者有着天壤之别。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 生认识错误悔过自新, 发自内心的“不愿”犯错; 体罚则侧重于 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其二,从程度上看, 惩戒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 其正当性毋庸

12、置疑; 而体罚 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三,从手段 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目的, 但其中“痛苦”内涵不同。 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 的痛苦, 多是痛定思痛的“心痛”; 体罚中的“痛苦”更多的是 教师施加给学生的“体痛”。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 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 甚至增进师生感情; 而体罚虽然也能 促使学生暂时改正错误, 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 往往还会对教师 产生潜在的抵触和反抗情绪。所以,“惩戒绝不是体罚,惩戒的 根本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 惩戒与体罚是正义与非正义、 公正 与不公的博弈” 6 。“教育性”使教育惩戒与

13、体罚发生了本质 区别,例如即便是新加坡的鞭刑, 直接作用于学生肉体的强烈生 理痛苦,仍然避免了直接鞭打学生的要害部位,以警醒为主,通 常是在儿童的小腿处。 7三是认为对学生实施惩戒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或者受教育 权。由于一些不知情媒体舆论的推波助澜, 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 实施合理惩戒, 反而自身人身权被侵害的乖谬现象。 需要强调的 是,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 内,任何社会都没有绝对的权利。 如果学生的行为影响到正常的 教学秩序, 其行为就必须受到约束或警告, 否则公共教育目标何 以达成,立德树人从何谈起?! 现代教育虽然提倡“以人为本”, 确认了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

14、, 但绝不是说学生可以享有权利而不 履行应有的义务, 不遵守校规和学习纪律。 “以人为本不但要以 实施了失范行为的学生为本, 还要以所有的学生为本; 不但要尊 重实施失范行为的学生的权利, 还要保护所有学生的人身权和受 教育权, 包括保护教师的人身权利。 ”3 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 当然需要保护, 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 势群体, 而不是保护未成年的违规乱纪者, 更不是包庇袒护校园 欺凌肇事者。(二)加强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工作,保障教师依法治教 从美英日各国来看,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立法与司 法实践都确立了学校及教师的惩戒权。 同时还通过较为具体、 可 操作性的规定

15、, 确立了行使惩戒权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行为界限, 保证了惩戒权行使的合法性。 而且, 通过公法对惩戒权进行规制 以保障惩戒的正当行使, 兼及维持学校秩序与保护学生权益, 已 是世界各国共识。 反观我国, 目前我国教育立法对于教师惩戒权 及其与学生受教育权等之间的冲突缺乏明晰的规定,教师法 对于教师权利只是简单列举且过于粗疏, 遗漏了教师职业最基础 和最重要的惩戒权, 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所以,学习国外经验, 结合中本土情况,落实教育惩戒权需要制定合法明晰的惩戒规则 与实施程序。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可以有以下建议:第二,程序法上的建议。具体包括: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当 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以

16、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惩戒要与违 规行为的事实及严重程度相当, 禁止量刑过度;区分惩戒实施主 体及其权限的不同,如法律可以赋予校长全部法定形式的惩戒 权,但应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形式有所限制,长时间的停学、开 除等涉及学生人身权利、受教育权的严重惩戒行为只能由校长或 学校专门惩戒机构行使;设定惩戒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无法定依 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应视为非法惩戒行为。一般而言,对 于一些学生的重大违纪事件,教师和学校惩戒学生应按下列程序 进行:惩戒前,要告知当事学生及监护人有关惩戒事由和惩戒形 式。允许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受到严重惩戒,允许要 求举行听证会。对学生作出的严重惩戒要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 定,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通知被处分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申诉权。(三)学校、教师和家长相互配合,多管齐下维护和落实教 育惩戒权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教育惩戒权新的立法后,学校、家长和社会还要认真学习并切实履行。对于学校来说,要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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